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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卫沙政办发〔2025〕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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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年04月25日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坡头区行政执法2025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卫沙政办发〔2025〕25号
时间:2025年04月25日 来源: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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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沙坡头区行政执法2025年工作要点》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沙坡头区行政执法2025年工作要点


一、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建设

(一)深入开展公正文明执法水平提升专项行动。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各行政执法单位要积极组织开展本单位执法业务培训,行业主管部门年内至少对乡镇指导培训1次,鼓励跨部门联合开展培训,2025年6月底前,完成对本单位行政执法队伍的全员轮训,确保行政执法人员每人接受不少于60学时培训。推行“以案代训”“靶向式”全员轮训补短,围绕行政处罚、强制、检查、许可等方面,结合沙坡头区典型案例和执法风险点,采用复盘式、情景式等形式开展深度教学。修订《沙坡头区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文本(2025版)》,将行政执法案卷制作纳入行政执法培训内容,结合案卷评查问题,开展个性化培训。

牵头单位:区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各行政执法部门

(二)有序推进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收官。严格落实《沙坡头区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任务分工方案(2023-2025年)》既定任务,抓主抓重、综合施策,全面提升行政执法水平。做好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终期评估,高质量完成验收工作。

牵头单位:区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各行政执法部门

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三)坚持严格规范执法。坚持过罚相当原则,严格按照违法事实和法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不得随意降低对违法行为的认定门槛,不得随意扩大违法行为的范围,不得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者高额罚款。加大对重点领域的执法力度,对严重违法行为,要依法落实“处罚到人”要求,坚决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行政相对人停止、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将整改档案纳入行政执法卷宗,不得只处罚而不纠正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各乡镇、各行政执法部门

(四)坚持公正文明执法。落实自治区相关厅局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及有关使用规则,并根据需要适时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进行细化,按要求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将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适用纳入行政执法培训内容,在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决定书中全面告知事实、理由、执法依据以及裁量权基准适用情况,着力解决行政执法人员不会适用、不敢适用的问题。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似的案件,要确保裁量尺度符合法定要求,避免类案不同罚、轻过重罚、重过轻罚。对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要依法作出相应处理。认真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准确使用文明执法用语,注重提升行政执法形象,依法文明应对突发情况。

责任单位:各乡镇、各行政执法部门

(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将普法教育贯穿于行政执法全过程。严格落实国家、自治区全面推行依法审慎监管要求,全面落实“包容免罚”(两轻一免)清单,建立健全相关适用规则。对轻微违法违规行为推行容错机制,综合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建议等非强制手段和责令改正、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措施,教育引导经营主体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责任单位:各乡镇、各行政执法部门

(六)持续纠治乱罚款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统筹考虑法律制度与客观实际、合法性与合理性、具体条款与原则规定,确保过罚相当、法理相融。严禁逐利罚款,严禁对已超过法定追责期限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严格落实“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着力破解企业群众反映强烈的乱罚款问题,有条件的行政执法部门可探索开展“电子缴纳”等罚缴分离新模式。禁止将罚没收入与部门利益挂钩,严禁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收入指标,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等不得同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间接挂钩。财政局要加强对“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等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可会同审计局、司法局等按规定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牵头单位:区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财政局、审计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各行政执法部门

(七)严禁随意执法、以罚代管。不得采取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并据此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要规范使用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手段,对拟作出涉及关停企业的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依法报送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并送达,坚决防止“一刀切”“运动式”随意执法,做到执法规范、程序合法、裁量公正、处罚公平。

责任单位:各乡镇、各行政执法部门

三、规范整治涉企行政执法

(八)开展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聚焦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突出问题,紧盯执法事项多、行政裁量权基准幅度大的重点执法领域,与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相衔接,全面开展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把纠治突出问题和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结合起来,既要防止执法不作为、乱作为侵害企业合法权益,又要在法定职责范围内结合企业生产经营提供支持和服务,切实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牵头单位:区纪委监委,区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各行政执法部门

(九)严格执行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对《沙坡头区重点领域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第一批)》(附件1)中执法内容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重点领域,以及辖区内风险隐患大、确需进行跨部门综合重点监管的行业,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监管部门依法依事项统筹制定重点监管工作计划,明确具体监管措施和实施规范,切实抓好清单内具体监管事项的落实。同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对事项清单进行补充,形成第二批、第三批等后续补充事项清单,经合法性审查后向社会公示。

牵头单位:区工信和商务局、民社局、财政局、住建和交通局、旅游和文体广电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分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各行政执法部门

(十)严格控制行政执法检查频次。健全完善联合检查工作机制,认真执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充分发挥“互联网+监管”系统作用,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频次进行检查;法律没有规定的,对同一类型检查对象的相近检查事项进行整合,实施行政执法部门联合检查。落实国家、自治区、市部署的专项行动时,应当在市级行政执法部门统筹安排下进行,避免无效重复检查,提升检查质效。同一行政执法部门对经营主体实施多项检查的,应当合并进行,实现“综合查一次”。同一行业领域涉及多个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管事项,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实施联合检查,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予以配合;不同行政执法部门对经营主体整改事项要求不一致的,由检查发起部门牵头协调解决,不得将责任推给企业。

牵头单位:区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市场监管分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各行政执法部门

(十一)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和标准。实施行政检查的主体必须具备法定资格,区司法局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并在沙坡头区人民政府网站统一公布。各行政执法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实际及时更新并公示行政执法主体和人员名单。严格落实权责清单制度,涉企行政检查事项一般不得超出权责清单范围,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2025年5月底前全面梳理本部门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对没有法定依据的要坚决清理,因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程序动态调整权责清单和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落实自治区相关厅局制定的行政检查标准和工作指引。

牵头单位:区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各行政执法部门

(十二)推行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公示备案制度。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制定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附件2),明确检查事项、依据、范围、比例、频次、方式、内容等,于4月底前向社会公示并报区司法局备案。其中,中央、自治区、中卫市及沙坡头区党委和政府部署的临时性、阶段性的行政执法检查事项,不列入年度行政执法计划中;对涉及公共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事项和国家、自治区、中卫市部署的专项检查,以及投诉举报、上级交办转办等其他情形开展的触发式行政执法检查,要及时在本部门法制机构备案,未按要求备案的,不得擅自随意开展行政执法检查。

责任单位:区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各乡镇、各行政执法部门

(十三)实施“预告式”行政执法检查。各行政执法单位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前,应将所涉行政执法检查清单、检查时间等内容进行预告(附件3),预告期限一般不少于3天,预告期满,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已备案的检查计划开展行政执法检查。除国家、自治区、中卫市部署的专项检查、投诉举报、突发事件等必须立即检查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规定的外,未经预告不得检查。

责任单位:各乡镇、各行政执法部门

(十四)严格规范行政执法检查结果处置。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出具书面意见,列明检查依据、整改建议、要求标准等内容,并通过适当方式提供指导服务,引导经营主体依法经营、自觉守法,努力预防和化解违法风险。行政检查结果依法需要经营主体整改的,实行“一次告知、全程跟踪、及时复核”;需要进一步立案调查的,严格立案审批,及时依法查处,做到工作闭环;需要纳入风险管控名单等行政管理措施的,细化操作标准,加强审核把关,确保行政权力运用合法合理,防止行政执法人员趋利执法。

责任单位:各乡镇、各行政执法部门

(十五)探索涉企行政检查企业分级管理清单制度。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各行业牵头部门根据经营主体信用等级、合规经营情况、内部制度健全完善及执行情况等,拟定涉企行政检查分级管理清单。对列入一、二等级企业要及时向社会公示,并降低检查频次,原则上一级经营主体每季度不超过1次,二级经营主体每季度不超过2次;对列入三等级的经营主体不公示,需将分级管理清单同步报送区发改局和司法局备案。涉企行政检查企业分级管理清单应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区发改局要积极与市发展改革委对接,统筹相关部门不断完善信用修复配套机制,依法依规公布失信修复的条件、标准、程序、所需材料、办理时限等要素,提高信用修复效率。各行政执法部门对经营主体及经营者要依法审慎采取失信惩戒措施。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各乡镇、各行政执法部门

(十六)加强信息化执法监管能力。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依托新升级的宁夏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等在线监管平台,加强信息归集共享和关联整合,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方式和掌上执法、移动办案等信息化执法办案手段,通过非现场监管能达到行政检查目的的,不再进行现场检查。强化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化建设,配齐执法记录仪、数据存储设备等必要装备设备。强化行政执法办案平台运用,实现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即时性、过程性、系统性管理,逐步实现行政执法事前备案、结果公示、全过程记录、全流程留痕以及信息预警、全流程控制、数据分析的自动化和智能化。

责任单位:各乡镇、各行政执法部门

四、切实强化行政执法监督

(十七)建立“一案一卡”监督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在立案阶段要向当事人发放“行政执法案件监督卡”(附件4),并在行政执法案卷笔录中体现出发放情况,方便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全程监督。如各行政执法单位在工作中已形成类似行政执法案件监督卡的可继续使用。区司法局每年对“行政执法案件监督卡”制度执行情况抽查监督至少1次,可联合有关部门与其他相关监督活动合并开展。

责任单位:区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各乡镇、各行政执法部门

(十八)严格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制度。严格落实《沙坡头区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办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自作出之日起15日内向区司法局报送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备案报告、备案表(附件5)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他行政执法决定案件参照上述要求报本部门法制机构备案备查。强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审查,对备案审查发现的违法或不当情形,责成行政执法单位限期自行纠正或者撤销决定;对不按规定报送备案或拒不按要求纠正的,依据行政执法监督有关规定和法治督察与纪检监察监督、巡察监督协作配合机制相关要求处理。

责任单位:区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各乡镇、各行政执法部门

(十九)加大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力度。深入推进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体系建设,实现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全方位、全流程、常态化、长效化监督。制定年度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方案,强化工作部署,聚焦突出问题认真组织开展对沙坡头区行政执法活动的日常监督、重点监督和综合监督。对安全生产、食品药品、自然资源等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执法领域和社会反映强烈的重点执法问题,要及时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有效发挥备案审查、案卷评查作用,强化行政复议个案监督和共性问题监督能力,压实财政、审计等部门对罚没收入规范化和异常变化的监督责任,凝聚行政系统内部监督更大合力。

牵头单位:区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各行政执法部门

(二十)畅通行政执法监督投诉举报渠道。公布行政执法投诉电话、投诉邮箱等投诉渠道,及时办理各类问题线索。持续畅通行政执法行为投诉举报渠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信息共享,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复议、纪检监察、巡察、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的互通机制,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通过行政执法案件回访、诉求专题分析、发放监督卡等方式,广泛收集问题线索,开展有针对性地监督。

牵头单位:区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政务服务中心

责任单位:各乡镇、各行政执法部门

(二十一)发挥社会力量监督作用。认真落实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在选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的基础上,吸纳企业代表、媒体记者、个体工商户等参与行政执法监督,加强与沙坡头区企业联系点联动,强化社会监督力量。各行政执法单位开展的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相关情况应当依法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服务平台、行政执法管理平台等,以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息查询等方式主动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牵头单位:区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各行政执法部门

(二十二)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结果运用。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对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中卫市沙坡头区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启动行政执法监督程序,并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指引》开展具体工作。监督中发现乡镇或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行政执法人员违反行政执法规定的问题线索,依法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

牵头单位:区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各行政执法部门


附件:1.沙坡头区重点领域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第一批)

2.沙坡头区XXX(单位)2025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3.沙坡头区XXX(单位)关于开展行政检查的公告

4.沙坡头区行政执法监督卡

5.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报告、备案表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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