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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索引号 640502001/2023-00109 文号 卫沙政办发〔2023〕15号 生成日期 2023-02-22
发布机构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已经沙坡头区二届政府第一次全体(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抓好贯彻落实。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常务会议制度,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水平,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中卫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常务会议”)是讨论决定区人民政府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性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区长负责制。

第三条  常务会议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务必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务必谦虚谨慎、艰苦奋斗,务必敢于斗争、善于斗争,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市党委政府决策部署要求,全面落实区委、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指示、决议和决定,依照宪法法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第二章会议组成

第四条  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组成,由区长召集并主持。必要时,区长可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并主持。常务会议须超过半数组成人员方能召开,一般每月原则上每月召开2次,必要时由区长决定随时召开。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展和改革局、司法局、财政局、审计局负责同志固定列席常务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可安排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宏观政策调整优化、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等重大议题,可邀请区委、纪委监委、人大常委会、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人民团体等有关方面负责同志,邀请利益相关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公众代表、专家学者、法律顾问等列席会议。

第六条  常务会议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筹办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督办落实等工作。

第三章议事范围

第七条  常务会议议题必须是带有全局性、宏观性、战略性、政策性、原则性的重大问题:

(一)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安排部署有关工作。

(二)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市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三)传达区委重要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审议需提请区委审定的重大事项。

(四)贯彻落实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审议需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重要工作报告草案和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审议向区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

(五)审议行政规范性文件,落实政府常务会议定期学法制度。

(六)审议区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及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及年度审计报告等;分析研究全区经济运行情况,研究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和转变政府职能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七)审议区政府重大投资、重大项目建设、重要资源配置、社会分配调节、国有资产监管、保障改善民生、风险防范化解方面的重大事项,研究关系公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事项。

(八)审议预算外追加资金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事项,涉及财税政策、20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九)审议以区人民政府名义授予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和表彰决定。

(十)审议政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重要请示事项。

(十一)审议奖惩等事项。

(十二)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审议范围:

(一)根据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可由区长、分管副区长独立处理的事项或副区长之间能够协商解决的。

(二)属乡镇人民政府和区政府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或者相关部门(单位)能够协商解决的。

(三)未按规定完成征求建议征求、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合法性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程序的。

(四)经协商后有关方面意见仍然存在较大分歧的。

(五)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而临时动议的。

(六)其他不符合常务会议议事范围的事项。

第四章议题提交

第九条  提交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提交部门应在深入调查研究、组织专家评审、广泛听取意见、主动协调会商和反复修改完善,形成成熟的意见建议或政策文件。原则上于会前一周报区政府办公室。议题在提交常务会议审议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完成以下相关准备工作:

(一)对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市党委和政府及相关厅局有明确考核目标任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工作部署,需要提交常务会议传达贯彻的重要精神、安排部署的重点工作、研究解决的重大事项,提请部门必须及时研究提出传达学习、深入贯彻或推进落实的具体工作建议,不得随意拖延、不得瞒报漏报,确保应列尽列、全部纳入。

(二)涉及出台重大政策措施的议题,应由提请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开展合法性审查、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前置程序;需报请区委常委会、深改委和人大常委会等审议的议题,需按有关规定要求提前征求各方意见、报相关部门开展前置审核,防止程序后置问题发生。

(三)涉及全区空间规划、发展规划、产业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改革举措和重大投资、重大项目、重要资源配置、社会分配调节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要与空间发展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对照衔接。要按照有关规定,根据需要,征求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决策咨询机构或召开政府相关部门、专家、法律顾问、群众代表参与的咨询论证会进行论证。

(四)涉及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等关系市场主体或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议题,要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征集广大群众建议或举行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五)涉及法律问题的议题,依法依规由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涉及重要规划和项目建设事项的,应征求区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的意见。涉及增加财政支出或新增支出项目的,应征求区财政部门的意见。涉及表彰奖励事项的,应征求区纪委监委及组织、财政等部门的意见。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六)涉及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提请部门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十条  提交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提请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原则上会前应协调一致。提请部门须事先根据议题涉及范围,征求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意见,主动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协商不一致的,报请分管副区长研究。分管副区长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广泛征求方方面面的意见,形成明确意见后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涉及多位副区长的,由提请议题的副区长与其他副区长协调,取得一致意见。副区长协调后意见仍不一致的,又确需提请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应报请区长审示。汇报材料要列明各方理据,并提出倾向性意见后提请常务会议审议。

第五章议题报批

第十一条  提请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提请部门承办,提请部门须按程序填报《沙坡头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审批单》,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签署明确意见,连同完整议题材料及会议纪要,报办公室对口秘书、副主任审核,对议题是否成熟进行严格把关,严把政治关、法律关、政策关、事实关、文字关、格式关,严控议题列席单位范围,严格按规定程序和会议材料范式报审。报请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区长及常务副区长审定。区政府办公室梳理汇总后,报请区长审定。区长未明确指示或签批意见的,不列入会议研究议题。报经领导审定同意后的文稿材料,报请部门不得擅自改动。

第十二条  常务会议议题坚持成熟一个报批一个,完成报审程序、已经成熟的议题由政府办公室列会;会前1个工作日内报送的议题,原则上列下次常务会议审议;除特殊重大紧急情况外,原则上不允许临时动议或会前仓促增加议题。议题要件不齐、程序不完备的,退回提请部门完善后重新报批。如遇重大复杂问题,提请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副区长提前向区长汇报说明,提高会议决策效率。

第十三条  政府办公室根据政府工作安排和议题轻重缓急程度,于会前2个工作日前整理汇总列会议题,提出常务会议议题建议方案,经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常务副区长审签后,呈区长审定。

分管副区长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则上不提交其分管工作议题上会,如遇上级有明确时限要求须在规定时间作出决定的议题,分管副区长书面提出意见,经区长同意后可安排上会。重大事项或突发事件和特殊紧急工作,经区长同意后可随时安排上会。

第六章会议组织

第十四条  常务会议议题审定后,由区政府办公室起草常务会议通知,经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主任审签后及时印发,并告知参会人员和列席单位有关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及其他事项等。

第十五条  提请单位要严格落实精简会议有关要求,按照会议材料范式,严格审核把关,严控篇幅时长,认真做好准备。

(一)提交审议的正式文本。如请示、报告以及代拟的政府文件草案等。

(二)议题有关情况的说明。说明包括议题的必要性和制定的经过,主要法律政策依据、议题主要内容,合理性和可行性,拟出台的措施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影响的评估分析等,适合需公开的,必须同时提供相关解读材料。

(三)议题有关附件。如法律审查意见、社会公示和听证报告、调查论证报告、征求意见的说明、其他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等,尽量采用表格、图表、数据对比等形式,力求简明直观。

第十六条  提请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原则上应由提请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汇报,会前吃透政策要求,掌握区情实情,做足充分准备,准确无误回答问题。主要负责同志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分管副区长、区长或委托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区长报告,经同意后委托分管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第十七条  讨论时,会议主持人根据需要指定列席人员发言。列席人员的意见代表本单位的意见,不得发表与本单位此前最终书面意见不一致的意见,相同意见一般不再重复。

第七章会议决定

第十八条  根据区长负责制的原则,区长或其委托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区长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审议议题最终作出通过、原则通过、不通过或其他决定。要严格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过程中的重要进展情况、重大问题,议定涉及全区的重大事项或作出的重大决定等事项,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向区委请示报告。

第十九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长或其委托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区长决定不予通过或者暂不作出决定:

(一)议题重要内容论证不充分或者有遗漏,需要重新组织论证的。

(二)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需要进一步协商和协调的。

(三)其他不宜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

第二十条  区政府办公室按照范式做好会议记录,详细完整地记录议题的讨论情况及最后决定。

常务会议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起草,涉及法律的内容由区司法局予以把关,涉及有关部门事项的由该部门予以核稿,经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审核,报各副区长审签,由区长签发。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会议的,由常务副区长签发。

议题提请单位和政府办公室要根据会议精神,对拟印发的文件抓紧修改、会签、审核、报批。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拟以区政府党组名义报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的议题和报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须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拟印发文件,须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印发。

常务会议纪要是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执行会议决定的内部文件,不作为对外作出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除涉密内容外,根据相关规定,可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一条  除特殊情况和议题外,常务会议一般安排媒体记者报道,重大事项视情况邀请自治区驻卫新闻单位报道。新闻稿一般须由办公室副主任或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常务副区长或区长审定。

第八章会议纪律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领导同志接到会议预通知或通知后,应事先安排好活动日程,保证出席会议。如不能出席会议,应及时向区长或委托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区长请假。

列席单位应由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主要负责同志因特殊原因不能参会的,应提前书面向区政府请假,经办公室主任审批同意后委派本单位熟悉议题情况、能够决定议题相关事项的负责同志参加。已明确反馈参会的列席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缺席或更换。除提请部门负责同志可带1名助手外,其他单位一律不得带副职或随员。列席人员名单要报区政府办公室备案。区政府办公室定期对常务会议参会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三条  与会人员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重大原则问题必须旗帜鲜明、头脑清醒、立场坚定,不得发表与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市党委和政府部署要求相违背的言论。会议讨论发言必须紧扣会议议题,严控篇幅时长,发表具有针对性、操作性的意见建议,语言要简练、条理要清晰、论点要明确、措施要具体,不得长篇大论、泛泛而谈。

会议研究讨论期间,如有不同意见应及时提出、全面阐述已经常务会议议定事项,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不得再到其他会议或场合发表不同意见,并认真做好其他人员的解释引导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与会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倡导“严细深实勤俭廉+快”的工作作风,落实减少会议、减少文件、减少陪会等“十减”行动,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带头改进会风文风,会议期间不得随意走动、交头接耳、接打电话或擅自离开会场,不得办理与会议无关的事项。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出会场。

第二十五条  严格遵守会议保密纪律,全面落实保密管理措施,涉密会议和涉密议题要做好会议材料分发登记,与会人员严禁将手机等移动通信设备和带有无线发射功能的设备带入会场,严禁对会议内容进行录音、录像和拍照,不得将会议材料带离会场,不得传播或散布会议内容。

第二十六条  会务工作人员做好与会人员签到、会议材料分发、会议记录、会议组织和会场保障等工作,确保会议秩序。列席人员应根据会议议题顺序提前候会,服从工作人员引导,依次进入会场,议题结束后即行离会。

第九章决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  常务会议决定事项以常务会议纪要为准,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必须坚决执行,不得擅自改变。要认真落实会议决定事项,提高工作效率,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办理工作,并按时报送办理情况。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推动落实的第一责任人,应第一时间安排部署,亲自抓好贯彻落实。

分管副区长和办公室主任要全力推动相关部门抓好落实,对口副主任要协助督促落实。除会议有明确时限要求外,一般在会后1个月—2个月内办理完毕,特殊情况需延期办理的,应提前说明情况。如不能按时限办结,必须提前请示报告。

第二十八条  有关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加强文件公开解读工作。以区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可以公开的文件,于文稿正式印发2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以部门名义印发或联合印发的可以公开的文件,于文稿正式印发2个工作日内在政府有关网站公开。牵头起草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同步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

第二十九条  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办,建立工作台账,实行清单管理,加强跟踪督导,按月汇总办理情况,按程序承报区政府领导。

第三十条  常务会议材料,包括会议通知、批示文件、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参会人员名单等一并由区政府办公室立卷、归档。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8年4月13日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试行)〉的通知》(卫沙政办发〔2018〕48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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