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40502018/2017-88455
  • 柔政发〔2017〕127号
  • 沙坡头区柔远镇
  • 柔远镇人民政府
  • 有效
  • 2017年08月08日
关于印发柔远镇2017年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柔政发〔2017〕127号
时间:2017年08月08日 来源:沙坡头区柔远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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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各中心(室、队):

  现将《柔远镇2017年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卫市沙坡头区柔远镇人民政府    

  2017年8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柔远镇2017年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沙坡头区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要求,为全面落实我镇水生态环境治理责任,建立河(沟)湖保护管理体制机制,切实加强我镇范围内河(沟)湖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河(沟)湖工程的综合效益,有效保护水资源和水环境,维护河湖沟道健康生命,完善水治理体系,保障发展水安全,现就我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方针,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在我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建设“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水生态环境治理长效机制,构建“党政主导、分级管理、地方负责、行业监管、社会参与”的河(沟)湖管理保护体系,实现河(沟)湖生态环境从分治走向共治,为实现河(沟)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

  通过建立柔远镇“河长制”,进一步明确各行政村,各中心(室、队)及相关部门职责,落实各项河(沟)湖管理措施;河(沟)湖环境管理水平全面提升;河(沟)湖水质基本达到水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基本消除沿河(沟)湖违章建筑、乱堆垃圾、违法设障的现象;河道断面水质、环境面貌明显改善;农村集镇生活污水排放和垃圾处理,基本实现“水清、流畅、岸绿、景美”的目标。

  三、工作机制

  1.建立河长责任制。全面落实柔远镇各级河长主体责任,打破部门界限,实施上下游联治、左右岸共治、点和面同治。柔远镇设总河长和副总河长,总河长为辖区推行河长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辖区内河长制的组织领导、决策部署、考核监督,解决河长制推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副总河长协助总河长统筹协调河长制的推行落实,负责督导相关部门和下级河长履行职责,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问责。村级设立村级河长。各级河长是所辖河湖、沟道管理保护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贯彻落实上级河长决策部署,健全河湖、沟道管理工作机制和制度,协调解决河湖、沟道管理保护突出问题。河长制办公室作为河长日常办事机构和各相关部门协同工作平台,负责落实河长确定的工作事项。

  2.建立部门联动制。柔远镇河长制责任部门结合各自职能,切实履行指导监督职责,协同推进河长制相关工作。实行河长制责任部门信息共享、规划统筹、联审会商、协调联动、跟踪问效,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合力推动、高效运转的联动推进格局。责任部门主要由党政办公室、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中心、经济发展综合服务中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及各村委会组成。

  3.建立全民参与制。实行地方河长与民间河长“双河长”制,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为民间河长,实行沿河湖沟单位、企业、学校、住户“三包”制度,建立人人监督、治理和保护河湖的全民参与机制。实施河长制信息公开制度,纳入各级政务公开,通过主要媒体予以公布,在河湖沟显著位置设立河长公示牌,对河长信息、治理方案、水质情况、治理标准、治理时间表等内容定期向社会公开,广泛接受河湖沟道管理保护效果评价,增强全民责任意识,积极营造河湖沟道管理保护良好社会氛围。建立河(沟)湖管理问题投诉机制,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发挥媒体监督作用,对水污染严重、水环境恶化突出问题予以曝光。

  4.实行断面交接制。全面落实辖区治理责任,跨村河(沟)湖要严格实行断面交接制,合理设定交接断面水质水量等指标,完善河流村界断面监测设施,建立交接断面水质水量超标预警、超标排放补偿和横向水生态补偿机制。

  5.实行联合督察制。柔远镇河长办公室统筹协调相关责任部门定期对村级河长制实施情况和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和评估。建立突出问题约谈、通报机制,跟踪督导问题整改。

  6.实行考核问责制。由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中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组织编制柔远镇河长制考核管理办法,对村级河长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对工作突出的进行表彰奖励,对贯彻落实决策部署不力的予以严肃追责。

  7.实行河长会议制。河长制会议分为总河长和河长会议。总河长会议主要研究贯彻落实上级河长工作部署,决定河长制重大决策、重要规划、重要制度,部署全局工作,确定年度工作要点、考核标准、表彰奖励及重大责任追究事项等。河长会议主要研究贯彻落实总河长工作部署,确定责任区河湖管理保护和河长制工作要点、年度目标任务、推进措施、考核验收及其他重大事项。

  8.实行河长办公室联席会议制。河长制办公室联席会议主要研究贯彻落实总河长、河长工作部署,分解河湖管理保护和河长制工作要点、年度目标任务,提出及落实推进措施,安排布置考核验收及其他河长制工作。联席会议由党政办公室、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中心、经济发展综合服务中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及各村委会组成。联席会议由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其它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承担日常工作。各村根据实际情况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四、实施范围

  1.辖区黄河柔远段:涉及渡口、莫楼、夹渠、镇靖、冯庄等5个村;

  2.第三排水沟:涉及高营、沙渠2个村;

  3.辖区第四排水沟(含第七排水沟):涉及刘台、砖塔、柔远、夹渠、镇靖、冯庄等村;

  4.辖区河沿沟:涉及夹渠、镇靖、冯庄3个村;

  5.三一支沟:涉及沙渠、施庙、范庙、雍湖、柔远5个村。

  五、机构设置及职责

  (一)镇级河长制机构。

  1.镇级总河长:由镇党委书记王福才担任,全面负责水环境综合整治,负责河(沟)湖管辖范围内乱挖、乱采、乱建、乱堆、乱排、镇村生活污水排放、农业灌排等管理工作,解决河长制推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2.镇级副总河长:由镇长拓守辉担任,负责河(沟)湖综合治理,协助总河长统筹协调河长制的推行落实,开展日常河道检查工作,负责督导相关部门和下级河长履行职责,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问责。

  3.镇级河长:镇人大主席徐立担任河沿沟河长,做好沿河沟沟道整治工作,负责沟道管辖范围内乱挖、乱建、乱堆管护及镇村生活污水排放、农业灌排等面源污染整治工作;副镇长刘柏冬担任第三排水沟河长,做好第三排水沟沟道整治工作,负责沟道管辖范围内乱挖、乱建、乱堆管护及镇村生活污水排放、农业灌排等面源污染整治工作;人武部长朱鹏担任第四排水沟(含第七排水沟)河长,配合做好第四排水沟沟道整治工作,负责沟道管辖范围内乱挖、乱建、乱堆管护及镇村生活污水排放、农业灌排等面源污染整治工作;副镇长武勇担任黄河柔远段河长,配合做好黄河河道整治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乱挖、乱采、乱建、乱堆、乱排的管护工作;组织委员惠浩云担任三一支沟河长,做好三一支沟沟道整治工作,负责沟道管辖范围内乱挖、乱建、乱堆管护及镇村生活污水排放、农业灌排等面源污染整治工作。

  柔远镇河长制办公室设在综合行政执法队,办公室主任由王毅兼任。负责落实我镇河长确定的工作事项及协调相关部门工作。

  (二)村级河长制机构。

  1.村级河长。

  河沿沟:涉及夹渠、镇靖、冯庄3个村,村级河长分别由村书记张平军、俞建明、朱爱华担任。

  第三排水沟:涉及高营、沙渠2个村,村级河长分别由村书记任格华、杜永利担任。

  第四排水沟(含第七排水沟):涉及刘台、砖塔、柔远、夹渠、镇靖、冯庄等村,村级河长分别由村书记鲍永先、张永华、陆永康、张平军、俞建明、朱爱华担任。

  黄河柔远段:涉及渡口、莫楼、夹渠、镇靖、冯庄等村,村级河长分别由村书记杨波、莫全录、张平军、俞建明、朱爱华担任。

  三一支沟:涉及沙渠、施庙、范庙、雍湖、柔远等村,村级河长分别由村书记杜永利、马云、牛生寿、陈勇、陆永康担任。

  村级河长是责任河段的具体负责人,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1)协调执法部门对河道污染进行调查处理;

  (2)河道的日常疏浚、清障、保洁工作,开展河道管理日常巡查;

  2.村级河长制办公室设在各村的村部,办公室主任由村支部书记兼任,成员由其他村干部组成。具体负责落实我村河长确定的工作事项及上级安排的相关事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镇级总河长要落实牵头抓总责任,切实发挥指导、协调和督促作用。

  (二)加快完善监督体系。镇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中心负责开展水资源管理保护、水功能区水质水量监测,推进节水型社会和水生态文明建设,组织水域岸线登记及管理、河湖划界确权、河道采砂管理、水土流失治理、提防工程管理与养护、河湖水工程建设等,依法查处水事违法违规行为,监管农业面源、畜禽养殖,推进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监督林产业面源污染治理和生态公益林保护与管理,水土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建设,河道沿岸山体的绿化造林和高山湿地修复工作。

  (三)强化宣传引导。党政办公室要强化宣传舆论引导,开展“河长制”主题宣传报道活动,及时宣传我镇水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成效。加强全社会生态文明和生态伦理价值观教育,开展中小学生河湖保护管理教育活动。大力培育生态文明新理念,倡导全社会爱水、惜水、护水的意识,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倒逼产业转型,大力发展清洁生产和绿色循环经济,筑牢河湖生态保护生命线。

  (四)落实经费保障。镇经济发展综合服务中心负责河道水环境保护治理的资金支持和管理,协调落实“河长制”相关资金,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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