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编制《中卫市沙坡头区农业农村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沙坡头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1.沙坡头区农业农村局工作规则、领导分工、机构职能;

2.沙坡头区农业农村局文件;

3.沙坡头区农业农村局重要会议;

4.沙坡头区农业农村局人事任免;

5.沙坡头区农业农村局工作报告;

6.沙坡头区农业农村局重点亮点工作;

7.沙坡头区农业农村局重要活动信息;

8.沙坡头区农业农村局财政预算、财政决算;

9.《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公开:

1.在沙坡头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开设政务公开栏目发布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2.通过信息公开栏、报刊、广播、电视等载体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3.通过“沙坡头区农业农村局”微信公众号实时发布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20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按程序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本单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邮政编码、电子邮箱地址等如下:

机构名称:中卫市沙坡头区农业农村局

咨询电话:0955-7655567

传真号码:0955-7655567

办公地址:中卫市沙坡头区怀远南路252号

邮政编码:755000

咨询时间: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到沙坡头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现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沙坡头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直接填写《中卫市沙坡头区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提交即可。

3.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邮寄至沙坡头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以上3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均应填写《中卫市沙坡头区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该《申请表》可现场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登陆“沙坡头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电子版。沙坡头区农业农村局暂不受理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箱等方式提出的申请。

(三)申请处理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表》并登记后,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完备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收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依申请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如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掌握部门或单位的,告知申请人相关单位及联系方式。

6.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

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五)注意事项

1.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需要本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不予提供。

3.同一申请人向受理机构就同一申请事项重复提出申请的不再重复答复。

4.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5.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申请人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不予公开政府信息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权利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举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中卫市沙坡头区农业农村局信息公开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