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各部门(单位):
为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在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中的重要作用,根据自治区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公职律师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法办发〔2021〕13号)文件精神,结合沙坡头区实际,现将公职律师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公职律师工作
(一)坚持分级分类推进。各乡镇、各部门(单位)应当综合考虑机构设置、人员情况和工作需要,选择符合实际的公职律师工作模式、组织形式和管理方式,分级分类推进,加大工作力度,尽快实现推动各乡镇、各部门(单位)根据需要设立公职律师或开展公职律师工作。
(二)提高公职律师工作覆盖面。各乡镇、各部门(单位)应当加快发展公职律师队伍。其中,已经配备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且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的各乡镇、各部门(单位)2022年底前全部设立公职律师,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2022年底前公职律师工作覆盖率分别力争达到50%、30%。“十四五”期间实现公职律师工作全覆盖。
(三)建立健全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机制。各乡镇、各部门(单位)应当加大法律专业人才配备、培养和使用力度,鼓励、支持本单位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且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缺乏法律专业人才的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尽快招录、遴选、聘任具有法律职业资格人员,鼓励、支持在职干部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为开展公职律师工作创造条件。
二、着力推动公职律师申请
(一)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的单位
开展公职律师的工作单位为沙坡头区各乡镇、区直各部门和具备相关公职律师工作条件的单位。
(二)公职律师工作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1.已成立法律顾问办公室或有专门法规、法制机构;
2.所在单位中有1人以上符合担任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
(三)担任公职律师条件、提交的材料
1.担任公职律师条件:
(1)系本单位在职在岗在编公职人员,一般应具有公务员身份;
(2)在本单位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且已满二年;
(3)必须经所在单位同意担任公职律师;
(4)符合《律师法》第五条第(一)、(二)、(四)项规定。
2.申请公职律师执业应提交的材料
(1)《公职律师执业登记表》逐项填写(一式四份);
(2)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公职律师执业的函》;
(3)所在单位有法律顾问办公室或有法规、法制机构的相关证明;
(4)所在单位公职律师日常管理办法或规范;
(5)单位性质的相关证明;
(6)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蓝底正面彩色照片二张。
(四)申报公职律师的时间、地点
时间:2022年4月13日至6月25日
地点:沙坡头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联系人:汪奕彤 联系电话:0955-8852669
(五)公职律师业务范围及职责范围
1.公职律师履行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承担的职责,受所在单位委托,代表所在单位从事律师法律服务。公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律师法》等规定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律师执业权利,以及《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2.公职律师脱离原单位,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转为社会律师,其担任公职的经历计入社会律师执业年限,但公职律师申请转为律师的,应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相关规定。
三、进一步完善公职律师使用管理机制
(一)加强公职律师日常管理。公职律师日常业务管理由所在单位法律顾问办公室(法规、法制机构)负责,公职律师代理案件的有关函件一律由所在单位统一出具。各单位要落实日常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日常管理、业务培训、考评奖惩等制度,健全完善公职律师参与重大决策、重要文件起草等工作机制,促进公职律师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公职律师职能作用。
(二)强化公职律师执业监督。公职律师应加入律师协会,并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开展的业务培训、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等活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公职律师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公职律师因工作调动、退休、辞职、违法违纪等情况不符合公职律师任职条件情形的,所在单位应及时收回其律师工作证交司法行政机关。公职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处理,并依法收缴律师工作证;同时,可视情节追究所在单位的管理责任。
(三)做好公职律师年度考核。公职律师要严格按照规定参加年度考核工作,不按要求参加年度考核,经催促仍不参加考核的,暂停该单位公职律师工作。公职律师无故不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所在单位应当及时收回其执业证,交司法行政机关。
附件:1.《公职律师执业登记表》
中卫市沙坡头区司法局
2022年4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