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区的实施意见,不断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切实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矛盾化解大调解工作格局,进一步发挥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努力提高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率,为平安沙坡头创建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按照沙坡头区政法委的安排部署,就建立诉调、检调、公调、司调、政调、访调相互衔接、紧密配合的大调解工作机制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以化解矛盾纠纷为目标,积极探索新形势下调解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强化调解工作意识,提高调解工作效率,探索建立诉调、检调、公调、司调、政调、访调衔接联动机制,努力建立化解矛盾纠纷的新型体制和机制,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目标
建立由党委、政府领导,政法综治协调,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诉调、检调、公调、司调、政调、访调紧密结合的矛盾纠纷“六调”衔接联动工作机制,使大调解工作组织网络更加完善,部门职能明显增强,运行机制科学规范,工作效率不断提高,努力实现“三下降,三提高,三不出,三防止”的工作目标,即:民转刑案件下降,民事诉讼案件下降,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下降;人民调解成功率提高,民事诉讼案件调解率提高,行政投诉案件调解率提高;做到一般纠纷不出村(居),大纠纷不出街道、乡镇,疑难纠纷不出县(市、区);防止恶性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防止恶性民转刑案件的发生,防止集体进京赴银上访案件发生。
三、工作内容
为明确各单位工作职责,现将相关单位所涉及的矛盾纠纷范围做以下明确:
诉调:人民法院在立案接待时,对一些未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一般民事纠纷案件和因民事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到法院起诉的,立案庭、基层法庭应主动向当事人宣传人民调解的优势、特点,引导当事人首先选择人民调解。当事人同意后暂缓立案,将纠纷案件委托移送当事人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所)进行调解。
司调:司法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及《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调解条例》,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对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诉求,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社会公德,通过平等协商、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诉求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公调:公安机关接受群众报警后,将经审查不够治安处罚的民间诉求,或治安诉求中的民事事项出具群众诉求,公安机关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调解。
检调: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对轻微刑事案件中涉及民事赔偿且有和解意愿的案件、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且具备和解可能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可调解息诉的涉检信访案件等可适用调解的案件进行调解,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政调:行政调解由人民政府负总责,信访部门牵头,主体为政府行政部门(包括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政府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行政主管责任,充分运用调解的办法处理行政纠纷和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着力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矛盾纠纷。
访调:信访督办局对信访人在建议、意见或接访请求中反映的矛盾纠纷,在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的基础上,对适宜运用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加以调处的矛盾纠纷,把信访人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四 、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作,做好联动各方的衔接工作,为建立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运行机制各负其责。
(二)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六调联动”调解工作制度,工作台帐等。并将“六调联动”工作制度统一上墙,衔接文书要统一规范。
中卫市沙坡头区司法局
2016年8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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