各乡镇党委和政府,区委各部委办,区直各局办,群团工作委员会:
《沙坡头区公职律师统筹使用工作办法》经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中卫市沙坡头区委员会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沙坡头区公职律师统筹使用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中卫市关于加快推进公职律师工作的部署要求,解决部分党政机关公职律师人才短缺问题,实现公职律师工作全覆盖,根据中央依法治国办《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职律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法办发〔2021〕4号)、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职律师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法办发〔2021〕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沙坡头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充分发挥、优化公职律师作用,更好地为党委、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单位)提供法律服务,建立区级公职律师库。
区司法局负责指导协调公职律师的跨部门调配使用、人员管理、业务培训、监督考核等工作,主要职责:
(一)调配使用。统筹调配公职律师,为党委、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单位)研究法律问题、处理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服务。
(二)人员管理。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人员向区司法局提出申请,并按照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区司法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拟定符合办理公职律师人员名单,将相关材料和人员名单一并报送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已经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纳入沙坡头区公职律师库,后续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自动入库,成员实行动态调整。
(三)业务培训。制定公职律师培训计划,定期对公职律师开展政策理论和法律事务技能培训,组织公职律师旁听民事、行政等案件的庭审,组织公职律师做好岗前培训、学习,组织公职律师针对法律条文、热点案例、律师违纪等问题开展专题研讨活动,促进公职律师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提升。
(四)监督考核。定期组织对全区公职律师履行职责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客观评价公职律师的工作绩效,将其作为对公职律师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五)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公职律师岗位职责
(一)为单位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审查、修改和清理等工作;
(三)参与合作项目洽谈、对外招标、政府采购等事务,起草、修改、审核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合同协议;
(四)参与信访接待、矛盾调处、涉法涉诉案件化解、突发事件处置、政府信息公开等工作;
(五)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争议协调化解等工作;
(六)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七)办理民事案件的诉讼和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
(八)承办区司法局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条 公职律师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执业活动中依法享有会见、调查取证、阅卷和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权利;
(二)按照规定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
(三)参加公职律师法律和业务培训的权利;
第五条 公职律师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律师执业纪律;
(二)接受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资质管理以及业务指导和监督;
(三)接受区司法局的执业管理,按照指派办理相关法律事务;
(四)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
(六)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
(七)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相关部门(单位)可向区司法局提出法律服务申请,区司法局根据申请部门(单位)法律服务需求,综合考虑公职律师专业特长、使用频次等因素,协调相关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填写公职律师指派单,为申请部门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第七条 公职律师接受指派提供法律服务的,应当及时做好工作对接,保守工作秘密;指派任务完成后,及时将有关材料立卷归档,并向区司法局报告办结情况。
第八条 区司法局应当定期听取公职律师的工作意见、建议,为公职律师履行职责提供服务。
第九条 公职律师考核与惩戒
(一)公职律师实行年度考核制,执业年度考核的时间和等次按照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规定办理;
(二)区司法局负责考核备案,由公职律师所在单位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并征求区司法局意见,报送市司法局进行年检;
(三)公职律师涉嫌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违反职业道德等情况,需要进行调查或者正在调查但尚未得出结论的,暂缓办理年度考核,待调查结果确定后再予考核;
(四)公职律师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未参加年度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由区司法局收回公职律师证书,并提请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注销其公职律师工作证。
第十条 执业保障
(一)公职律师为本部门(单位)办理法律业务时,所在单位为公职律师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所、设备等办公条件以及经费保障;申请公职律师服务的部门(单位)为公职律师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所、设备等办公条件以及经费保障;
(二)派出公职律师的部门(单位)应当为其提供方便,其工作绩效与本单位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三)在评先树优中,为作出贡献的公职律师优先考虑;
(四)公职律师自动成为律师协会会员,参加律师协会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
(五)参加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开展执业活动等所需费用,由公职律师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据实报销。
第十一条 执业责任
(一)公职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由委托单位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公职律师存在违法违规或者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行业规范等行为的,区司法局应当暂停其法律服务工作,提请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处理;
(三)公职律师被开除、辞退、调离、辞职、退休,或者不再具备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的,应当终止执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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