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委编办,区政府各相关部门:
现将《沙坡头区综合执法联席会议议事规则》《沙坡头区综合执法乡镇(街道)执法联动工作制度(试行)》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中卫市沙坡头区委员会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沙坡头区综合执法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为进一步深化沙坡头区综合执法改革,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进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全面了解、掌握沙坡头区综合执法改革工作推进情况,确保改革任务落实,根据中卫市委、市人民政府《中卫市深化市辖区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改革实施方案》(宁党办发〔2022〕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原则
(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联席会议在讨论、决定事项时,应发扬民主、充分酝酿,集体决定。对于情况清楚、意见明确的一般事项,联席会议也可以采取会签的形式决定;对于重大事项也可以采取“一事一议”。
(二)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依法依规履职,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组成人员
沙坡头区综合执法联席会议由沙坡头区分管领导主持,分管副主任担任召集人。成员由区委编办、区民宗局、区科技局、区民社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和交通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旅游和文体广电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综合执法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公安分局主要负责人组成。沙坡头区综合执法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称“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综合执法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综合执法局局长兼任。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负责人为联席会议联络员。
三、议事范围
(一)学习贯彻有关综合执法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传达贯彻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有关综合执法改革的重要指示精神;研究确定深化沙坡头区综合执法改革的政策措施和工作目标。
(二)分析研究和通报阶段性沙坡头区综合执法改革推进情况,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布置落实阶段性重点工作任务。
(三)分析研究沙坡头区综合执法改革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协调解决深化改革中的有关事项和工作问题。
(四)研究有关报请市委、市政府审定的推进沙坡头区综合执法改革方面的重要事项。
四、议事制度
(一)联席会议采取例会制度和申请召开制度,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相关单位的申请可随时召开。
(二)依照申请召开的联席会议,应当由申请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及申请事项的相关材料,联席会议办公室在收到申请单位的申请后,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召开联席会议。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为会议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征集会议议题、拟定会议通知、准备会议相关材料、做好会务工作、起草会议纪要、跟踪督查会议决定事项等。
(四)各成员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涉及沙坡头区综合执法改革事项需要提交会议研究讨论的,应当连同处理意见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经召集人审定后列入会议议题,对事先未做申报而提交的事项,原则上不予列入会议议题。
(五)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会议通知要求,及时报送会议相关材料,落实参加会议人员,未经召集人同意不得缺席。
(六)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如有明确要求的,要将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会议召集人,并抄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七)联席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由参会各方签字确认。形成决议的,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形成联席会议会议纪要下发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以此作为案件办理、移交、明确职责等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
沙坡头区综合执法乡镇(街道)执法联动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推动治理重心下移,执法队伍下沉,压实“属地管理”职责,促进沙坡头区综合执法改革与乡镇(街道)有机衔接、融合发展,构建以乡镇(街道)为主的基层一线综合执法工作格局,根据中卫市委、市人民政府《中卫市深化市辖区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改革实施方案》(宁党办发〔2022〕5号)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执法联动是指沙坡头区各乡镇(街道)原有的执法力量与综合执法机关派驻乡镇(街道)执法队伍统一开展执法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整合条线资源,搭建“统筹协调、多方联动、常态运作”综合执法指挥平台。乡镇(街道)建立综合执法领导小组,组长由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兼任,成员由沙坡头区有关部门派出执法机构及承担相关执法职责站所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一般由区综合执法局派驻乡镇的队长兼任,具体负责处置职权范围内的综合执法事项。加快整合乡镇(街道)现有执法资源,组建统一的行政执法队伍,实行乡镇(街道)与区综合执法局双重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执法权,逐步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
第四条 探索建立乡镇(街道)综合执法事项清单,包括区综合执法局行使的执法事项和沙坡头区有关部门在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建设过程中按照法定程序下放乡镇(街道)的执法事项,逐步推行“一块牌子、一套人马、两张清单”管执法,沙坡头区有关部门下放乡镇(街道)的执法事项由乡镇(街道)行使执法权,区综合执法局执法事项仍按原渠道行使执法权。
第五条 规范沙坡头区、乡镇权责关系,强化“属地管理”职责,探索建立乡镇(街道)职责准入制度,沙坡头区职能部门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事务交由乡镇(街道)承担的,需按程序报批沙坡头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六条 派驻乡镇(街道)综合执法中队由区综合执法局和所在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双重领导。派驻人员的人事、工资(包括执法辅助人员)、装备配备、教育培训等由区综合执法局负责,行政执法责任由区综合执法局承担,绩效考核由区综合执法局和乡镇(街道)共同负责。实行联合执法的由乡镇(街道)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统一指挥部门派出执法机构和执法力量。
第七条 区综合执法局调整派驻乡镇(街道)综合执法中队负责人,需征求乡镇党委、政府意见。
第八条 派驻各乡镇(街道)综合执法中队的办公经费(日常办公和执法)、执法车辆运行管理、维修费用、办公场所及办公设备由各乡镇(街道)保障;派驻执法人员的乡镇工作补贴等由各乡镇按照政策规定和日常考核结果予以核实发放。
第九条 各乡镇(街道)负责对派驻综合执法队员日常工作纪律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区综合执法局对派驻各乡镇(街道)执法队业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遇重大(突发)执法事项或应急事件,经沙坡头区党委、政府同意后,有权对派驻各乡镇(街道)综合执法人员实行统一调度。
第十一条 区综合执法局应与乡镇(街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运用“互联网+”手段,搭建综合信息平台,对综合执法程序和过程进行适时追踪、法制审核、结果反馈、备案管理、依法公开,确保信息对称。
第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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