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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坡头区困难群众分层分类精准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640502001/2023-00475 文号 卫沙政办发〔2023〕107号 生成日期 2023-10-12
发布机构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沙坡头区民社局 有效性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沙坡头区困难群众分层分类精准救助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组织实施。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0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沙坡头区困难群众分层分类精准救助实施方案


健全沙坡头区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推动沙坡头区社会救助制度统筹发展,依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2114号)精神,结合沙坡头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总体思路,以统筹救助资源、增强兜底功能、提升服务能力为重点,完善法规制度,健全体制机制,加强政策衔接,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进一步完善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数据信息共享为支撑的分层分类救助体系,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制度完备、城乡统筹、高效顺畅、兜底有力的社会救助格局,织密织牢民生兜底保障网,推动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组织机构

沙坡头区困难群众分层分类精准救助工作由沙坡头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承担。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协调成员单位,搭建救助信息共享平台,构建困难群众分层分类精准救助机制,负责协调成员单位及时处理困难群众生活中遇到的困难问题,贯彻落实困难群众社会救助措施,按时完成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三、主要任务

(一)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

1.构建综合救助格局。以增强社会救助及时性、有效性、精准性为目标,构建政府主导、民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制度健全、政策衔接、兜底有力的综合救助格局。完善体制机制,发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职能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做好政策衔接,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救助信息聚合、救助资源统筹、救助效率提升,实现精准救助、高效救助、温暖救助、智慧救助。(沙坡头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建立多层次救助体系。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在现行政策基础上,加强部门间制度衔接,各类救助制度可以单向实施,也可以多项综合实施。符合低保或特困供养条件的及时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并根据实际需要给予相应的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专项社会救助。对不符合低保或特困供养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和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根据实际需要给予相应的专项社会救助或实施其他必要救助措施。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受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或由于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以及临时遇困、生活无着人员,给予急难社会救助。对遭遇自然灾害的,给予受灾人员救助。(沙坡头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进社会救助城乡统筹发展快推动社会救助制度在保障标准、信息核对、收入财产认定、审核确认程序等方面逐步实现城乡统筹,加快实现城乡救助服务均等化,及时对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提供相应救助帮扶。结合户籍制度改革,在全区范围内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住地申办社会救助,原户籍地协助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并提供相关资料。加大农村社会救助投入,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加强与乡村振兴战略衔接,健全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机制,完善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逐步提高农村社会救助水平。分门别类、有针对性扎实推进城镇困难群众解困脱困。(沙坡头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夯实基本生活救助

1.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按规定程序纳入低保,根据家庭收入、家庭支出、家庭成员劳动能力等指标,将城乡低保对象家庭分成A(家庭主要成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生活常年陷入困难的特别困难家庭)、B(因年老、残疾、患重特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等原因,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比较困难家庭)、C(其他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收入暂时性低于当地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一般困难家庭)三类进行认定和管理,并发放低保金。对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单独提出申请纳入低保。坚持脱贫不脱政策,对已脱贫且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可给予不超过12个月的渐退期,确保实现稳定脱贫后再退出低保。(牵头单位:区民社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

2.健全基本生活救助标准调整机制。综合考虑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制定沙坡头区统一的城乡低保指导标准,结合沙坡头区保障情况和经济水平,进一步细化低保分类分档救助标准,推进城乡低保统筹发展。坚持特困供养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与城乡低保标准同步动态调整,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集中供养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月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45%确定;对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集中供养人员,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75%确定。进一步完善并落实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牵头单位:区民社局;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

3.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按规定给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不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综合考虑日常生活照料费用、养老机构护理费用或最低工资标准等因素,结合沙坡头区财政情况,分档确定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标准。(牵头单位:区民社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各乡镇)

4.规范分类动态管理。健全社会救助对象定期核查机制。对特困人员、重病、重残人员或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建立低保与低收入动态协同管理机制,复核期内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明显变化的,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救助水平。规范救助对象家庭人口、经济状况重大变化报告与定期核查、低保复核确认挂钩机制。(沙坡头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发展专项社会救助机制

1.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建立沙坡头区医疗救助部门联席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健全医疗救助对象动态认定核查和防范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将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纳入救助范围。做好分类资助参保工作,对特困人员实行全额补贴,对低保对象等其他人员按规定实行定额补贴,切实提高困难群众参保率。对救助申请人在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医疗保险支付后,其家庭仍然难以承受巨额的医疗费用支出的,协调减免救助申请人的医疗费用支出手段。(责任单位:区医保局)

2.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健全重大疫情医疗救治医保支付政策,确保救助对象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加强医疗救助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社会救助制度衔接,充分发挥制度合力,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责任单位:区卫健局)

3.完善教育救助制度。对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阶段(含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含高职、大专)阶段就学的低保、特困等家庭学生,以及因身心障碍等原因不便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残疾未成年人,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和实际情况,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安排勤工助学岗位、送教上门等方式,给予相应的教育救助。加强教育、民、卫健、团区委、残联等部门救助信息共享,避免出现漏救现象。(牵头单位:区教育局;责任单位:区民社局、卫健局、团委、残联)

4.完善住房救助制度。对符合住房困难规定标准的低保家庭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等实施住房救助。对城镇住房救助对象优先实施公租房保障,通过公租房实物配租和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给予帮扶。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体优先实施抗震宜居农房改造,稳定、持久保障农村低收入家庭住房安全(责任单位:区住建和交通局)

5.完善受灾人员救助制度。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完善应急预案,严格按照条件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统筹做好灾害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生活困难救助、冬春生活困难救助和因灾倒损房屋恢复重建等工作应急救助要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过渡期生活救助要保障受灾群众在灾后过渡期间基本生活;旱灾生活困难救助要重点解决受灾群众饮用水和口粮等基本生活困难;冬春生活困难救助要解决好受灾群众在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饮用水、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加强救灾救助资金保障和救灾应急物资储备管理,不断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责任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6.完善就业救助制度。优先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按规定落实优惠扶持政策。积极开展就业创业培训,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加大就业援助力度采取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确保零就业家庭实现动态清零(责任单位:区民社局)

7.完善拓展其他专项救助机制。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依法为符合条件的社会救助对象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帮助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生活困难当事人摆脱生活困境,为涉刑事案件家庭提供救助帮扶、心理疏导、关系调适等服务。(责任单位:区司法局、检察院、法院)

(四)提升做好急难社会救助

1.强化完善临时救助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好时救助作用,强化急难社会救助功能。畅通急难社会救助申请和急难情况及时报告主动发现渠道建立健全快速响应、个案会商救急难工作机制。依据困难情况制定救助标准并分类分档予以救助,针对急难型临时救助,在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救助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的方式,增强救助时效性。实施支出型临时救助按照审核审批程序办理。对于有重大生活困难的,启动沙坡头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适度提高救助标准,进行一事一议审批。在乡镇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救助额度较低的,由乡镇直接审批,可适当提高审批额度。加强临时救助与其他救助制度、慈善帮扶的衔接,形成救助合力。(牵头单位:区民社局;责任单位:各乡镇)

2.改进提升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强化地方党委和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发挥公安、综合执法部门作用,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集中活动和露宿区域的巡查,为走失、家庭暴力受害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及时提供直接或转介等救助服务。加大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力度,通过DNA比对、指纹采集、人脸识别等方式甄别滞留人员身份信息,大力推广智能寻亲手段,助力流浪乞讨人员返乡回家。开展长期滞留人员落户安置行动,对滞留3个月以上且无法查明身份的流浪乞讨人员,由民社局按照规定报请当地政府进行安置,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落实各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和托养机构责任,开展常态化站内照料服务,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和综合监管,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牵头单位:区民社局;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综合执法局)

3.积极做好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工作。将困难群众急难救助纳入突发公共事件相关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期社会救助政策措施和紧急救助程序。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时,及时分析研判对困难群众造成的影响以及其他各类人员陷入生活困境的风险,积极做好应对工作,适时启动紧急救助程序,适当提高受影响地区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保障水平,把因突发公共事件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对受影响严重地区人员发放临时生活补贴,及时启动相关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加强对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牵头单位:区卫健局、医保局;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工信和商务局、民社局、财政局、应急管理局)

(五)促进社会力量参与

1.促进慈善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统筹政府救助主导与慈善救助参与,动员引导慈善组织通过设立各类专项基金、帮扶项目开展慈善救助活动。按照有关规定,对参与社会救助的慈善组织给予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支持(牵头单位:区民社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各乡镇)

2.促进社会救助工作专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培育发展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在乡镇全覆盖建立社会救助工作窗口,鼓励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协助开展经济状况调查评估、建档访视等事务,为救助对象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牵头单位:区民社局;责任单位:各乡镇)

3.促进社会救助领域志愿服务发展。加强支持志愿者参与社会救助工作的制度建设,引导志愿服务组织、社会爱心人士开展扶贫济困志愿服务,发挥志愿服务在汇聚社会资源、帮扶困难群众、保护弱势群体、传递社会关爱等方面作用。(牵头单位:区民社局;责任单位:团区委,各乡镇)

4.促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制定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清单,规范购买流程,加强监督评估。通过购买服务、开发岗位、政策引导、提供工作场所、设立基层社工站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参与并协助开展社会救助事务扩大社会救助服务供给。选择有资质的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对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访视照料、精神慰藉、社会融入等服务。政府购买服务所需经费,从已有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困难群众救助补助结余专项资金中列支。鼓励引导以社会救助为主的服务机构按一定比例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加强社会救助志愿服务制度建设,支持引导志愿服务组织、社会爱心人士开展扶贫济困志愿服务(牵头单位:区民社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各乡镇)

(六)深化实化“放管服”改革

1.构建完善社会救助网络。逐步建、乡(镇)、村(社区)三级衔接互通的社会救助工作网络。整合现有工作力量,优化配置社会救助资源,提升社会救助综合服务能力,积极推进民政服务热线与12345政务服务热线整合乡镇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综合服务平台,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综合评估救助需求,提出综合实施社会救助措施的意见,并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办理或转请县相关职能部门办理;村级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困难群众较多的村(社区)设立社会救助工作站(点),将走访、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列为重要工作内容,配合开展社会救助相关工作。(区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区委编办)

2.优化审核确认程序。将低保、特困、低收入家庭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区民社局加强监督指导。进一步优化相关救助审核确认程序,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取消提供可以通过国家或各地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健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发挥各级核对机构作用。根据工作需要,区民社局可以通过相关部门和机构依法依规查询社会救助家庭及其家庭相关成员的户籍、纳税记录、社会保险缴纳与领取、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车船登记、农林补贴、优待抚恤,以及银行、商业保险、证券、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信息,有关部门和机构须积极配合,尽快反馈核对结果。区民社局做好相关信息安全保护工作。(区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加快服务管理转型升级,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5G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社会救助领域的运用。持续完善宁夏民政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建设,建设沙坡头区社会救助对象数据库,将政府部门、群团组织、社会组织等开展救助帮扶的各类信息统一汇集、互通共享,为相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力量开展救助帮扶提供支持。推动社会救助服务向移动端延伸,实现救助事项掌上办”“指尖办,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救助事项申请、办理、查询等服务。(区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责任。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或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并落实相关责任。完善社会救助统计制度,加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间及与财政、乡村振兴、残联等部门数据共享比对。区民社局承担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牵头统筹职责,负责基本生活救助;教育、住建、卫健、应急、医保、司法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相关专项社会救助;区财政局根据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需要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做好各项社会救助资金保障;其他部门做好协助配合。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要求,加强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和理论研究,认真抓好相关措施配套完善和落实工作。

(二)加强基层力量,提升服务能力。持续实施基层社会救助能力提升工程。强化乡镇社会救助责任和相关保障条件,根据工作实际相应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每个村(社区)至少设立1名社会救助兼职协理员,困难群众较多的村(社区)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适当增加协理员数量。开展社会救助所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关爱基层救助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落实交通、通信补贴费用薪资保障待遇,保障履职需要。加强业务培训,打造政治过硬、业务素质高、对困难群众有感情的社会救助干部队伍。

(三)加强监督检查,完善奖惩机制。将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各相关部门工作绩效评价,确保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落到实处。加强资金监管,强化审计监督,对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社会救助资金等问题,及时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机制,加强社会救助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骗取社会救助行为查处力度,逐步建立社会救助对象失信行为信息库,依法依规追回骗取的社会救助金并追究相应责任。按有关规定申报社会救助表彰奖励项目,对有突出表现的给予表彰。建立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各乡镇根据实际情况改革创新,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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