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
2025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中卫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沙坡头区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自治区党委十三届十次全会暨党委经济工作会议、市委五届十三次全会暨市委经济工作会议、区委二届十次全会暨区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以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为牵引,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区创建为主线,聚焦现代化建设中心任务和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凝心聚力抓产业、办实事、强治理、转作风,坚持精准发力、精打细算、精耕细作、精益求精,全面构建体现沙坡头区优势、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沙坡头区篇章!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切实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政府工作全过程各领域,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市党委、政府及区委工作要求不折不扣得到落实。
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政府职能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由区长、副区长、各办公室(中心)主任、各局局长组成。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分管领域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重要情况、重大事项及时向区长报告并提出建议;根据统一安排,代表区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区长领导下,协助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处理区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领导政府办公室的工作。
区长离沙期间,受区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主持政府工作。如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在此期间也不在沙,按任职排序确定一名副区长主持政府工作。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沙坡头区篇章。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各办公室(中心)、各局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各办公室(中心)、各局根据法律法规和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单位)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统筹研究部署本领域本行业工作,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八条 坚持党的领导。坚决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市党委、政府和区委工作要求。坚持和完善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完善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工作要求落实机制,全面贯彻党的巡视工作方针,自觉接受巡视监督,健全和落实请示报告制度,重要决策政策、重要工作事项、重要会议活动、重要风险隐患、重要文件讲话、宣传舆情等及时向区委请示报告。
第九条 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办好民生实事,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十条 坚持依法行政。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坚持权责法定、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全面履行行政职能,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执法监督,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一条 坚持科学民主。强化系统观念,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全面实行政府常务会议之前、重大决策之前学规学法和法律顾问制度,不断增强工作的前瞻性、整体性、协同性,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加强调查研究、科学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充分评估论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完善决策事项目录,加强后评估,不断提高决策质量。
第十二条 坚持守正创新。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突出问题导向、效果导向,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一切从实际出发,提高创造性执行的能力,着力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加强数字政府建设,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加快流程优化、模式创新,促进政务信息化共建共用,不断提高政府效能。
第十三条 坚持清正廉洁。严格执行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廉洁从政规定,坚持和完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勇于自我革命,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从严落实为基层减负要求,全力整治重点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全面加强廉洁政府建设,推动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
第四章 监督制度
第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自觉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完善加强与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联系制度,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依法保障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使职权、履行义务、发挥作用,坚持和完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办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落实办理责任和时限,定期报告和通报情况,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第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单位)公职人员要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单位)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相关规定,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实质化解行政争议。落实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强化行政复议调解和监督职能,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要强化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单位)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加强政策解读,认真调查核实处理有关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单位)要认真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领导同志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督促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单位)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单位)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对国务院、自治区、中卫市常务会议,全国、全区、全市性会议等部署的重点工作,要主动跨前一步,能够及时落实的事项,先行抓好落实;对官方网站及人民日报等权威渠道公开发布的国务院及各部委、自治区、市级层面文件,要按程序第一时间办理并开展工作。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制度。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和各办公室(中心)主任、各局局长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传达贯彻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要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区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全区经济社会形势。
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2次,如有需要可增开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区长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并主持。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安排部署有关工作;
(二)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向自治区、市党委、政府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三)学习贯彻区委重要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审议需提请区委审定的重大事项;
(四)贯彻落实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审议需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重要工作报告草案和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审议向区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通过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印发的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等,落实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制度;
(六)审议沙坡头区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及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及年度审计报告等;听取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一岗双责”责任落实情况汇报;定期分析研究全区经济运行情况,研究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和转变政府职能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七)审议区人民政府重大投资、重大项目建设、重要资源配置、社会分配调节、国有资产监督、保障改善民生、风险防范化解等方面的重大事项,研究关系公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事项;
(八)审议预算外追加资金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事项,涉及财税政策、500万元以上国有资产处置及重大事项(含所有土地、房屋资产处置事项);
(九)审议以区人民政府名义授予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和表彰决定;
(十)审议政府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的重要请示事项;
(十一)审议奖惩等事项;
(十二)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改局、司法局、财政局、审计局及政府督查室主要负责同志固定列席常务会议;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可安排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政府法律顾问和两代表一委员列席会议。
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3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提请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区长或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提出,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区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区长批印。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单位)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起草,按要求履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审核评估、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与为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合法性审查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等审核制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会议材料范式报审。尚未协调一致的议题,原则上不提交会议审议;议题分管副区长或提请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加会议的,议题原则上不提交会议审议。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落实材料范式有关要求,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做到逻辑严密,条文规范,用语准确,行文简洁。
第二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起草,按程序报区长签发。
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
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新闻报道严格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市委及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新闻报道工作要求。
第二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召开区长办公会议和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
区长主持召开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议题由区长确定,与议题相关的副区长及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分管副区长职权范围内难以决定、需提请区长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涉及2位及以上副区长的分管工作范围、需提请区长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四)区长认为应当由区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区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区长签发。会议组织工作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
副区长受区长委托或按照分工主持召开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门事项。议题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副区长确定,与议题相关的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参加。除专题研究财政事宜的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外,其他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原则上不研究财政资金安排事宜。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属于区人民政府既定工作安排、需要组织实施的具体事项;
(二)研究处理属于副区长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工作事项;
(三)研究处理需要提交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审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大事项等;
(四)研究预算追加事项。严格预算管理,如确需追加的由分管副区长研究并就具体事项提出明确意见,涉及资金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依据分管副区长审签意见或会议纪要及财政部门(单位)审核意见,由分管财政副区长审定;10万元以上的,须先经分管副区长专题会议研究,其中:10万元至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由分管副区长专题会议审定后,提请区长办公会议审定;50万元及以上的经分管副区长专题会议研究后,提请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副区长签发,涉及重大事项报区长审定。
第二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应按要求参加区人民政府有关会议,全面落实“七个严格”“七个不得”等严肃会风会纪要求,原则上不应请假。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要履行请假手续。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向会议主持人报告。
第二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单位)召开的工作会议,应当精简务实、控制频次,可合并研究审议的事项应当合并,已发文件的工作事项原则上不再开会部署。对上级精神不刻意搞传达不过夜。严控参会人员范围、层级,只安排与会议主题密切相关的部门(单位)参加,不搞层层陪会。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单位)的工作会议,兼任部门(单位)负责同志的参加本部门(单位)会议除外。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召开全区性会议和举行重要活动,主办部门(单位)应先征得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意,提前10个工作日正式向区人民政府报送请示,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召开的全区性会议,未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不得请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出席。全区性会议提倡采用加密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形式。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
严格控制和规范会展、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纳入预算管理。
第六章 公文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乡镇、各部门(单位)报送区人民政府的公文,应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区人民政府部门(单位)管理机构(事业单位)不得直接向区人民政府报送公文。除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坚决制止文件倒流、变相突破、多头报文等情况。
拟提请区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区委和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单位)为区人民政府部门(单位)的,应依照区委有关规定,先报区人民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第二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提请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公文,必须遵守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程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为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涉及乡镇或部门(单位)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涉及财政资金事项,开展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要公开征求意见,对争议较大的重要事项,应充分评估、慎重决策。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单位)报送区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单位)职权的,应主动与相关部门(单位)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与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会签或联合报区人民政府审批。部门(单位)之间有分歧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强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单位)应列明各方意见及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部门(单位)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单位)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单位)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第三十条 对各乡镇、各部门(单位)报送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要认真审核把关,提出办理意见。涉及以区人民政府或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单位)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由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单位)进行合法性审核。对部门(单位)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分管主办部门(单位)的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应牵头加强协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协助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做好协调工作。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来文处理工作制度和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涉及多位领导同志的事项应根据需要呈送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区长审批。
第三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发布的命令、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人事任免等议案,由区长签署。
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区长审核后,由区长签发。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制发的平行文和下行文,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根据职责权限签发,重大事项报区长签发。
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一般事务性的,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审核后,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涉及重点工作、重要任务、重大事项的重要文件,由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或区长签发。
以区人民政府名义签署的合作协议,由承办部门(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草拟文本,在广泛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建议和司法行政部门(单位)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按程序由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和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审核、报区长审定后签署。
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发出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法律文书,按照区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程序签发。
第三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市人民政府和沙坡头区人民政府有关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严格合法性审查。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单位)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并由区人民政府制定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单位)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的重要公共政策、重大民生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区人民政府。未经区人民政府授权,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或议事协调机构不得向各乡镇人民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
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应依照有关规定报区政府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备案。区人民政府部门(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应依照有关规定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单位)要严格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不发文”要求,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由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部门(单位)发文或部门(单位)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不以区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或转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区政府部门(单位)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制定的文件,发文规格依据上级文件规格确定,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严格按照事权确定发文规格,属于部门(单位)职权范围的事务,由部门(单位)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以区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是提请以区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起草部门(单位)需在请示件中明确提出拟发文规格的依据理由,依据理由不充分的,原则上不予办理。严格控制、规范分工类发文,有效避免重点任务不聚焦、责任部门(单位)互相分工、以文件落实文件等问题。
属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的事项,其他部门(单位)或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直接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处理;区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室接到各单位报送此类事项的文件,直接转送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处理,需要时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反馈处理情况和结果。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单位)要加强机关信息化应用和保障,积极推广电子公文,加快实现文件和简报资料网络传输和网上办理,减少纸质文件和简报资料。
第七章 工作落实
第三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要把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政府各项工作的决策、部署、执行和评价,都要自觉对标对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全面落实自治区、市党委、政府和区委工作要求,坚持系统观念,加强研究部署,细化工作任务,压实主体责任,完善推进机制,强化跟踪督办,及时报告办理进展,确保见到实效。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指导、推动、督促分管领域和部门(单位),加强协调推进,确保政令畅通。属于副区长分管范围内的工作,由分管副区长负责处理;涉及多位副区长的重点工作,明确一位副区长牵头,相关副区长配合,重大事项报区长审定。
第三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市党委、政府和区委工作要求,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细化任务分工,制定具体措施,强化协同配合,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政策举措落到实处。
区人民政府对既定的工作目标、措施和确定的事项,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效能目标管理考核的主要内容以及区人民政府奖惩和推荐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应当带头执行政府决定,所有行政机关、公务员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认真执行政府决定。未经区人民政府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停止执行政府决定。
负责区人民政府决定事项落实的部门(单位),要以保证质量为前提,在规定期限内将落实情况向区人民政府报告;未能按要求落实的,必须书面递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区人民政府对有关部门(单位)和单位落实决定事项不符合要求的,要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对存在较大问题的,责成承办部门(单位)限期整改。同时,由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和分析,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并视情向各乡镇、各部门(单位)通报。
第三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要认真贯彻国务院《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工作规则》,严格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重点工作落实事项事前提示事中警示事后通报办法(试行)》,按照区委和政府工作要求,加强对全区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指导,从严控制区级层面督查检查,及时开展督查、提出建议、通报工作、报告情况,强化督查结果运用,提高督查实效。下列事项应当纳入政府督查范围:
(一)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
(二)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各部委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和自治区各厅局统一安排部署或者下发公文、签订责任书,要求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单位)落实的事项;
(三)中央、自治区巡视监督、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以及审计、财会、统计等其他监督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四)自治区、市党委、政府和区委重大决策、工作部署,以及自治区、市、沙坡头区《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政策措施;
(五)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决定的事项;
(六)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
(七)全区重大项目建设及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八)“区长直通车”“人民网地方留言板”“互联网+督查”等网民留言办理情况;
(九)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单位)、直属事业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效能建设和法定职责履行落实情况;
(十)区人民政府领导重要批示及交办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充分发挥督查抓落实促发展的作用,完善督查工作机制,创新督查方式,加强统筹规范、联动协同,增强督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防止重复督查、多头督查,减轻基层负担。
第八章 工作纪律和自身建设
第三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单位)要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纪律建设,增强规矩意识,提升行政质效,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执行自治区党委《关于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自治区党委常委会作风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八条禁令”精神,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等制度,抓好分管领域和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
第三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单位)要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精神及自治区、市贯彻落实实施细则要求,健全为基层减负长效机制,带头改进会风文风,落实会议、文件、检查、报表等“十减”行动,开短会、讲短话、发短文,确保会议文件质效。严格落实自治区党委《加强和规范调查研究工作办法》,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多到困难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开展实地调研,掌握实际情况,了解民情民意,研究解决问题。常态化开展集中办公、联合办公、现场办公、视频办公,积极为地方和基层服务,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四十条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全面落实《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和自治区、市具体措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原则和问题,以及区委统一管理的事项等,必须向区委请示报告。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工作中的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区人民政府请示报告。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上级部署的任务、出台的文件、下发的通报通知和重要信息,以及在沙坡头区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要第一时间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市党委、政府和区委的决定,不得有与之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考察调研、出席会议活动要严格执行中央和自治区、市党委及区委的规定要求,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规范新闻报道。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特殊情况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代表区人民政府发表讲话和文章,个人发表署名文章,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向区委报备执行。
要严格落实工作交接要求,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或岗位变化时,区人民政府部门(单位)要将本单位重点工作,特别是涉及安全生产、生态环保、巡视巡察、督查考核、遗留问题、未结事项等重要情况,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汇报;区人民政府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岗位变化时,要实事求是、全面细致向继任者交接重点工作,确保工作无缝衔接不断档。
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请假报备纪律,区长与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一般不同时外出。区长出访、出差和休假,按照相关规定,先向区委报告,并提前3天向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报备;副区长和办公室主任出访、出差和休假,需事先按程序向区委书记、区长请假。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出访、出差和休假,需提前1天按程序向区委书记、区长和分管副区长请假同意后,并报区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备案。
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办公用房、住房、用车等方面的规定,坚决反对特权、不搞特权。全面落实“过紧日子”要求,从严控制区外培训、区外调研考察、因公出国(境)和财政支持类节会等活动,表彰奖励、会议场所布置等严格执行中央、自治区有关规定。
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凡国家、自治区、市及沙坡头区人民政府正在酝酿的、尚未决定的或不能对外公开的决策、政策信息等,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科学技术、资源能源等方面的重要数据信息,部门(单位)在汇报工作或上报材料时要按照密件管理,不得擅自扩大知悉范围或对外发布,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要全面落实值班值守责任,严格按照节假日、中央和自治区重要会议、重大活动期间领导值班带班分类要求,认真执行24小时专人值班和领导干部在岗带班、外出报备等制度,遇有重要紧急情况第一时间请示报告并采取应对处置措施。加强值班管理和督促检查,强化信息报告时效性和主动性,对发生迟报、谎报、瞒报、漏报行为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四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要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牢记“三个务必”,发扬“不到长城非好汉”的革命精神,激发“走好新时代长征路”的奋斗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是干出来的”实干精神,砥砺“严细深实勤俭廉+快”和“五个到群众中去”的工作作风,在遵规守纪前提下,安心工作、放手干事,锐意进取、积极作为,做雷厉风行的执行者、攻坚克难的行动派、善作善成的实干家。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坚持反“四风”、树新风,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持不搞形象工程、面子工程,不搞违规项目、违规投资,不搞统计造假、数据造假,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努力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区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门(单位)管理机构。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23年2月22日区人民政府印发的《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卫沙政发〔2023〕4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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