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40502001/2017-62344
  • 卫沙农发〔2017〕227号
  •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农科委
  • 有效
  • 2017年05月30日
关于印发沙坡头区林地林木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卫沙农发〔2017〕227号
时间:2017年05月30日 来源: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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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沙坡头区林地林木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切实保护林地林木资源,建立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现将沙坡头区林地林木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中卫市沙坡头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代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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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坡头区林地林木管理实施方案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加强沙坡头区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森林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林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沙坡头区林地林木管护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方案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本办法所称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第三条沙坡头区行政区划内乡镇范围内(不含市属各林场、工业园区、中卫市区、中冶美利林业有限公司、宝塔石化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所属林地、林木)对林地、林木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采伐等活动,适用本方案

第四条林地、林木合法的所有权、使用权的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林地、林木保护、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科教兴林战略。

第六条对在植树造林和林地、林木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沙坡头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林地林木权属

第七条林地权属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林木权属分为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

第八条申请办理林地、林木权属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该林地或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完备、合法;

(二)林地位置、四至界线和面积等有关图表资料准确,四至范围和实地相符;

(三)界桩或者地物标志明确;

(四)林地权属无争议;

(五)其他条件。

第九条办理林地、林木权属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机构资格证明。委托代理申请的,还应提交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的代理委托书。

(三)林地承包合同、出让、转让合同以及政府划拨林地文件等能够证明对该林地或林木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四)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第十条林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或其他条件造成林地灭失的,林权证持有者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由登记机关注销登记,收回林权证。

第十一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日起一个月之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抢占有争议的林地及其附着物或者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第三章 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

第十二条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林业区划和林业长远规划,编制本地区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相协调。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变更。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林地用途,例如在林地上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已改变用途的,责令恢复,并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四条确需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林地的,由沙坡头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审核审批,超审批权限的,由沙坡头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上报,由征占用林地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经批准同意后,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第十五条请征收、征用或占用林地,或者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沙坡头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征收、征用或占用林地申请书及单位或者个人身份证明;

(二)项目批准文件;

(三)被征收、征用或占用林地的林权证书;

(四)缴纳有关补偿费用的协议书。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还应当提交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涉及占用退耕还林地的,因由用地单位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占一补一”的原则编制补植作业设计,经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占用林地手续。补植区域必须为耕地,且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不得已原有林地顶替退耕还林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补植及粮款补助衔接工作,确保退耕还林面积不减少。

第十六条 临时占用林地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和放置带有腐蚀、污染性的物品;占用期限届满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届满前3个月,由用地单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临时占用申请,并且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用地单位应当在一年内恢复被使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

第十八条 占用、征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限、范围和数量使用林地。

第十九条 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可以先行使用林地。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补办使用林地审核手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依法补偿后交还原林地使用者,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征用、占用林地过程进行监督,防止发生超范围占用林地行为;涉及临时占用林地的,督促用地单位在占用期限结束后一年内恢复林地生产条件。

第二十一条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沙坡头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专项用于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包括调查规划设计、整地、造林、抚育、护林防火、病虫害防治、资源管护等开支,不得平掉、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四章 林木保护

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木保护工作,划定护林责任区,落实护林责任制,组织有林单位建立护林组织,订立护林公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组织群众护林。

第二十三条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森林实行分类经营,建立林木资源档案,实施科学管理,使林木消耗量低于生长量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盗伐、滥伐林木;

(二)违法毁林开垦,破坏森林植被;

(三)在林地、幼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内放牧、狩猎、砍柴;

(四)折枝毁树采种、采果和在活立木上剥树皮;

(五)其他损坏林木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森林和林木实行限额和计划采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过自治区下达的年森林采伐限额

第二十六条采伐林木应当向沙坡头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可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除外。

第二十七条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二)其他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三)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

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组织抢险的单位或者部门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沙坡头区林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采伐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范围等进行采伐,采伐林木所在乡镇负责对采伐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采伐后由所在乡镇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并将更新造林档案报沙坡头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林木采伐作业结束后和林木更新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采伐、更新单位分别对采伐作业质量和更新面积、质量进行检查验收,更新造林成活率不得低于85%。

第五章职责分工

第三十一条实行分级、分段、分片管护。

(一)国有林地、林木资源其管护权由各权属单位负责管护。

(二)集体林地、林木资源由权属单位管理,由各权属单位负责管护,但必须纳入统一管理的范畴。

(三)个人承包或栽植的林地、林木,纳入村护林队管理。

第三十二条 沙坡头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成立林地林木管护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林地管理办法》《中卫市沙坡头区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负责沙坡头区行政区划内林地林木管护、森林防火、林木检疫、林木病虫害防治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配合查处涉林案件等工作;指导各林地林木管护责任单位护林组织对林地林木进行日常管理,负责对镇村级管护人员进行培训;

    (三)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林业发展规划、年度实施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确保沙坡头区林业资源有序增长;

    (四)根据低于年森林采伐限额的要求和国家规定的项目和程序,编制年森林总采伐量计划报上级部门批准后执行。负责林地征占用行政审核审批及上报工作,做好林木采伐更新管理工作;

(五)负责协调、落实林地林木管护、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资金;

(六)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与各乡镇签订林木管护、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目标管理责任书,细化责任主体;组织、指导和监督林地林木管护的相关责任单位和护林人员依法管护。

第三十三条各乡镇人民政府为林地林木管护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为辖区内林地林木管护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护林公约,采取积极有效、灵活多样的方式,深入广泛地做好林木管护政策宣传;

(二)制定辖区内造林绿化中长期规划、年度方案,负责辖区内年度造林工作;

(三)负责辖区内林地林木管护、森林防火、林木抚育、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组建辖区内护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组织机构,加强护队伍建设,形成林地林木管护的长效机制;

(四)根据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林地林木管护措施办法和对护林员考核管理办法,落实管护责任,签订管护、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责任书,督助护林员做好日常巡护日志记载,做好督查及日常管理工作。及时制止并上报各类非法占用林地和毁林行为,积极配合做好案件侦查处理工作。

(五)负责辖区内林木采伐更新、林权证、林地征占用等事项的外业调查、初审工作,并由第一责任人签署初审意见后,按照相关程序,上报林业主管部门;

(六)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等要求,做好林木采伐、征占用林地等行为的监督工作,防止发生超范围、超数量采伐、占用林地等行为。涉及临时占用林地的,占用期满后督促用地单位限期恢复林地生产条件。涉及占用退耕还林地的,做好补植及粮款衔接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条例做出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沙坡头区林业主管部门或上级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沙坡头区林业主管部门或上级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沙坡头区林业主管部门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沙坡头区林业主管部门或上级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沙坡头区林业主管部门或上级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沙坡头区林业主管部门或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沙坡头区林业主管部门或上级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沙坡头区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50%的;

  (三)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的;

  (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

  第三十九条未经沙坡头区林业主管部门或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沙坡头区林业主管部门或上级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由沙坡头区林业主管部门或上级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四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沙坡头区林业主管部门或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 方案由沙坡头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方案公布30日后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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