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40502005/2020-00061
  • 卫沙农改办发〔2020〕2号
  • 沙坡头区农业农村局
  • 沙坡头区农业农村局
  • 有效
  • 2020年03月30日
关于调整沙坡头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期限相关事宜的通知
卫沙农改办发〔2020〕2号
时间:2020年03月30日 来源:沙坡头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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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区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各金融机构:

目前距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期结束(2027年12月31日)仅剩7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抵押期限不足7年,导致评估价值低,抵押贷款额度低,无法满足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贷款需求,为鼓励新型经营主体有序发展,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额度受限问题,满足农民群众农业生产融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节第二十一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的规定,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将沙坡头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期限予以调整,现将调整沙坡头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进行抵押贷款期限延长至2057年12月31日。

(二)使用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抵押人年龄男为18-60周岁,女为18-55周岁。耕地抵押价值评估年限按延长30年计算,亩贷款抵押额度原则一类地区域(镇罗、柔远、东园、滨河、文昌、迎水桥、常乐、永康、宣和九镇黄河水自流灌溉区)亩均不超过10000元;二类地区域(常乐、迎水桥、永康、宣和镇的引黄灌区)亩均不超过8000元;三类地区域(香山乡、兴仁镇、常乐镇、永康镇、迎水桥镇、宣和镇旱作区)亩均不超过5000元。其它类型的土地抵押价值评估按第二轮承包期剩余年限计算。

(三)农村土地承包农户已转为城镇户或户主去世后承包地由子女耕种经营的,抵押价值评估年限按第二轮承包期剩余年限计算。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借款人采用本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多种农村产权组合“捆绑式”模式抵押的,抵押价值评估按第二轮承包制剩余年限计算,其评估价值可采取协议评估或第三方评估方式,经抵押人确认方可抵押。

(五)凡使用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抵押价值评估年限按实际出租费缴纳年限计算。

(六)其他事项仍按照《关于印发<沙坡头区农村产权流转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等方案的通知》(卫沙政发〔2016〕30号)和《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坡头区农村产权流转管理工作方案等文件的通知》(卫沙政办发〔2017〕208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前后亩均抵押贷款价值对比表




中卫市沙坡头区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3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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