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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补充通知

索引号 640502001/2021-00255 文号 卫沙政发〔2021〕50号 生成日期 2021-07-22
发布机构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安排部署,有效防范政府债务风险,将“三保”(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保障责任落到实处,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实施意见》(卫沙政发〔2019〕113号),结合当前工作实际,现就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部门(单位)需要追加本级财政资金的,先由区财政局进行资金来源审查。追加经费在10万元以下的,由部门(单位)向区政府提交申请,经分管副区长审核、分管财政的副区长审批

后予以拨付;追加经费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的,由部门(单位)向区政府书面提出申请,经专题会议研究后提交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区财政局按会议纪要拨付。

二、部门(单位)单项追加项目经费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400万元以下的,由部门(单位)向区政府书面提出申请,按程序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由区政府党组提请区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区财政局按会议纪要拨付。年初列入财政代编的项目经费,由部门(单位)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区财政局审核后拨付。

三、上级下达的综合补贴、以奖代补、功能性补助等未指定具体实施项目的专项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方案或资金分配计划,提请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拨付。

四、部门(单位)已开工建设的投资在建项目,严格按照项目批复概算或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会会议决定的投资金额建设;项目单位不得随意增加项目内容,扩大项目规模、提高项目标准,严禁形成新的政府债务。对于超概算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决算和概算管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24号)相关规定执行。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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