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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坡头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640502001/2023-00119 文号 卫沙政办发〔2023〕18号 生成日期 2023-03-08
发布机构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沙坡头区发展和改革局 有效性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发改局、工信和商务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和交通局、应急管理局、综合执法局:

《沙坡头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专项整治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沙坡头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专项整治方案


为规范沙坡头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有序发展,促进再生资源规范收集、储存、分类和利用,建立完善废品收购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废品收购工作各环节管理到位,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第8号)和2021年自治区专员办上半年核查反馈问题整改要求,结合沙坡头区现状,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加大对废旧物资回收站(点)的专项整治力度,进一步规范经营秩序,净化城乡环境,深入推进废旧物资回收健康有序发展。按照“乡呼县应、上下联动、部门协作、联合执法”的原则,实行区、镇、村联动,合力推进,彻底解决城乡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监管乱象,逐步形成统一规范、卫生整洁、文明有序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二、工作目标

通过废旧物资回收站(点)的专项整治行动,有序解决沙坡头区废旧物资回收站(点)私搭乱建、违章经营和乱堆乱放等现象;全力杜绝行业污染、扰民、安全隐患、逃避监管及无序发展等问题;依法打击非法购销、非法经营、偷盗等违法行为。逐步规范废旧物资回收站(点)经营秩序,实现沙坡头区废旧物资回收站(点)规范化经营,废旧物资回收站(点)经营秩序得到有效改善,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健康发展。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本次专项整治取得实效,成立沙坡头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专项整治工作小组:

组  长:龚  涛  区委常委、副区长

副组长:宋  扬  区工信和商务局局长

        代福俊  区市场监管分局局长

        赵浩海  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成  员:马小辉  区发改局局长

        房国元  区自然资源局局长

        周重南  区住建和交通局局长

        杨海东  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张永生  区综合执法局局长

        章学斌  区公安分局政委

        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

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工信和商务局,宋扬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专项整治组织和协调工作。

四、整治内容

1.持照经营情况。对无营业执照、未按要求报区工信和商务局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证照未上墙、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但未向公安部门备案和超范围经营的站点进行整治。

2.规范经营情况。科学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场地建设严格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规范》(SBT10719—2012)(见附件1),场区入口处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标明企业名称、法人或负责人、联系方式、废品收购种类及价格、禁止收购的物品(如: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本再生资源回收站禁止收购废电池、废电瓶、废机油等危险废物、废针头、废针管等医疗废物和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地面硬化或采取防渗措施;作业区域、储存区域和居住生活区不得混合;回收企业储存区域建设防雨棚;废品物资按照电子电器、金属、废纸等废旧物资种类分类存放并设立标识牌;按要求配备灭火器等消防安全设施设备。

3.依法经营情况。对无序发展、占用道路、基本农田进行废品收购、晾晒、整理、储存废旧物资的站点进行取缔,对未达到日收日清,转运不及时,堆放不规范,管理不到位,卫生“脏、乱、差”,污水横流的站点进行整治。

4.安全经营情况。对非法收购、储存、处置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存在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隐患的站点进行整治,对收购人员未经安全培训直接上岗,生产作业过程中不佩戴安全防护用具,电气、燃气、机械使用不规范等安全问题进行整治(整治细则见附件2)。

五、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2023年1月10日至2月15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前期摸排结果,进一步摸清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底数、规模、场地土地属性及是否存在影响市容村貌、污染环境、违法经营等行为,填报《沙坡头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排查表》(见附件3),上报汇总。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3年2月16日至2023年3月15日)

1.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按照沙坡头区“乡呼县应、上下联动”工作机制和调查摸底结果,以“取缔一批、整治一批、规范一批”为工作原则,根据各站(点)实际情况,逐站(点)认真制定“一企一策”整治方案,对占用道路、基本农田的废旧物资回收站(点)予以取缔;坚持疏堵结合原则,对符合经营条件的回收站(点)规范经营行为;对证照不齐全或无证无照、违法经营的回收站(点)督促其补齐证照、合法经营;督促站点整治排查发现的卫生、安全、环保等各类问题。乡镇执法队伍可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等法律法规开展行政执法,保障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2.对拒不整改或存在较大环境卫生、土地、安全、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的站点,由属地乡镇联系区工信和商务局、市场监管分局、发改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和交通局、应急管理局、综合执法局、生态环境分局、公安分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和整治工作要求全面开展行政执法和联合执法,依法打击和整治废旧物资回收站(点)违法问题。

(三)规范管理阶段(2023年3月16日至3月31日并长期坚持)

1.整治完成后,由区工信和商务局、市场监管分局牵头,区自然资源局、住建和交通局、应急管理局、综合执法局、生态环境分局、公安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对辖区废旧物资回收站(点)整治情况进行“回头看”,重点检查相关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2.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按照“乡呼县应、上下联动”工作机制,落实长效监管,切实巩固整治成果,建立并持续更新辖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台账,安排人员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督促全区废品物资回收站(点)规范经营,及时处置、上报发现的各类问题,抓早抓小,杜绝相关问题死灰复燃。

六、职责分工

区发改局:严格贯彻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严把产业准入关,推动再生资源新技术、新设备应用项目落地。

区工信和商务局:牵头组织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整治工作,负责再生资源市场经营主体监管,指导企业规范经营。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严格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依法对涉嫌违法占地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予以查处。

区住建和交通局:负责依法对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违反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督促废旧物资回收站(点)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对存在安全隐患、消防安全不达标的,依法责令其关闭或停业整顿。

区综合执法局:负责整治城市建成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出店经营行为,指导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文明经营。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禁止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回收、拆解、处置废电池、废电瓶、废机油等危险废物,依法对噪声扰民、排放废气、违法回收处置危险废物等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区市场监管分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市场经营者的登记监督管理,会同工信商务局加强站点、市场的管理。负责对未经登记从事再生资源回收行为进行查处。

区公安分局:负责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治安管理、备案登记,对妨碍执法的行为进行及时处置;监督企业对回收废旧物资规范合法经营,不拆除废旧车辆、不回收易燃易爆等物品。

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镇、村(社区)开展专项行动,对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及时清理辖区内非法和不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经营,按期完成规范整治工作,并抓好日常监督管理,杜绝死灰复燃现象。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乡镇要深刻认识自治区专员办核查反馈问题整改工作的重要性,牵头单位要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各配合单位要积极主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分工协作联动,集中治理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无序状态,彻底解决经营不规范等问题。

(二)强化协作配合。各成员单位要确定1名工作人员为专项整治工作联络员,建立联络员制度,形成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和联络员会议,研究专项整治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做好沟通、指导、协调、督查工作。

(三)严格长效监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属地管理,对区域内占道、出店经营现象及时制止;发现不规范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要及时处置;发现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违法行为,按照“乡呼县应、上下联动”工作机制,及时处置和上报,保障沙坡头区再生资源回收业安全、绿色、规范、有序发展。


附件:1.《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规范》(SBT10719—2012)

      2.《沙坡头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专项整治细则》

      3.《沙坡头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排查表》

原文下载: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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