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40502003/2022-00024
  • 沙法办发〔2022〕5号
  • 沙坡头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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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效
  • 2022年03月25日
关于印发《中卫市沙坡头区综合执法局与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协作工作机制》的通知
沙法办发〔2022〕5号
时间:2022年03月25日 来源:沙坡头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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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教育局、区民社局、区水务局、区综合执法局:

现将《中卫市沙坡头区综合执法局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协作工作机制》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中卫市沙坡头区委员会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

20223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卫市沙坡头区综合执法局与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协作工作机制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651)、中卫市委《关于印发<中卫市深化市辖区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发〔20225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改革,加强沙坡头区综合执法局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协作,共同依法履行综合执法工作各自职责,保障沙坡头区综合执法工作有效实施,制定本工作机制

一、厘清职责

第一条  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理清与综合执法局的职责关系,明确应承担的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其他行政执法职责。

第二条  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源头监管,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监督管理、协调指导等职责,加强对综合执法局相关执法工作的支持监督。综合执法局要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配合,依法履行好权力清单范围内执法事项的行政处罚职责。

二、信息共享

第三条  行业主管部门和综合执法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和其他适当方式实现行政执法信息资源共建共享。以下行政执法信息资源应纳入共享范围:

(一)涉及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行业标准、自由裁量权标准及有关规范性文件。

(二)行业主管部门作出与综合执法履行行政处罚权密切相关的行政决定,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备案、行政确认等。

(三)综合执法局作出的与行业主管部门相关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及执行情况。

(四)行业主管部门和综合执法依职权设置的监控摄像设施及数据信息。

(五)其他需要共享的信息资源。

第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审批事项,一般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抄告综合执法局;综合执法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抄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三、联席会议

第五条  综合执法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商解决综合执法中需要协作配合的事项,协调推进重大联动执法工作。

第六条  联席会议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召开,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特殊情况不定期召开,形成会议纪要,相关单位应当按照会议纪要精神贯彻落实。

四、案件移送

第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移交的行政处罚权纳入综合执法事项清单后,应当与综合执法局建立案件移送相互抄告制度。案件移送应当以行业主管部门、综合执法局的名义进行,不得以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的名义移送,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综合执法局行业主管部门在互相移送案件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移送的案件应当经部门领导批准、书面移送。移送的案件材料应当包括:案件移送函、案源材料(包括现场检查记录、举报投诉材料等)、初步证明违法行为事实情况的相关证据材料及移送理由等材料。

九条  综合执法局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行业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综合执法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发现违法行为正在进行的,应当立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及时告知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有管辖权的一方应及时将案件处理情况书面反馈移送部门。

第十条  综合执法局与行业主管部门因案件管辖问题存在争议的,提请区人民政府决定。

五、联合执法

第十一条  综合执法局在行使综合执法职权时,需要行业主管部门协助配合的相关部门应当协助配合需要提供专业鉴定的,应当向相关部门发出执法协作文书,相关部门应当做好配合工作,并在鉴定结果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送达综合执法局

第十二条  综合执法局在处置违法事件情况紧急或证据可能灭失的,需要行业主管部门立即配合处理的,相关部门应当立即派员到达现场处理

第十三条  综合执法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依照相关规定需要暂停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应当及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整治行动、处置突发事件、信访、行政调解、非诉案件强制执行等涉及综合执法的领域应当告知综合执法局综合执法局可以派员参加。

六、学习培训

第十五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通过轮训、专题培训、业务骨干专项培训、岗位交流培训、部门挂训、新法律新标准的出台及旧法修正修订专题培训、实践业务培训等多种形式的培训,指导熟悉综合执法业务、法规政策标准,提高综合执法工作水平。

第十六条  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综合执法局开展对划转执法事项的业务培训,上级部门组织的涉及综合执法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培训,应当及时通知综合执法局派员参加,提高综合执法业务能力。  

七、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和综合执法局要切实落实日常监管与动态巡查、行政处罚的责任,不断完善综合执法协作配合机制,切实提高综合执法水平和效率。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综合执法协作配合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履职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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