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和《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法律顾问),是由区司法局选聘,为区委、区人民政府及区直各部门(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 区司法局设立沙坡头区法律顾问室作为法律顾问的监督管理服务机构。
第四条 区法律顾问室由首席法律顾问、专职法律顾问和特邀法律顾问组成。
第五条 法律顾问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诚实守信、勤勉敬业、优质高效开展法律服务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为区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监委及区领导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
(二)按照合同约定向区直各部门、事业单位及各人民团体提供无偿法律服务;
(三)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行为和涉及公众利益事项的法律论证、合法性审查及法律风险研判;
(四)参与规范性文件和涉法性文件的调研、论证、起草、修改、审查、评估;对涉及法律问题的文件、会议纪要进行审查、评估;
(五)负责对使用财政资金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事务文书进行审查、洽谈;
(六)负责重要经济项目、资产处理、舆论事件、信访案件及涉及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的法律论证、法律服务;
(七)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和其他非诉法律事务;
(八)代拟或审查法律文书,调查和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
(九)根据工作需要,列席区委、区人民政府有关会议,参与有关事项讨论研究;
(十)完成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章 人员构成和选聘
第七条 首席法律顾问由区司法局局长兼任;专职法律顾问由区司法局副局长和区法律顾问室负责人兼任。
特邀法律顾问由公开选聘的法学专家、社会律师担任。
第八条 特邀法律顾问的选聘工作由区司法局负责。
第九条 特邀法律顾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没有受过党纪、政务处分或刑事处罚;
(三)有突出专业特长,热心党政机关法律事务,具有高度责任心和使命感;
(四)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参与法律事务的审查、研究等相关法律服务工作;
(五)法律执业5年以上;
(六)按照有关规定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第十条 特邀法律顾问的选聘程序:
(一)区法律顾问室拟定选聘计划报区司法局审议;
(二)面向社会公开选聘;
(三)选聘人员按照选聘条件提供相应的报名材料,区法律顾问室进行初审;
(四)区法律顾问室将初审确定的人员名单报区司法局审定;
(五)区司法局将拟选聘人员名单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后公示;
(六)区法律顾问室向选聘的特邀法律顾问颁发《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特邀法律顾问聘书》。
第十一条 首席法律顾问和专职法律顾问,根据区司法局人员变动及时进行调整。
特邀法律顾问任期三年,也可连聘连任。
特邀法律顾问选聘人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二条 特邀法律顾问在聘用期内,因个人原因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区司法局提出辞聘申请。
第四章 工作规则
第十三条 首席法律顾问和专职法律顾问主要负责区委、区人民政府重大涉法性事务的研讨论证、风险研判,并提出法律意见。特邀法律顾问按照区法律顾问室指派承办业务,领取法律服务费用。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审查合同、出具法律意见、办理涉法性事务,不超过5个工作日;办理重大疑难复杂事务,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具体时限要求办理:
(一)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等安排的具有时限要求的事务;
(二)区领导批示的紧急事务;
(三)自治区司法厅、中卫市司法局、区委、区人民政府具有时限要求的事务;
(四)其他有具体时限要求的事务。
第十六条 一般的行政复议、诉讼、仲裁案件,由区法律顾问室指派特邀法律顾问办理。
区人民政府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的行政诉讼案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区长出庭应诉的案件,由首席法律顾问或专职法律顾问共同出庭应诉,并委托一名特邀法律顾问作为诉讼代理人;
(二)副区长出庭应诉的案件,可根据区人民政府的委托,由特邀法律顾问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十七条 特邀法律顾问应在案件开庭审理前5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情况向区法律顾问室负责人汇报,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及时沟通案件情况。区法律顾问室应将涉区人民政府案件或其他重大案事件及时向区司法局主要领导汇报。
第十八条 特邀法律顾问在案件办结后,应将指派函件、应诉(复议、仲裁)材料、裁判文书和办案小结等装卷交区法律顾问室,用于存档和费用支付。
第十九条 区法律顾问室受区委、区人民政府委托,或按照工作职责,组织法律顾问召开研讨会或论证会。召开研讨会或论证会的主要事项有:
(一)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行为和涉及公众利益事项的法律论证;
(二)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和涉法性文件的论证;
(三)重要经济(合作)项目、舆论事件、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涉及社会稳定的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的法律研讨;
(四)以区人民政府为一方的重要合同的论证及法律风险研判;
(五)其他复杂、疑难、有歧义的案件。
第二十条 组织研讨会或论证会召集的法律顾问人数应当是奇数,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议。
召开研讨会或论证会,除法律顾问外,可邀请相关专业人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参会。
第二十一条 召开研讨会或论证会前,区法律顾问室撰写召开研讨会或论证会的请示,报区司法局主要领导审批。
召开研讨会或论证会的通知、研讨论证事项等材料应于3日前送至各参会人员。研讨论证过程应进行完整记录,形成研讨论证笔录并由各参会人员确认签字。研讨论证结束后,撰写研讨论证报告。
因突发重大情况或紧急法律事务需要召开研讨会或论证会的,由首席法律顾问直接组织召开。
第五章 法律顾问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二条 法律顾问享有以下工作权利:
(一)独立发表法律意见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对承接的法律事务具有调查、调阅相关材料的权利;
(三)对拟研讨论证事项,可以现场调研;
(四)对明显违背法律法规、有损所在单位和个人名誉的事务,可拒绝承接办理;
(五)特邀法律顾问按照相关制度规定领取服务费用。
第二十三条 法律顾问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以下义务:
(一)必须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纪律,对办理案件中知悉的秘密、不宜公开的事项和案件信息保密;
(二)不得散布有损国家机关声誉的言论,不得参加非法组织,不得参与反对国家、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等活动;
(三)忠于职守,维护区委、区人民政府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以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
(五)不得利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利益;
(六)与交办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自行申请回避;
(七)依法履行的其他有关义务。
第二十四条 特邀法律顾问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研究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建议,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特邀法律顾问的考核
第二十五条区司法局负责特邀法律顾问的考核评价工作。
第二十六条 考核评价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聘任期内年度工作考评结果均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同等条件下,在下一轮的选聘中可以优先聘任。
对履职期间工作表现突出的特邀法律顾问,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年度工作考评结果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在聘期届满后予以解聘。法律顾问自解聘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新聘其为政府法律顾问。
第二十七条 特邀法律顾问考核每年度进行一次,由区司法局根据《沙坡头区外聘政府法律顾问考核评价办法》进行评定。
第二十八条 特邀法律顾问的解聘,由区法律顾问室提出意见,经区司法局党组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 特邀法律顾问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直接予以解聘。
第七章 工作经费
第三十条 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区财政年度预算,并结合综合情况实行动态调整,核实拨付。
年度预算不足支出的,按照实际支出追加经费。
第三十一条 工作经费的支出标准和程序按照《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2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3月21日。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法律顾问工作经费使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财政厅《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办法》等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业服务收费指导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工作经费,是指纳入区财政年度预算,由区财政按年度核拨,用于开展法律顾问工作的经费。
年度预算不足支出的,按照实际支出追加经费。
第三条 区司法局负责工作经费的具体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工作经费支出范围:
(一)购置法律书籍、资料、办公、办案设备;
(二)开展法律顾问培训、法律宣传等;
(三)特邀法律顾问服务费用;
(四)其他开展法律顾问工作、办理法律事务的费用。
首席法律顾问和专职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不支付服务费用,可以报销因工作产生的业务费和差旅费。
工作经费不得用于奖金和福利支出,不得用于捐赠、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谋取私利。
第五条 特邀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费用标准:
(一)审查合同、出具法律意见、列席区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办理涉法性事务、培训讲课等非诉讼法律服务项目,根据耗费的必要工作时间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按照200—1000元每件次计算;
(二)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行政、仲裁案件,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业服务收费指导意见》收费标准下浮30%—50%执行;案情简单,耗费精力少的,或者特邀法律顾问未参与调解撤诉的案件,可以低于50%支付;
(三)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行政、仲裁案件,每件按平均3000—5000元标准付费。
第六条 参加研讨会、论证会实行以案定补,每件(次)按难易程度、耗费时间以500—1000元标准付费。
第七条差旅费按照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报销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工作经费支出或重大诉讼案件特邀法律顾问费用支出,应经区司法局局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九条 本办法第四条(一)(四)及差旅费的支出,凭票据经区司法局分管财务副局长审批后支出。
第十条 特邀法律顾问服务费用支付流程:
(一)特邀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由区法律顾问室出具《法律顾问指派函》;
(二)审查合同、出具法律意见、列席区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办理涉法性事务、培训讲课等非诉讼法律服务项目,由区法律顾问室负责人提出付费意见,报区司法局分管财务副局长审批,通知特邀法律顾问开具正式含税发票后支付;
(三)代理民事、行政、仲裁案件的,特邀法律顾问需向区法律顾问室提交指派函件、应诉 (仲裁)材料、裁判文书和办案小结等材料,由区法律顾问室负责人提出付费意见,提交区司法局局务会议研究决定;
(四)区司法局财务室根据《法律顾问指派函》《沙坡头区司法局局务会会议纪要》和发票进行支付。
第十一条 领取报酬开具的正式含税发票包括个人劳务费发票和普通税务发票。
发票原件交区司法局财务室,复印件由区法律顾问室存档。
第十二条 工作经费的使用接受区级审计、财政部门监督。
第十三条本办法工作经费不得与《沙坡头区推进人民调解员、律师、法律工作者参与化解信访事项暂行办法(试行)》规定重复享受。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2年3月2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3月21日。本办法实施前特邀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的报酬,按照原《中卫市沙坡头区法律顾问室工作经费管理办法》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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