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40502018/2017-88464
  • 柔政发〔2017〕150号
  • 沙坡头区柔远镇
  • 柔远镇人民政府
  • 有效
  • 2017年08月20日
关于印发柔远镇2017年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柔政发〔2017〕150号
时间:2017年08月20日 来源:沙坡头区柔远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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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各中心(室、队)、各企业:

  为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和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沙坡头区2017年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卫沙政办发〔2017〕176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水安全,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卫市沙坡头区柔远镇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柔远镇2017年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坡头区2017年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卫沙政办发〔2017〕176号),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水安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按照自治区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的部署要求,以建设“美丽柔远镇”为目标,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加快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水环境污染防治力度,强化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削减,推动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和谐发展。

  二、主要目标

  到2017年底,黄河干流沙坡头区柔远镇段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73%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81%;主要入黄排水沟水质稳定在Ⅳ类水体,全镇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三、具体任务

  (一)水污染专项整治及保护黄河行动。

  1.继续排查取缔“九小”企业。对辖区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进行专项排查。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或生产项目进行取缔。(安全办牵头,综合行政执法队和各村配合)

  2.加强黄河河道综合整治。配合市水务局对黄河河道及周边区域监管巡查,依法严厉打击非法侵占河道、倾倒废渣垃圾、乱耕乱种等行为,切实保护河道安全和生态安全。配合市水务局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严格划定禁采区,出台划定方案,明确禁采期,集中打击非法采砂行为,确保河道采砂不影响河势稳定、不带来防洪隐患。(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中心牵头,综合行政执法队和各村配合)

  3.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配合市环保局、市工信局制定水污染防治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方案,实施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清洁化改造。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2017年底前,全镇造纸、氮肥、印染和制革行业力争完成或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

  4.取缔工业企业直接入河湖排污口。2017年底前,配合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全面取缔直接入河流、湖泊、排水沟的企业直排口,确实不能实行间接排放的企业,必须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并经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排放,确保水环境安全。(综合行政执法队牵头,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中心和各村配合)

  (二)集中整治工业污染,依法淘汰落后产能。

  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非法污泥堆放点排查工作,对非法污泥堆放点全部进行取缔;工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建设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污泥达到无害化处理处置。(综合行政执法队牵头,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中心和各村配合)

  (三)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1.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科学划定畜禽养殖限养区,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排查2016年以来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言禽养殖场(小区)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情况。(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中心牵头,各村配合)

  2.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制定实施我镇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中心牵头,各村配合)

  3.加强农田退水污染治理。沿黄灌区要利用现有沟、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人工湿地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中心牵头,各村配合)

  4.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要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调整种植结构,压减高耗水作物种植面积,建立节水型农业种植模式。超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且农业用水比重较大的村,要适当减少用水量较大的农作物种植面积,改种耐旱作物和经济林。(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中心牵头,各村配合)

  5.深化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镇为单位,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加强乡村旅游等旅游景区周边水环境保护工作。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继续完善农村环境整治长效机制,加强已建成的农村废弃物处理设备设施的管理,将运行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第三方参与设备设施运行管理,深化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成果。(安全办牵头,社会与经济管理办公室和各村配合)

  6.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2017 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中心牵头,各村配合)

  (四)着力保障饮用水安全。

  1.全过程监管饮用安全。对出厂水水质定期检测,检测和评估饮水安全状况,每季度向社会公开。(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

  2.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开展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2020 年底前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继续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定期开展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及供水水质检测。(综合行政执法队和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中心负责)

  3.防治地下水污染,加强地下水环境监测。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及时实施封井回填。(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

  (五)科学保护水资源。

  1.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配合市节水办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项日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对列入2016 年自治区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中的用水单位实施监督管理。(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中心负责)

  2.严控地下水超采。配合市水务局抓好并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2017 年底前,完成全区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中心负责)

  3.完善节水型社会考核指标体系。配合市节水办抓好节水型社会建设,把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年终考核。将再生水、雨水和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中心负责)

  4.发展农业节水。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推进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推广农作物节水抗旱技术。(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中心负责)

  5.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中心牵头,综合行政执法队配合)

  (六)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

  加强河湖水生态保护,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中心牵头,综合行政执法队配合)

  (七)切实加大执决力度。

  1.全面达标排污。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达标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每月抽查重点污染源、每季度抽查普通污染源达标排放情况,并向社会公布结果;每季度公布环保“黄牌”和“红牌”企业名单。(安全办负责)

  2.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各中心(室、队)、各村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安全办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向镇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二)排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积极建立环保自律机制,并定期向社会公开社会责任报告。

  (三)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定期公布本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国家、自治区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四) 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积极营造社会监督良好氛围。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微信等网络平台作用。

  各村,各有关中心(室、队)要切实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关系,坚持问题导向,加强组织领导,拿出切实具体措施,集中力量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确保按期完成我镇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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