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律师事务所:
现将《沙坡头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学习并抓好贯彻落实。
中卫市沙坡头区司法局
2022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沙坡头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定及补贴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沙坡头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案件是指沙坡头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指派或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办理的各类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包括代写法律文书、提供法律咨询。
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是指法律援助案件依法指派后,法律援助人员履行办理、结案、归档等义务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的程度和水平。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沙坡头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负责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接受所属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指导。
本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沙坡头区法律援助案件进行初审,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对评查结果进行复核。
第四条 沙坡头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采取以下方式对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办案质量进行全程跟踪监督:
(一)向受援人了解案件办理情况;
(二)向法律援助人员了解案件办理情况;
(三)征询办案机关意见;
(四)旁听案件庭审;
(五)查阅案卷;
(六)履行质量监督职责需要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 沙坡头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在案件立卷归档时,对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进行综合评价,核定质量等级。
第六条 沙坡头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定期向社会公布法律援助资金使用、案件办理、质量考核结果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沙坡头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根据案件质量评价等级,确定并按流程申报、发放法律援助案件补贴。
第三章 评查标准
第八条 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检查实行一案一查,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定及补贴管理办法》规定的法律援助案件分级定类标准进行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法律援助案件不合格:
(一)没有完成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必需的程序;
(二)必要的关键性证据收集不完备,调查取证不负责任的;
(三)案卷材料严重不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事项结案材料归档办法》的归档要求,案卷归档不及时、材料不完整、装订不规范,案卷存在文字性、基础性错误超过5处的;
(四)因不尽职责而导致出现延误出庭、错过诉讼时效、丢失重要证据材料、没有及时给受援人送达裁判文书等疏漏或失误,给受援人造成损失的;
(五)办案中提供有偿服务或收取当事人财物;
(六)有拒绝、拖延或无故终止法律援助等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
(七)在承办过程中将案件交予无办案资格的其他人员办理的;
(八)受援人或其他人投诉,经调查案件办理确实存在违规违纪或违法行为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援助法》和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第九条 沙坡头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根据案件类别或疑难程度,每季度定期抽取不少于已立卷归档的法律援助案件总数的30%予以回访,回访情况纳入案件质量综合评定。
第四章 评查结果的运用
第十条 案件质量被评价为不合格等级的,沙坡头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不予归档,并视情节向承办案件的法律援助人员所在单位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 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对法律援助案件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在评定结果做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由沙坡头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组织对异议情况进行复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进行答复。
第十二条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定及补贴管理办法》中的案件质量等级评定要求,根据案件质量的评价等级确定办案补贴的具体数额。被评价为不合格等级的,不予发放办案成本补贴。
第十三条 各承办单位应建立健全案件自查互查机制,提升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沙坡头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定期对法律援助案件进行考核评价,同时视情况纳入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
第十四条 每季度申报案卷存在与上季度相同问题被发现并通报的,此类案卷本季度不予申报,同时将责令承办单位进行整改。
各承办单位法律援助案件退改率超过30%的,下季度案件申报数量减少30%。
第十五条 沙坡头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在每年11月底前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法律援助案件,组织实施年度评优活动,对优秀案件的承办人员予以表扬并视情况优先推荐年度优秀律师及工作突出集体评选。
第十六条 在法律援助案件监督评查中发现案件承办人员有拒绝或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经查证属实的,沙坡头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将建议律师协会等组织依法给予行业惩戒,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沙坡头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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