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社会公众依法获取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和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产生并保存的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1.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领导分工、机构职能;

2.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3.沙坡头区人民政府重要会议;

4.沙坡头区人民政府重点工作;

5.沙坡头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

6.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7.沙坡头区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8.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工作报告;

9.沙坡头区人民政府人事任免;

10.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1.沙坡头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12.民生热点政策解读和回应关切;

13.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主要渠道

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spt.gov.cn/)、《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公报》,“沙坡头区政府网”微信公众号、“沙坡头区政府网”微博等政务新媒体,以及电视广播、报刊、电子信息屏、公示栏等平台和载体予以公开。同时,在沙坡头区政务服务大厅设立了政府信息查阅点,为公众提供查阅服务。

1.“沙坡头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开设了“政府信息公开”等栏目,公众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导引,查找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2.《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公报》(季刊),由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管、主办,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编辑出版,面向本辖区公开发行。纸质版每期500本,全部实行免费赠阅,赠阅范围涵盖各乡镇、区政府各部门、行政村(社区)、区政务服务大厅政府信息查阅点等。同时,在“沙坡头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设立了“政府公报”栏目,同步发布电子版,公众可登录网站查阅或下载。

3.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开办了“沙坡头区政府网”微信公众号、“沙坡头区政府网”微博政务新媒体,实时发布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本机关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具体包括以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和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作或者保存的相关政府信息。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的政府信息由本机关负责保存并公开。

(一)申请方式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到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或中卫市沙坡头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政务公开专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

办公地址:中卫市沙坡头区鼓楼西街387号,区政府行政中心大楼202室;中卫市丰安东路9号,中卫市政务服务办事大厅二楼。

办公时间:夏季8:30—12:00 ,14:30—18:30;冬季8:30—12:00,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邮寄至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

邮寄地址:中卫市沙坡头区鼓楼西街387号,区政府行政中心大楼202室

邮政编码:755000

3.在线申请。申请人登录“沙坡头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首页—“依申请公开”—“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我要申请”—“确认”—选择申请人类型—根据提示确认身份,在线填写《中卫市沙坡头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提交,申请提交成功后,系统会反馈查询码用来查询办理结果。

4.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总页数。传真号码:0955-8806097。

(二)注意事项

1.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均应填写《中卫市沙坡头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该《申请表》可现场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登录“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电子版。本机关暂不受理通过电话、电报、手机短信、电子邮箱等方式提出的申请。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的,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5.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6.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可以告知申请人通过相应渠道提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本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等公开出版物的,本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三)办理期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四)申请答复

本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其他按照《条例》等有关政策法规要求办理答复的。

三、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为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通讯地址:中卫市沙坡头区鼓楼西街387号区政府行政中心大楼202室;咨询电话(仅受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相关工作):0955-8806097(传真);邮编:750005。互联网联系方式:sptqzwgkb@163.com(不接收依申请公开申请,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办公时间:夏季8:30—12:00 ,14:30—18:30;冬季8:30—12:00,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中卫市沙坡头区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