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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沙坡头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640502001/2020-00074 文号 卫沙政办发〔2020〕35号 生成日期 2020-04-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中卫市沙坡头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卫市沙坡头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沙坡头区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沙坡头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中卫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版)》等法规、预案,特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在沙坡头区境内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突发社会安全等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4事件分级标准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III级)和一般(Ⅳ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进行预警。

1.4.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中卫市范围内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的,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波及多个县(区)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对2个以上县(区)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周边以及与沙坡头区通航的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沙坡头区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8)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沙坡头区范围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全市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县(区);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沙坡头区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沙坡头区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沙坡头区以外的地区;

(8)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9)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1例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3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沙坡头区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沙坡头区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沙坡头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20例,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县(区);

(3)霍乱在沙坡头区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或在沙坡头区首次发生;

(4)在沙坡头区范围内,1周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是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l-2倍;

(5)在沙坡头区范围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7)在沙坡头区造成危害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8)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9)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49人,或死亡3人以下;

(10)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危害严重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沙坡头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沙坡头区域内发生,l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无死亡病例报告;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

(5)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培训、物资设备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实行属地化管理,由沙坡头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各乡镇、各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各乡镇、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履行本辖区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落实党政同责。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和卫生健康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4)公开透明,实事求是。按照有关规定准确、及时、专业地向社会和公众公开信息和工作进展。严格信息报告制度,严把时限要求,不得瞒报、漏报、迟报、误报、谎报。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任何相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积极主动回应社会和公众关切。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卫生健康局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负责组织、协调沙坡头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区人民政府提出成立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区人民政府根据卫生健康局的建议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决定是否成立区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2.1.1应急指挥部组成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区人民政府主要或分管卫生工作的领导同志担任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负责处理沙坡头区应急工作;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应急指挥部由区政府区长任总指挥,区委、政府有关领导任副总指挥,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局。

2.1.2成员单位及职责

区卫生健康局:承担沙坡头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组织、指导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医疗卫生单位开展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置和救治等工作。制定完善工作机制、应急预案、技术方案等;督导检查防控工作开展;收集、汇总、上报相关工作信息,依法依规及时发布相关信息;组织指导开展专业培训;负责组织开展卫生知识宣教和心理危机干预;负责在辖区内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驻卫媒体和区内各媒体做好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宣传报道工作;指导新闻单位依法依规发布相关信息。 

区委网信办:加强网络阵地管理,强化舆情监测研判,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需要,积极争取资金,协调解决紧急救援、应急设施设备。

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落实工业企业应急物资储备,及时协调解决应急物资需求,保障应急工作正常进行。做好工业企业外来务工人员疫情排查防控工作;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协助做好参加城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疫情通过涉外经贸活动的跨地区传播扩散;加强大型商场、集贸市场、餐饮企业监管。

区教育局:加强与卫生健康局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健全协作联动机制,强化学校疫情防控工作的监督指导;加强辖区及外地高校返乡学生的疫情排查防控工作;强化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提高师生自我保护意识和防病能力;组织实施各级各类学校疫情防控工作措施,防止疫情在学校发生、蔓延;组织各级各类学校加大校园环境卫生整治力度,特别是加强学校餐厅食品卫生工作,倡导良好卫生习惯,创造健康卫生环境。

区公安分局:密切关注与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查处打击影响和干扰疫情处置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依照职责根据疫情形势,做好强制隔离、交通道路管制等应急处置工作;严格群众大型活动审批;做好应急物资安全保障;依法查处假冒伪劣物资以及违法违纪案件;依法查处网络虚假有害信息。

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协会等组织力量,参与群防群治;按照工伤保险政策的有关规定,及时落实参与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

区司法局:负责做好相关法律援助、法治宣传和合法性审查并提供法律支持。

区财政局:负责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保障,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配合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保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快速隔离控制、病样采集,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区生态环境分局:配合组织环境质量监测,加强医疗废物管控。

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负责建筑工地、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等分管行业疫情排查防控工作;保障县乡公路交通畅通,保证药品、设备等紧急物资快速运送;配合市直有关部门加强承运货物的管理,严禁将疫区可能感染物资运入沙坡头区境内;组织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做好县乡道路主要路口出入车辆和人员疫情排查防控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人畜(禽)共患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调查和应急处置等工作;落实定点屠宰厂(场)卫生消毒制度;建立健全溯源追查制度,加强对屠宰登记的检查。

区旅游和文化体育广电局:按行业管理要求,督促各旅游企业,及时汇总上报出入疫情流行地区的游客数量;组织旅游行业做好疫情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防止疫情通过旅游团队跨地区传播;指导督促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及时接收、发布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的警示信息,有针对性地做好相关工作。配合做好体育馆、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网吧、酒吧、KTV等公共场所和大型文化活动的疫情排查防控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公共卫生事件发展形势,及时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做好信息通报和相关处置工作。

区医疗保障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和自治区、中卫市关于医疗救治相关费用政策。

区气象局:分析气象因素,为研判疫情趋势提供依据。

区人武部:特殊时期协调武警部队参与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行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现场控制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群众消防、救援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全面落实综合防控措施,防止疫情蔓延,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社会大局稳定。

2.2 专业机构

2.2.1专业机构组成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等是疫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疫情应急处置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和处置技术水平,服从行业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有效开展疫情处置工作。

沙坡头区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专家组,为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根据实际情况可确定沙坡头区人民医院为沙坡头区医疗救治定点医院,严格落实“集中病例、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措施。

2.2.2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1)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

(3)卫生监督机构:主要协助卫生健康局对沙坡头区各医疗卫生机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依法监督和业务指导。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其他部门和机构收集的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信息应及时向卫生健康局通报。

3.2  预警

区卫生健康局根据辖区医疗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和预测报告以及沙坡头区有关部门和市级有关部门及毗邻县有关部门的预警通报,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向区政府报告作出预警。

预警信息包括事件的性质、原因、可能造成的危害、可能波及的范围、提醒事项和应采取的措施等。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

(1)区卫生健康局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2)辖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3)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机构和教育机构等。

3.3.2 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和其他相关人员。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区卫生健康局报告。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乡镇人民政府或卫生健康局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沙坡头区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尽快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3.3.4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4 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分为I级、Ⅱ级、Ⅲ级、Ⅳ级,依次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级别的公共卫生事件。

(1)Ⅳ级响应。发生一般级别公共卫生事件时,由沙坡头区人民政府根据应急处理需要,决定启动Ⅳ级响应,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主要落实以下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配合市卫生健康委专家组做好流行病学调查、病例标本检测和密切接触者管理,结果及时报市卫生健康委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定点医院全力救治患者,同时加强医务人员防护,防止院内感染发生。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一步强化专业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宣传,提高公众防病意识和技能。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改善环境卫生。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做好对公共场所和交通工具的通风和消毒工作。区卫生健康局根据疫情进展,及时向社会公布疫情、监测和防治工作情况。

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联合加强农贸市场管理,定期巡查巡防,严厉打击野生动物非法交易活动。

区教育局要指导学校切实落实传染病防控措施。

区公安分局、区旅游和文化体育广电局要加强大型集会管理,控制规模,减少频次。

区医疗保障局要全面落实国家医保局和自治区病例救治保障政策。

机关、各企事业单位要落实传染病防控措施,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做好病例搜索和报告工作。

(2)Ⅲ级响应。发生较大级别疫情时,由沙坡头区应急指挥部定启动Ⅲ级响应。

在IV级响应的基础上,做好以下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及时调配疫情防控、医疗救治等相关资源,充实专业救治队伍,适时增加定点医院,组织诊疗专家组对重症病例进行集中救治;进一步加强健康教育,提高公众健康素养。协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和指导做好疫点消毒,同时开展外环境消毒。

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联合关闭活禽市场,禁止野生动物交易活动。

区公安分局、区旅游和文化体育广电局原则上不办大型集会,各单位不组织大型集体活动。

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加强网络管理和舆情监测,正确引导社会舆情。

(3)Ⅱ级响应。发生重大级别疫情时,由沙坡头区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Ⅱ级响应,调配沙坡头区范围内与疫情防控有关的资源和物资,各乡镇、各部门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落实本乡镇本部门防控职责。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做好以下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设置专门的救治医院,调配沙坡头区范围内医疗资源救治患者。必要时,请求市卫生健康委派市级专家指导疫情防控工作和医疗救治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联合关闭与疫情相关农贸市场,禁止野生动物交易活动。

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配合视情减少、停运相应长途、区内交通班次。

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严禁组织大型集体活动。

依法对发生聚集性病例的区域实施隔离措施,公安机关做好隔离区域社会维稳工作。

(4)Ⅰ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级别疫情时,由沙坡头区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做好以下工作:

沙坡头区应急指挥部统筹全区一切综合防控资源阻击疫情。

根据疫情情况,依法实施疫区封锁,实行交通管制,劝阻群众取消或推迟非必要的旅行,劝阻疫区群众取消或推迟赴非疫区的旅行。学校停课。

区卫生健康局请求市、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派市级专家指导疫情防控工作。

4.2响应的调整与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方可终止。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卫生健康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区人民政府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4.3后期评估

疫情处置工作结束后,区卫生健康局应在沙坡头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评估。评估结果报区委、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

4.4善后处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表彰奖励在疫情应急处置中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人员。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补偿。对在疫情防控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 保障措施

5.1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足够的资金保障。

5.2物资筹备

按照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制订的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区卫生健康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储备。区卫生健康局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落实物资储备,区财政局保障物资储配经费。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卫生健康局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协商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疫情发生时,沙坡头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征用社会物资并进行统筹使用。

5.3法制保障

必要时,按照自治区出台的相关法规性文件,保障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5.4社会动员与舆论支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依法及时公布疫情,保持信息透明度,避免因群众猜疑引起恐慌。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积极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和科普、普法工作,提高各级干部群众的预防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普及传染病预防知识,提高全民卫生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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