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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坡头区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640502001/2022-00147 文号 卫沙政办发〔2022〕40号 生成日期 2022-05-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沙坡头区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5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沙坡头区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为切实防范扶贫项目资产闲置、流失等现象发生,保障扶贫项目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合法权益,让扶贫项目资产最大限度发挥作用,构建长效稳定的管理运营机制,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提供更好保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党委农办  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函〔202143号)要求和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关于切实做好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宁乡振发〔202144号)精神,结合沙坡头区工作实际,制定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一、资产确权适用范围

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支持革命老区发展彩票公益金)、行业扶贫资金、地方政府债券用于扶贫的资金、闽宁协作和中央单位定点帮扶资金、区内定点帮扶资金、社会捐赠等投入形成的经营性、公益性、到户类扶贫项目资产。扶贫项目资产是指资产自然状态良好或确权期内在用的资产,没有达到报废年限、没有因不可抗力因素完全损毁或灭失的资产,不存在较大权属纠纷或产权纠纷可通过确权登记解决的资产等。主要是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具体是固定资产和权益类资产。扶贫项目资金投入未形成权益类资产、实物固定资产和生物性资产的,不做统计。

二、扶贫项目资产确权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的原则。所有扶贫项目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在确权过程中必须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

二是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的原则。县(区)人民政府为主导,各行业部门、乡镇和行政村积极配合,对实施的扶贫项目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由沙坡头区人民政府统一授权进行确权。

三是坚持权益下沉、村集体收益的原则。根据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等明确权属,资产权属和收益权要尽量下沉,尽可能明确到获得收益的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等。

三、资产性质

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主要包括农林牧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仓储物流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电商服务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光伏电站等固定资产,以及扶贫项目资金直接投入市场经营主体形成的股权、债权等权益性资产等。

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主要包括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环保、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健康、集中供水饮水设施等方面的资产。

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助贫困户发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四、确权方式及权益归属

扶贫项目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按照以下种方式进行确权登记低质易耗品,不纳入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不需要确权)。

(一)人民政府印发文件形式进行确权。在全面理清扶贫资金、项目和资产基础上,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扶贫项目资产进行确权登记和资产移交,并纳入相关管理体系。行业部门实施的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由县(区)人民政府或授权行业部门进行确权;乡镇、村两级实施的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确权;对于产权无法清晰界定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归属。

(二)不动产登记管理机构进行确权。对属于不动产的资产,由相关产权登记管理机构依法办理确权登记。

五、确权登记程序

符合条件的扶贫项目资产(主要是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所有权首次确权登记一般程序为通告、调查、审核、公告、登记颁证,属于不动产的扶贫项目资产已经依法确权并登记颁证确定不动产权利的,不再重复确权登记。

1.通告。根据扶贫项目资产摸底清查清单台账,相关行业部门、乡镇(或产权登记管理机构)负责提出确权事项(确权事项应坚持尊重历史、物权法定、保持资产功能完整性、应确尽确、不重不漏的原则),在扶贫项目资产所在地指定场所向社会发布登记通告。通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扶贫项目资产确权事项及类型、范围、内容等

2)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工作的时间;

3)需要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等相关主体配合的事项及其他需要通告的内容。

通告由相关行业部门、乡镇(或产权登记管理机构)制定,以资产所在地的县(区)级人民政府名义发布。

通告的发布形式主要为户外张贴、网站和新闻媒体发布等。户外张贴一般在扶贫项目资产所在地的乡镇、行政村等相关权利人或村民活动相对集中的地点。网站发布一般在县(区)人民政府、相关行业部门、乡镇(或产权登记管理机构)的门户网站发布通告内容。新闻媒体发布指利用当地新闻媒体对通告内容进行宣传。

2.调查。相关行业部门、乡镇(或产权登记管理机构)就通告的确权事项,采用资料分析和实地勘察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利用国土调查、专项调查、不动产调查等已有调查成果,全面查清扶贫项目资产坐落、范围、面积、类型、数量、质量、权属、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和行业管制要求等,依法依规确定资产类型和所有权主体。

3.审核。相关行业部门、乡镇(或产权登记管理机构)依据行业部门资产管制、相关审批文件或政策性文件对资产登记内容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1)登记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2)确权事项是否符合确权条件,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是否准确;

3)调查结果是否全面准确、真实可信,登记要素和调查材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4)相关权利人确权争议事项和内容是否明确、争议问题是否达成一致;

5)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和内容。

4.公告。审核结果要在资产所在地政府门户网站及指定场所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7天。公告的主要内容是:

1)扶贫项目资产登记事项基本情况:坐落、范围、面积、类型、数量、受益范围等;

2)扶贫项目资产登记事项权属状况:资金来源、所有权人、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等;

3)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受理机构等;

4)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公告由相关行业部门、乡镇(或产权登记管理机构)制定,以资产所在地的县(区)级人民政府名义发布。主要形式为户外张贴、网站和新闻媒体发布等。公告期内,相关权利人对资产登记事项提出异议且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受理机构应对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异议处理的结果书面告知异议方。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对异议内容及时开展调查并重新审核公告。

5.登记颁证。公告期满无异议异议不成立的,县(区)级相关行业部门、乡镇或产权登记管理机构产确权登记事项提请县(区)级人民政府研究,经县(区)级人民政府同,向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人颁发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证书。

属于不动产的扶贫项目资产,由产权登记管理机构颁发国家统一制式的不动产登记证书。其他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证书颁证或以文件认证的主体原则上为县(区)级人民政府,证书或认证文件县(区)级人民政府统一制作。国家或行业部门对相关资产确权颁证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证书或认证文件上需明确登记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相关信息以及登记事项审核部门单位名称。资产确权实行备案制,所有资产确权颁证后,及时向区财政局、区乡村振兴局进行备案。

六、扶贫项目资产移交

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后,县(区)级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行业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将项目资产移交所有权方,纳入国有资产和农村集体资产监管体系。移交前要对已确权资产进行账实清点,对账实不符、账目不清的,要完善手续、理清账目后再移交。乡镇政府负责监督确权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扶贫项目资产移交工作,要明确移交程序,全过程监督审核资产移交工作,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人员及时登记入账。要对移交的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审核资产现状、价值情况、建设资料等相关证明资料,确保移交资产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

七、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是落实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的重要举措,各乡镇、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将其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中,精心安排部署,紧密结合实际,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安排专人负责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逐项落实扶贫项目资产档案整理、登记、确权、管护、处置等措施。细化明确扶贫项目资产管理责任,切实解决扶贫项目资产重建轻管问题,确保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长期稳定发挥扶贫效益。

(二)加强组织实施。为切实推进沙坡头区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管理工作,按照《中共中卫市沙坡头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成立沙坡头区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的通知》卫沙党农办发202114号)要求,由县(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县(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区乡村振兴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各相关行业部门负责人、各乡镇镇长为成员,统筹推进扶贫项目资产清查登记、确权移交、运维管理和项目库录入工作,确保确权工作高效高质完成

(三)建立长效机制。要着力创新完善扶贫项目资产确权后续管理制度和监管方式方法,不断提升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精细化规范化水平,确保扶贫项目资产安全运行。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沟通、紧密配合,共同将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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