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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沙坡头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640502001/2020-00162 文号 卫沙政办发〔2020〕79号 生成日期 2020-09-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中卫市沙坡头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卫市沙坡头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分级标准

1.6预警响应信号划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指挥机构

2.2扑火指挥

2.3成员单位及职责

3  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

3.1火险预警

3.2森林(草原)火灾监测

3.3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预警响应职责划分

4.2分级响应

4.3响应措施

4.4响应启动条件

4.5各应急工作组的组成和职责

5  综合保障

5.1组织保障:

5.2扑火力量保障

5.3物资和运输保障

5.4通信与信息保障

5.5后勤与医疗卫生保障

5.6技术保障

5.7资金保障

5.8培训演练

6  后期处置

6.1火灾评估

6.2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6.3工作总结

6.4奖励与责任追究

7  附则

7.1森林火灾分级标准

7.2草原火灾分级标准

7.3预警响应信号划分

7.4预案管理与更新

7.5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全面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方针,切实有效预防和扑救辖区内的森林(草原)火灾,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确保扑火救灾工作高效进行,将森林(草原)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结合沙坡头区林业和草原工作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指挥有序、职责明确、运转高效的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森林(草原)火灾,切实保护森林和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防火条例》《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全国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宁夏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草原火灾应急预案》《中卫市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编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沙坡头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的应急工作。

1.4工作原则

森林(草原)火灾的应急工作,坚持统一指挥、加强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以人为本、科学扑救,以专为主、专群结合原则;市本级管辖范围内的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工作由市本级相关部门负责;沙坡头区辖区范围实行各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负责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各成员单位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有关预案开展工作。

1.5分级标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森林(草原)火灾分为一般森林(草原)火灾Ⅳ级)、较大森林(草原)火灾(Ⅲ级)、重大森林(草原)火灾(Ⅱ级)和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Ⅰ级)。

1.6预警响应信号划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号划分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依次分别对应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级别的森林(草原)火灾。

2  组织指挥体系

2.1指挥机构

指   挥   长:沙坡头区人民政府   区长

常务副指挥长:沙坡头区人民政府   分管副区长

副 指 挥 长:沙坡头区应急管理局 局长

             沙坡头区自然资源局 局长

成员单位:沙坡头区委宣传部、沙坡头区发展和改革局、沙坡头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沙坡头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沙坡头区财政局、沙坡头区自然资源局、沙坡头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沙坡头区水务局、沙坡头区农业农村局、沙坡头区旅游和文化体育广电局、沙坡头区卫生健康局、沙坡头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沙坡头区应急管理局、沙坡头区生态环境分局、沙坡头区公安分局、沙坡头区消防大队、沙坡头区气象局、沙坡头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沙坡头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沙坡头区应急管理局,由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沙坡头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和沙坡头区自然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执行指挥部的决定,及时向上级报送相关信息、情况,指导、协调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处置、抢险、救援等工作,组建森林(草原)扑灭火队伍,完成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2.2扑火指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据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等级,实行分级负责制,跨县区的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由上级人民政府或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

各成员单位根据需要,在森林(草原)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参加辖区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特需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2.3成员单位及职责

沙坡头区宣传部、旅游和文化体育广电局  按照指挥部要求,联系有关新闻媒体,认真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宣传、报道工作。

沙坡头区发展和改革局  负责指导做好森林(草原)防火设施建设及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立项审查批复工作。

沙坡头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负责协调保障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的无线电通信专用频率,确保指挥通信网络畅通。

沙坡头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根据需要负责协助组织火灾发生地群众转移和安置;对扑火受伤致残人员和牺牲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医疗、抚恤处置等工作。

沙坡头区财政局  负责筹集和划拨森林(草原)防灭火队伍建设、设施建设、管理运行经费、火灾扑救、灾后重建等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沙坡头区自然资源局  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宣传、防火巡护、火源管控、监测预警、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及火情早期处置等基础性工作,专项森林(草原)防火巡查档案,并提出森林(草原)火灾恢复治理意见建议;组织沙坡头区气象局、应急管理局等单位的专家对可能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进行预测分析;组建区级森林(草原)火灾扑救队伍。

沙坡头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负责依法依规保障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的物资运输和车辆通行,保障扑火救灾道路交通畅通。

沙坡头区水务局  负责协调落实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时应急救援取水点。

沙坡头区农业农村局  做好秸秆禁烧监督管理工作,加强林草周边耕地、养殖场所等农事用火的监管。

沙坡头区卫生健康局  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开展伤员医疗救治,做好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受伤人员医疗救护和转移群众安置点的卫生防疫工作。

沙坡头区应急管理局  负责森林(草原)扑灭火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安排部署;组织开展区级森林(草原)防火应急演练;组织协调森林消防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地方专业扑火队伍、解放军、武警部队等救援力量参与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处置工作。

沙坡头区生态环境分局  负责火灾环境影响评估,及时出具环境影响报告。

沙坡头区公安分局  负责维护火场周边地区交通和治安秩序,疏散受火灾威胁的群众,维护社会稳定;协调森林公安分局依法侦破、查处森林(草原)火灾案件。

沙坡头区消防大队  负责森林(草原)火灾威胁的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应急救援保障;按照沙坡头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指挥部要求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

沙坡头区气象局  负责定期发布火险预警信息,及时提供火场及周边地区的适时天气预报,根据天气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3  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

3.1火险预警

沙坡头区森林(草原)防火期(每年9月15日至次年5月31日),由沙坡头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沙坡头区气象局成立预警机构,开展森林(草原)火险监测预报预警工作,会商森林(草原)防火气象形势和发布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预警信息。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沙坡头区气象部门负责监测火场天气实况,适时提供火场天气预报。

3.2森林(草原)火灾监测

沙坡头区自然资源局接收国家林火监测中心卫星热点,并逐级核查反馈。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利用无人机、视频监控、瞭望台、巡护人员对火场实施立体监测,密切监视火场动态。必要时,前线指挥部在森林(草原)火灾现场设立火场观察站点,实时监视森林(草原)火灾发展态势。

3.3信息报告

沙坡头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信息报告后,要组织会商或进行分析研判,对可能引发一般和较大级别的森林(草原)火灾突发事件的监测预测预警信息,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督促和指导按照相应预案做好处置工作;对可能引发较大级别以上的森林(草原)火灾突发事件的监测预测预警信息,沙坡头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成员单位要及时报告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提出预警信息发布方案,并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同时,向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3.3.1  火灾报告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火情,应当立即向就近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沙坡头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上报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指挥部。报告程序分为初报和续报。初报:确定火灾位置,第一次报警;续报:继初报之后,对火情进一步观察,并将火灾发展情况随时向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3.2 涉及沙坡头区行政边界的森林(草原)火灾,通知相邻市、县森林(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涉及重特大人员伤亡事故的森林(草原)火灾,立即报告区人民政府。

3.3.3 通讯程序:沙坡头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必须全面掌握中卫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各乡镇、相关部门及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安排工作人员24小时值班,保持森林(草原)防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电话畅通。

沙坡头区政府值班室:0955-7630133;

沙坡头区应急办电话:0955-8806330;    

4  应急响应

4.1预警响应职责划分

(1)火险等级处于蓝色预警时,各成员单位要关注蓝色预警区域天气等有关情况,及时查看蓝色预警区域森林(草原)火险预警变化,并做好卫星林火监测热点核查反馈。

(2)火险等级处于黄色预警时,各乡镇分管领导在通讯上随时保持联络,到行政区域外出差应当指定临时责任人。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宣传报道黄色预警信号及其响应措施;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巡护、瞭望监测,加大火源管理力度;认真检查装备、物资等落实情况,专业森林消防队进入待命状态,做好森林火灾扑救有关准备。

(3)火险等级处于橙色预警时,各乡镇分管领导原则上不到外地公务。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宣传报道橙色预警信号及其响应措施;加大森林(草原)防火巡护、瞭望监测,严格控制野外用火审批,禁止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用火;适时派出检查组,进行督导检查;专业森林消防队进入待命状态,做好森林火灾扑救有关准备。

(4)火险等级处于红色预警时,各成员单位需有1人能随时到沙坡头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指挥部指挥扑火工作。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宣传报道红色预警响应启动、防火警示信息及响应措施;进一步加大森林(草原)防火巡护密度、瞭望监测时间,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加强火源管理,对重要地区或重点林区严防死守;适时派出检查组,进行蹲点督导检查;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进入戒备状态,做好应急战斗准备。

4.2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分级标准,响应分为IV级响应、III级响应、II级响应、I级响应,依次分别对应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级别的森林(草原)火灾。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森林(草原)火灾发展及其情况变化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造成损失。森林(草原)火灾有扩大趋势或已扩大,需启动高级别应急响应时,应及时报告上一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

4.3响应措施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1)扑救火灾。火灾发生后,立即就近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发阶段。根据需要,应急部门协调衔接当地消防救援队、民兵预备役部队、解放军、武警部队等救援力量,并协调森林航空消防飞机、挖掘机、消防水车等大型装备参与扑救。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气象、植被因素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严禁安排无扑火经验的干部在一线指挥;严禁组织妇女、中小学生和其他不适宜人员直接参加扑火;严禁组织未经培训人员直接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严禁无组织自发扑火。

(2)转移安置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草原)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灾区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保障。

(3)救治伤员。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况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4)善后处置。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康复和抚恤。

(5)保护重要目标。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6)维护社会治安。加强受火灾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7)火案查处。由沙坡头区公安分局协调森林公安分局负责森林(草原)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

(8)发布信息与新闻报道。各新闻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市关于森林(草原)火灾宣传报道的规定和要求,对森林(草原)火灾进行报道。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等多种方式、途径,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森林(草原)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火案查处情况等。新闻发布会由沙坡头区委宣传部统一对外发布。

(9)火场清理。森林(草原)火灾扑灭后,继续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并组织足够人员,划分责任区域看守火场。经前线指挥部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隐患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10)应急结束。在森林(草原)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并函告有关各方。

4.4响应启动条件

4.4.1Ⅳ级响应

(1)启动条件。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2)响应措施。一是沙坡头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密切关注火灾动态,掌握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作出的应急响应情况。二是沙坡头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指挥部进入应急状态,做好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的准备,加强火情监测,及时调度火灾信息。三是保证通讯畅通,及时调度火灾发展变化情况,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协调扑救力量进行支援。四是做好向上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报及书面材料的准备。

4.4.2Ⅲ级响应

(1)启动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沙坡头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一是6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二是造成1人以上、5人以下重伤,或造成国家及人民群众财产损失的森林(草原)火灾;三是直接威胁国家或省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或重点保护目标的森林(草原)火灾。

(2)响应措施。一是由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或指挥部授权的沙坡头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副指挥长全面负责指挥扑救工作。二是沙坡头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指挥部及时组织调度了解火灾最新情况,组织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三是根据各乡镇的请求,立即调派专业扑火队,沙坡头区应急管理局协调消防救援队伍、驻沙部队、武警部队参加火灾扑救。四是沙坡头区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准备。五是沙坡头区气象局提供天气预报、火场天气实况和人工增雨作业。六是及时准确向上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指挥部、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上报《重要森林(草原)火情报告》。

4.4.3Ⅱ级响应

(1)启动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沙坡头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Ⅱ级响应建议。一是1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二是造成1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森林(草原)火灾;三是烧入国家或省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或对重要保护目标构成严重威胁的森林(草原)火灾。

(2)响应措施。一是由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或指挥部授权的沙坡头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副指挥长全面负责指挥扑救工作。二是沙坡头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度了解森林(草原)火灾最新情况,进行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指导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三是根据各乡镇请求,结合火场需要提出需求计划,按规定协调衔接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武警部队等扑救力量进行支援。四是沙坡头区各成员单位参加扑救工作。五是沙坡头区气象局指导当地气象部门提供天气预报、火场天气实况服务,根据前线指挥部决定组织实施人工增雨扑救森林(草原)火灾。

4.4.4Ⅰ级响应

(1)启动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沙坡头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Ⅰ级响应建议。一是2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二是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森林(草原)火灾;三是烧入国家或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严重威胁重要保护目标的森林(草原)火灾。

(2)响应措施。一是由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或指挥部授权的沙坡头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副指挥长全面负责指挥扑救工作。二是沙坡头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度了解森林(草原)火灾最新情况,组织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指导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三是根据各乡镇请求,结合火场需要提出需求计划,按规定协调衔接森林消防队、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武警部队等扑救力量进行支援。四是沙坡头区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参加扑救工作。五是沙坡头区气象局指导当地气象部门提供天气预报、火场天气实况服务,根据前线指挥部决定组织实施人工增雨扑救森林(草原)火灾。

4.5  各应急工作组的组成和职责

4.5.1综合协调组

由沙坡头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沙坡头区委宣传部、沙坡头区发展和改革局、沙坡头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沙坡头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沙坡头区财政局、沙坡头区自然资源局、沙坡头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沙坡头区水务局、沙坡头区农业农村局、沙坡头区旅游和文化体育广电局、沙坡头区卫生健康局、沙坡头区应急局、沙坡头区生态环境分局、沙坡头区公安分局、沙坡头区消防大队、沙坡头区气象局等部门和各乡镇参加。

主要职责:传达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的指示;密切跟踪汇总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进展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报告,并通报沙坡头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内部日常事务,督办重要工作;承办沙坡头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4.5.2火灾扑救组

一般等级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由沙坡头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沙坡头区自然资源局、沙坡头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沙坡头区水务局、沙坡头区公安分局、沙坡头区气象局等部门和火灾发生乡镇参加。

主要职责:协助火灾发生乡镇政府制定扑救方案;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根据情况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根据需要提出需求,由沙坡头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解放军、武警、公安及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扑救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并调派扑火装备及物资支援。

较大及以上等级森林(草原)火灾处置:由沙坡头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沙坡头区自然资源局、沙坡头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沙坡头区水务局、沙坡头区公安分局、沙坡头区气象局等部门和火灾发生乡镇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协助火灾发生乡镇人民政府制定扑救方案;负责协调森林消防队、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及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扑救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调派扑火装备及物资支援;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根据情况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5.3人员转移和医疗救治组

由沙坡头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牵头,沙坡头区卫生健康局、沙坡头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沙坡头区农业农村局、沙坡头区公安分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需要协助组织火灾发生地群众及财产转移和安置;组织协调开展伤员医疗救治。

4.5.4应急保障组

由沙坡头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沙坡头区发展和改革局、沙坡头区财政局、沙坡头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沙坡头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沙坡头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沙坡头区自然资源局、沙坡头区公安分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充分利用现代通讯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森林(草原)防火通讯设施、手机和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为扑火工作提供通讯与信息保障;协调运力优先保障扑火人员、装备和物资的运输需要,保障救援车辆道路畅通;根据需要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及时下拨救灾资金。

4.5.5宣传报道组

由沙坡头区委宣传部牵头,沙坡头区自然资源局、沙坡头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沙坡头区旅游和文化体育广电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一发布森林(草原)火灾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协调指导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4.5.6社会稳定组

由沙坡头区公安分局牵头,沙坡头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沙坡头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及火灾发生乡镇参加。

主要职责:开展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依法处置有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指导、协调、化解因火灾造成的矛盾纠纷。

4.5.7专家咨询组

由沙坡头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沙坡头区发展和改革局、沙坡头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沙坡头区自然资源局、沙坡头区农业农村局、沙坡头区生态环境分局、沙坡头区公安分局、沙坡头区气象局等部门相关森林(草原)防灭火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对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重大决策和灾情评估等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

5  综合保障

5.1组织保障:

各乡镇,各部门根据本预案职责分工,成立相应防灭火组织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做好辖区森林(草原)防火应急处置工作。

5.2扑火力量保障

沙坡头区应急管理局组建的专业扑火队、乡镇组建的半专业扑火队为第一梯队,主要负责扑打火线;消防救援队伍、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组成的森林(草原)应急扑火队为第二梯队,主要负责开设隔离带、运输扑火物资、清守火场、较大及以上火灾扑救等工作;当地民兵、机关干部及群众组成的森林(草原)义务扑火队为第三梯队,主要负责后勤保障、火场向导等工作。

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要求,沙坡头区应急管理局组建不少于100人扑火队伍,各乡镇组建不少于30人的扑火队伍;沙坡头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指挥部要依托驻地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民兵等力量,组建不少于200人的应急扑火队,以保障扑救工作需要。

5.3物资和运输保障

沙坡头区应急管理局按照不低于100万元的标准,储备应对森林(草原)火灾所需的扑火机具和扑火装备,保障扑救森林(草原)火灾需要。沙坡头区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给予补给。特殊情况下,请求市级物资储备库给予物资装备支援,根据需要,公安、交警、交通部门要确保道路畅通。

5.4通信与信息保障

沙坡头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要建立健全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通信保障体系,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的通信畅通;扑火指挥需要公共移动通信网络保障的,由沙坡头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负责协调通信公司设立临时基站,保证公共通信网络覆盖扑火指挥区域;林草、气象等部门要及时提供天气形势分析数据、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像、指挥地图及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支持。

5.5后勤与医疗卫生保障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时,由沙坡头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和火灾发生乡镇负责火场后勤生活保障。沙坡头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有经验的外科、内科、骨科、烧伤科医生组成医疗救护组,及时为受伤和患病的扑火人员提供医疗救护服务。

5.6技术保障

为保证有效扑灭森林(草原)火灾,组织林草、灭火、气象、卫星遥感、通信、测绘等行业专家成立专家组,开展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实战方法研究,为扑火救灾提供科学指导和决策依据。

5.7资金保障

沙坡头区财政局要将森林(草原)防火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切实保障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所需支出。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经沙坡头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指挥部协调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产生的运输、扑火物资、人工增雨、卫星通信、医疗救助、火灾评估等扑火救灾费用,由沙坡头区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拨付。

5.8培训演练

沙坡头区应急管理局和各乡镇按照分级培训原则,有计划地对扑火指挥员、扑火队员以及广大干部职工、群众开展扑火指挥、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等方面培训,沙坡头区应急管理局每年组织1-2次应急演练,普及防火救火安全常识和防灭火器具的使用,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对应急扑火队伍配备必要的扑火机具,开展必要的实用知识讲座。

6  后期处置

6.1火灾评估

沙坡头区应急管理局应当会同成员单位及时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草原)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沙坡头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评估报告。森林(草原)火灾损失评估标准,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制定的标准执行。

6.2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会同成员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妥善做好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房住,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并尽快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的恢复重建。

6.3工作总结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按照属地原则,由沙坡头区应急管理局会同相关乡镇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完善改进工作措施,并形成专项报告向沙坡头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指挥部报送。

6.4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依据《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对火灾事故行政领导责任的追究,依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7  附则

7.1森林火灾分级标准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上述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草原火灾分级标准

根据《草原火灾级别划分规定》,根据受害草原面积、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将草原火灾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草原火灾四个等级:

(一)一般(Ⅳ级)草原火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害草原面积1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

2.造成重伤1人以上3人以下的;

3.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二)较大(Ⅲ级)草原火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害草原面积1000公顷以上5000公顷以下的;

2.造成死亡3人以下,或造成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的;

3.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

(三)重大(Ⅱ级)草原火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害草原面积5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

2.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

3.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四)特别重大(Ⅰ级)草原火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的;

2.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20人以上的;

3.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本条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3预警响应信号划分

根据《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全国草原火灾应急预案》规定,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号划分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1)蓝色预警。本行政区内出现Ⅳ级森林(草原)火险,森林(草原)可燃物可以燃烧,可以蔓延,中度危险。

(2)黄色预警。本行政区内出现Ⅲ级森林(草原)火险,森林(草原)可燃物较易燃烧,较易蔓延,较高危险。

(3)橙色预警。本行政区内出现Ⅱ级森林(草原)火险,森林(草原)可燃物容易燃烧,容易蔓延,高度危险。

(4)红色预警。本行政区内出现Ⅰ级森林(草原)火险,森林(草原)可燃物极易燃烧,极易蔓延,极度危险。

7.4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沙坡头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指挥部会同各成员单位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各乡镇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7.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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