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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沙坡头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640502001/2020-00097 文号 卫沙政办发〔2020〕50号 生成日期 2020-05-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中卫市沙坡头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卫市沙坡头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沙坡头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除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外,均适用本预案的规定。具体包括:

⑴因不可抗力(含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而导致的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灾害事件;

⑵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及危险物质泄漏导致的饮用水源地水质、生态环境及其他环境污染事故;

⑶生产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而造成的其他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

⑷危险化学品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爆炸、燃烧、泄漏等环境污染事故;环境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环境污染事件;

⑸放射源丢失或被盗导致的辐射污染。

1.4事件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中的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1.4.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者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的区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1.4.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4.3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镇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区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4.4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收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1.5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⑴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积极做好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管工作。

⑵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针对不同原因所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

⑶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区、乡镇两级政府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和履行先期处置义务。

⑷部门联动,社会动员。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⑸依靠科技,规范管理。积极鼓励环境应急科研工作,努力提高应急科技应用水平;积极推进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体系

沙坡头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专家队伍、应急监测队伍、应急处置救援队伍和镇乡区环境应急领导机构组成。

2.2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2.1应急指挥部

沙坡头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是全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领导机构和指挥机构,对全区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和协调指挥。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及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发改局、教育局、科技局、工信和商务局、民社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和交通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旅游和文体广电局、卫健局、应急管理局、统计局、综合执法局、生态环境分局、人武部、公安分局、消防大队、气象局、国网宁夏中卫分公司、人保财险中卫分公司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⑴贯彻落实上级政府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建立和完善我区环境应急预警机制;

⑵统一协调特别重大、重大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⑶研究和部署环境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统一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

2.2.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担任,办公室职责是:

⑴建立和完善区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预警体系。

⑵对区、乡镇两级环境应急机构设置、队伍建设、应急装备和物资准备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⑶督促、指导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⑷组织调查突发环境事件;

⑸组织编制、修订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⑹组织环境应急的宣传、培训和演练;

⑺组织建立和管理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

⑻贯彻落实区指挥部的其他工作部署。

2.2.3应急工作组

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应急监测组、污染控制组、事故调查组、医疗救治组、应急保障组、应急抢险组、治安维护组、宣传报道组。分组组成及主要职责为:

⑴综合协调组

牵头部门:区政府办公室

组成部门:区生态环境分局

工作职责:协助区指挥部完成会议组织、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工作。

⑵应急监测组

牵头部门:区生态环境分局

组成部门:区自然资源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综合执法局、气象局

工作职责: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情况进行监测,明确污染物性质、浓度和数量,会同专家组制定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程度、范围、污染扩散趋势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⑶污染控制组

牵头部门:区生态环境分局

组成部门:区工信和商务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和交通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人武部、公安分局、消防大队。

工作职责:控制污染源,切断污染扩散通道,清除污染物,防止和减轻污染事态恶化。

⑷事件调查组

牵头部门:区生态环境分局

组成部门:区自然资源局、住建和交通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消防大队。

工作职责:调查事件发生原因,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⑸医疗救治组

牵头部门:区卫健局

组成部门:区民社局

工作职责:负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专家与应急队伍,调集医疗、防疫器械、药品,开展受伤(中毒)人员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并提供医疗救助。

⑹应急保障组

牵头部门:区财政局

组成部门:区教育局、工信和商务局、民社局、住建和交通局、水务局、旅游和文体广电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国网宁夏中卫分公司

工作职责:提供应急救援资金,组织协调应急储备物资,负责组织调集应急救援装备,对灾民进行基本生活救助,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人员食宿等基本生活保障。保证电力供应和通信畅通。

⑺应急抢险组

牵头部门:区公安分局

组成部门:消防大队、人武部

工作职责: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抢险与救援工作。

⑻治安维护组

牵头部门:区公安分局

工作职责:负责事发地周边安全警戒与人员疏散工作;实施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畅通;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⑼信息报道组

牵头部门:区委宣传部

组成部门:区旅游和文体广电局

工作职责:负责应急处置信息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2.2.4应急专家队伍

应急专家组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成员由有关法律、经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

⑴平时,就应急准备中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提供咨询服务;

⑵应急响应时,参与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

⑶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

2.2.5应急监测队伍

依托市生态环境局监测站及相关环境监测部门、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组建应急监测队伍,组织、指导、协调应急监测工作,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2.2.6应急处置救援队伍

依托消防救援大队、武警中队及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大型化工及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的应急力量,组建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救援队伍,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组建区直属环境应急队伍,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勘查、技术评估及应急处置工作。

2.3镇乡辖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

乡镇政府管理区要建立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风险防范的监督管理和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工作。

2.4指挥关系

一般(IV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指挥,原则上由事发地镇乡辖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派员指导。当发生超出乡镇政府、管理区应急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乡镇政府、管理区的申请或者实际工作需要,由区应急救援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指挥,原则上由沙坡头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派员指导。区政府应做好先期处置,并于沙坡头区指挥部到位后配合做好后续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指挥,由市指挥部负责,区政府应做好先期处置,并于市指挥部到位后配合做好后续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指挥部负责指挥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待国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到位后,根据上级安排继续指挥应急处置,或向国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移交指挥权。

三、预防和预警

3.1信息监测

1、沙坡头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沙坡头区区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风险评估工作,包括对发生在沙坡头区外、可能或已经对我区造成环境影响事件信息的收集与传报。

2、沙坡头区有关部门按下列分工分别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及预警信息监控。

⑴环境污染事件由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

⑵交通事故引起的污染事件(主要为公路污染事件)由区住建和交通局、区公安分局负责;

⑶危险化学品、石油液化气污染事件由区工信和商务局、区应急管理局负责;

⑸生物防护实验室泄漏事件由区卫健局负责;

⑹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由区自然资源局负责;

⑺畜禽动物病毒泄漏事件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

⑻放射源被盗或丢失事件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及区应急管理局负责。

一般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经核实后,及时上报沙坡头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3、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及预警信息监控。

3.2预防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备至属地镇乡、区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的部门。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镇乡、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⑴开展污染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危险源排查,掌握全区风险源种类分布情况,了解沙坡头区内外的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⑵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各镇乡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新建项目在环评验收阶段制定应急预案的审核。

⑶加强环保宣传,增强广大群众保护环境的意识,降低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沙坡头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全面、科学地分析收集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对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可能性、级别、危害程度等进行评估,提出预警报告、预警建议、控制措施等报沙坡头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长。

3.3预警及措施

沙坡头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且可以预警时,按照预案规定程序进行预警。

3.3.1预警分级与预警发布

与突发环境事件分级相对应,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分别为IV级、Ⅲ级、Ⅱ级和I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区、乡镇两级政府应当根据收集到的信息,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研判,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IV级(蓝色)预警: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沙坡头区政府负责发布。

Ⅲ级(黄色)预警: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沙坡头区政府负责发布。

Ⅱ级(橙色)预警: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负责发布。

I级(红色)预警: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涉外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提出申请并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3.3.2预警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预警信息后立即向沙坡头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上报预警建议,并组织做好应急准备。

3.3.3启动预案准备

自预警公告发布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根据预警级别采取相应措施,准备启动应急预案,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终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3.3.4预警措施

当发布预警公告进入预警期后,区政府、乡镇、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⑴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⑵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上一级政府;

⑶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电话:12369),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⑷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家及专业技术人员,及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事件级别;

⑸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⑹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电话:12369)。

另外,根据事态发展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⑴命令应急救援队伍和技术支撑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⑵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⑶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对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⑷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同时做好风险防范;

⑸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依法采取预警措施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应急义务。

3.3.5预警级别的调整和解除

发布警报的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危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相关措施。

3.4预警支持系统

⑴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事件预警系统、区域环境安全评价科学预警系统、辐射事件预警信息系统;区住建和交通局负责建设一般道路污染事件应急设备库和道路污染快速反应系统。

⑵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突发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恢复周期检测反馈评估系统、辐射事件数据库系统。

⑶建立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系统。沙坡头区有关部门根据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协调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

四、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与突发环境事件分级相对应,分级响应按本预案2.4指挥关系实施。

在上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接管应急指挥权之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事发地政府应履行先期处置义务。

Ⅳ级响应由沙坡头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实施。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启动高级别应急预案时,事发地低级别应急预案应当同时或先行启动,其指挥与协调按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执行。

4.2应急响应程序

1、Ⅳ级响应时,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⑴事件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迅速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同时立即向沙坡头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⑵沙坡头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①立即开通与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镇乡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②立即向沙坡头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报告,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迅速赶赴现场应急指挥;

③在核实事件基本情况后,立即直报沙坡头区政府办公室,并在事发后45分钟内书面报告详细情况;

④通知有关技术人员组成专家咨询组,分析情况。根据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为事故发生地或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⑤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技术人员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所在镇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2、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主要采取下列行动:

⑴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预案,及时向沙坡头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⑵启动本部门应急指挥机构;

⑶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⑷需要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向沙坡头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

3、属I、II、III级响应时,沙坡头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在接到报告后,迅速启动本级预案,先期处置,同时及时上报信息,配合做好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4.3信息报送与处理

4.3.1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当发生或判断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生产经营单位或有关责任人应立即向当地镇乡政府和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沙坡头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环保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当地政府通报;镇乡政府、环保部门和相关部门,对已经发生的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和可能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信息,半小时内向区政府值班室用电话报告初步情况,1小时内书面报告基本情况,2小时内书面报告详细情况,并全程跟踪续报;区政府办公室向区政府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其中,核与辐射事件的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执行。

4.3.2信息通报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各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政府有关部门在应对突发事件时,应当在抢险、救援、处置过程中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并及时向同级环保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和相关部门。

4.4指挥和协调

4.4.1指挥和协调机制

根据需要,沙坡头区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属一般事件的分管副区长赶赴现场任总指挥,负责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属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件的沙坡头区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

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件所在地毗邻镇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各应急机构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应急指挥部成立前,事件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和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坚决、迅速地启动本级预案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应急指挥部配合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应急状态时,专家咨询组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指挥部领导决策参考。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为环境应急领导机构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各应急分队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发生环境事件的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要及时、主动向环境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有关主管部门应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应急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4.2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环境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⑴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⑵派出有关技术人员和其他应急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⑶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⑷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⑸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⑹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⑺及时向沙坡头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4.5处置措施

4.5.1突发环境事故处置依据

⑴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置,按《沙坡头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沙坡头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⑵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置,按《沙坡头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⑶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及石油天然气储运污染事件的处置,按《沙坡头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沙坡头区处置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⑷动物疫情事件的处置,按《沙坡头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⑸放射源被盗或丢失事件的处置,按《沙坡头区防辐射事故应急方案》《沙坡头区公安局防辐射事故应急方案》组织实施;

⑹沙坡头区交通事故引起的环境事件的处置,按《沙坡头区处置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⑺特大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气象灾害事件的处置,按《沙坡头区地质灾害防灾预案》《沙坡头区自然灾害抗灾救灾应急预案》《沙坡头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4.5.2主要环境事件处置措施

4.5.2.1大气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

⑴发生气型污染事件后,沙坡头区各企业应及时启动企业应急预案,控制发生的事故。

⑵企业立即向沙坡头区应急办公室汇报发生事故的情况,包括污染物的性质、排放量、严重程度、可控能力、影响范围等。

⑶沙坡头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启动沙坡头区应急预案,在核实现场情况的基础上,向上级汇报事故的情况,请求上级支援。

⑷应急专家组根据事故情况、发生地风向风速以及大气稳定度选用针对污染物的合适预测模型,如《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推荐的多烟团模式、分段烟羽模式及重气体模式等,分析可能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

⑸根据预测的范围和程度,确定需要疏散的人员和疏散路线。根据污染物的性质,事件类型、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风向和风速,结合事件发生企业(或事业)单位的环境应急预案做出应急响应工作。应急处置小组应迅速组织查明有害气体外泄部位和原因,组织采取切断有害气体泄漏源,堵塞漏点,尽量减少泄漏量。如无法切断泄露气源,采取降电流、降压力等措施,必要时请示采取全厂临时紧急停车措施。

⑹根据污染物的类型和泄漏量,采取相应的降低污染物危害的措施。

4.5.2.2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

根据污染物的性质,事件类型、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河流的流速与流量(或水体的状况),以及事发企业周边饮用水源地的情况,结合事件发生企业(或事业)单位的环境应急预案做出应急响应工作。

应急机构应迅速组织查明有害液体流失的部位和原因,组织采取切断泄漏源,堵塞漏点,避免污染大范围扩散。如储存酸、碱的罐、槽等容器出现局部泄露,立即采取倒料措施,尽可能减少流失。必要时采取全厂临时紧急停车措施。

对排水渠道中的受污染水体,包括消防等抢险救援中产生的废水及时采取截流措施,输送至处理装置,或采取临时的补救措施。如废水中产生的废水已流失至区政管网,立即采取阻截污染扩散措施。如废水已流进周边水体,除向相关单位汇报外,还应及时通知周边居民,禁止使用相关水资源,并在水体周边醒目位置设置临时警示牌。

4.5.2.3土壤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

沙坡头区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因泄漏、生产事故等其他原因导致含有毒有害有机物、重金属等物质外排,进入土壤导致园区土壤受到污染,针对土壤污染的应急处置如下表所示。

4.5.2.4交通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

⑴划定紧急隔离带。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泄漏事故,首先应由交警部门对道路进行戒严,在未判明危险化学品种类、性状、危害程度时,严禁半幅通车。

⑵判明危险化学品种类。立即进行现场勘察,通过向当事人询问、查看运载记录、利用应急监测设备等方法迅速判明危险化学品种类、危害程度、扩散方式。根据事故点地形地貌、气象条件,依据污染扩散模型,确定合理警戒区域。

3、处置措施:

⑴液态污染物。

修筑围堰,防止进入水体和下水管道,利用消防泡沫覆盖或就近取用黏土覆盖,收集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利用防爆泵进行倒罐处理。酸性物质泄漏后应急处置人员应穿着防化服,佩戴消毒面具。

如液态污染物进入水体,应首先切断污染源,对下游居民进行警示,禁止取水活动。在水体中投加中和药剂。待事发地及水体下游水质恢复后应急处置结束。

⑵固态污染物

固态污染物在运输过程中泄露,处置人员应在上风向进行处置操作,防止固态物质吸入,对泄露物质进行收集,收集过程中应轻拿轻放,减少扬尘。固态物质泄露进入水体,参考液态污染物泄露的处置措施。

4.5.2.5排水管网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

沙坡头区排水管网主要由雨水管网和污水管网,对环境产生影响的主要是涉重金属污水管网发生事故,事故类型一般是管网发生破损造成涉污水泄露。

⑴在泄露地点用砂土袋修筑临时围堰,防止废水流入区政雨水管网和排水沟,立即调用泵将废水抽送至罐车,运至污水处理站。

⑵对破损管道进行修补。

⑶对受污染的土壤进行检测,发现重金属超标的,应考虑进行处理或土壤修复。

4.6应急监测

根据调查,区生态环境分局没有环境应急监测队伍,不具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能力。因此,沙坡头区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委托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对区域环境质量进行监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速度与范围。在此范围内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事件发生初期,根据事件发生地的监测能力和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按照尽量多的原则进行监测,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技术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4.7应急终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⑴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⑵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⑶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⑷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⑸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五、应急保障

5.1资金保障

由区发改局、财政局、统计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经费由政府财政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列支。

5.2装备保障

各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范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5.3通信保障

各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全区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环境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分队间的联络畅通。

5.4人力资源保障

有关类别环境应急专业主管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对所属沙坡头区内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由沙坡头区、镇乡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5.5技术保障

组建专家咨询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技术人员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环境应急数据库,建立健全各专业环境应急队伍,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随时投入应急的后续支援和提供技术支援。

5.6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环境事件后,由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协调,沙坡头区住建和交通局配合及时协调提供运输保障,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保障运送应急救援人员、物资器材所需的车辆,保障应急道路的畅通;必要时,依法对相关道路采取交通管制,确保应急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5.7医疗卫生保障

沙坡头区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突发环境事故灾难的救治能力。区卫健局应掌握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机构的资源信息。

5.8生活保障

根据应急指挥安排由区财政局、民政局、各镇乡人民政府及事故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保障险区转移人员和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品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它生活必需品。

5.9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提供事故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5.10宣传、培训与演练

⑴沙坡头区直属相关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编印、发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公众防护“明白卡’,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⑵区生态环境分局及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应加强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业人才。

⑶区生态环境分局及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单项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5.11应急能力评价

为保障环境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并实现持续改进,对各部门环境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在环境应急能力评价体系中实行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沙坡头区对各部门应急机构的建立与运行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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