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和镇人民政府,区司法局、财政局、审计局、自然资源局:
《宣和镇鸡粪处理厂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宣和镇鸡粪处理厂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方案
因宣和镇鸡粪处理厂建设项目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沙坡头区人民政府拟定对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收回,为切实做好建设项目范围内土地使用权收回与补偿工作,结合沙坡头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土地使用权收回部门
中卫市沙坡头区自然资源局。
二、土地使用权收回实施单位
中卫市沙坡头区宣和镇人民政府。
三、土地使用权收回签约期限
2019年2月2日—2月20日,期限19天。
四、土地使用权收回范围
宣和镇鸡粪处理厂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位于宣和镇寺口子红穀梁区域,四至为东靠山洪沟、西靠压砂地生产路、南靠压砂地生产路、北靠压砂地,面积153.86亩。
五、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中卫市沙坡头区2018年第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宁政土批字〔2018〕348号)
(五)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六、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方式及标准
本次土地使用权收回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的办法。现状类型为旱耕地。具体标准如下:
1.旱耕地补偿:6254元/亩。依据中卫市利源评估事务有限公司评估报告结果。
2.附着物补偿:参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中卫市沙坡头区土地征收附属物货币补偿标准的通知》(卫政发〔2014〕107号)执行。
七、具体要求
(一)在拟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实施抢种抢栽抢建等行为的,一律不予补偿,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的,由自然资源部门报请沙坡头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
(三)该方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由沙坡头区人民政府进行协调;如协调不成,告知被收回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四)本方案仅适用于宣和镇鸡粪处理厂建设项目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与补偿。
(五)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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