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40502005/2026-00027
  • 卫沙农发〔2026〕47号
  • 沙坡头区农业农村局
  • 沙坡头区农业农村局
  • 有效
  • 2026年05月13日
关于印发《沙坡头区帮扶小额信贷工作方案》的通知
卫沙农发〔2026〕47号
时间:2026年05月13日 来源:沙坡头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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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各合作银行:

现将《沙坡头区帮扶小额信贷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卫市沙坡头区财政局                         中卫市沙坡头区农业农村局

 2026年5月13日      

         

沙坡头区帮扶小额信贷工作方案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建立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机制促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决策部署,过渡期后,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调整优化为帮扶小额信贷,进一步精准支持农村有帮扶需求的人口发展生产、增加收入。为切实做好沙坡头区帮扶小额信贷工作,充分发挥金融帮扶资金的杠杆作用,按照《金融监管总局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帮扶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金发20262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夏监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  关于转发关于做好帮扶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帮扶小额信贷政策要点

(一)支持对象:沙坡头区内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和需要继续帮扶的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以下简称帮扶人口)。以户为单位发放贷款。

(二)贷款金额:10万元(含)以下。

(三)贷款期限:3年期(含)以内

(四)贷款利率:鼓励银行综合考虑自身资金和管理成本、贷款户的信用评级和还款能力以及财政贴息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利率。贷款利率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五)担保方式:免担保。

(六)贴息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帮扶小额信贷,在国家政策最低要求的基础上适当提高标准后,按照贷款利率的80%给予贴息且上限不超过2.9个百分点其中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依照《金融监管总局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帮扶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金发20262规定贴息70%贴息上限不超过2.5个百分点自治区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贴息10%贴息上限不超过0.4个百分点),剩余的贷款利息由借款人承担贴息贷款额度原则上以5万元为上限对于扩大生产经营规模、购买农用设施设备、开展设施农业经营等确有大额生产经营支出需要的借款人,贴息贷款额度上限可适当从5万元提高到 10万元。同时,与其他财政贴息政策做好统筹。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贷款人员及贷款金额为依据按季度兑付小额信贷贴息。

(七)风险补偿机制:原在各合作银行开立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贷款风险补偿金转为帮扶人口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用于适当分担贷款风险。

(八)贷款用途: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帮扶人口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也不能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九)贷款条件:请贷款人员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通过银行评级授信、有真实的生产经营融资需求、有劳动生产技能和还款能力;贷款资金应用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政策要求的产业项目;申请人年龄原则上应在18周岁(含)至65周岁(含)之间。

(十)政策衔接:过渡期内(20251231日前)及国家四部委通知印发前(2026226日前)签订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合同(含续贷、展期合同),在合同期内各项政策保持不变。

二、强化贷款管理

(一)加大金融机构内部资源保障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帮扶小额信贷实施适度的内部资金转移定价让利政策,在人员配置、经费保障、业绩考核、不良资产处置等环节给予重点倾斜,切实保障帮扶对象生产经营的合理信贷需求。依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金规202411号)相关规定,针对性完善帮扶小额信贷尽职免责具体情形,厘清免责办理程序,提升尽职免责办理质效。

(二)优化信贷业务管理模式。各银行机构结合帮扶对象生产经营特征、经营周期及实际还款能力,依规开展信用评级与授信工作,科学核定贷款规模与使用期限。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托帮扶对象生产经营相关信息,在保护个人隐私与数据安全的基础上,积极运用数字化金融技术构建智能授信模型,有效提升信贷审批办理效率。

(三)规范续贷展期管理。帮扶小额信贷可续贷或展期1次。过渡期内发放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在过渡期后到期的,符合帮扶小额信贷条件且此前未续贷或展期的,也可续贷或展期1次,续贷或展期期间按本通知执行。已还清贷款且符合贷款条件的帮扶人口可多次申请贷款。

(四)引导自愿参保意外险。鼓励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自愿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贷款银行可在征得申请人知情同意的前提下,推荐合适的意外伤害保险产品,但不得将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发放帮扶小额信贷的前置条件。

(五)加强数据统计报送。各合作银行于每月8日之前在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导入上月帮扶小额信贷贷款、还款数据,确保数据完整、真实、准确。

三、健全防控机制

(一)提高信贷投放精准度。银行要做好贷前摸排与贷中审核工作,着重核查帮扶人口经营行为的合规性、资金需求的真实性,严防不符合条件对象违规套用信贷资源。农业农村局每月将帮扶人口花名册反馈各合作银行,各合作银行依规开展帮扶小额信贷业务,坚持独立审贷、自主放贷,不得以与产业发展、还款能力无关的婚姻状况等作为附加限制条款,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不当干预,按需合理设定贷款期限、规模。

(二)从严规范资金使用管理。银行应加强贷后跟踪管理,积极运用金融科技手段强化资金流向监控,加大内部排查频次,及时制止户贷企用、违规挪用等行为,有效防控恶意逃废债务风险。对已退出帮扶人口的借款主体,其尚未到期的原有贷款不作回溯调整,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要的,可按规定转为普通农户贷款。银行在日常监管中要重点核查帮扶小额信贷资金投向与实际使用情况。

(三)有序推进逾期贷款处置。银行须履行好信贷风险防范处置的主体责任,强化与村两委、驻村第一书记及工作队等基层力量的联动协作,依照市场化、法治化要求,稳妥推进风险防控、欠款清收及不良处置等工作。对局部逾期或不良水平异常偏高的地区,银行应暂缓开展帮扶小额信贷新增投放业务。

(四)规范小额信贷逾期代偿。农业农村局根据各合作银行贷款发放、信贷逾期等情况,可适时对预存的风险补偿金进行动态调整。对贷款逾期超过90天,且符合风险补偿金代偿条件的帮扶小额信贷经村、镇、县(区)会议研究同意后,由风险补偿金和合作银行按9:1比例承担逾期本金代偿责任,即风险补偿金承担90%,放贷银行承担10%进行代偿。

四、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统筹。各乡镇、各合作银行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强化政治担当,加大工作统筹、政策协调和信息共享力度,充分发挥工作合力。用好村两委、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等基层力量,协助做好帮扶小额信贷政策宣传、贷前审核、贷后管理等工作。

(二)抓好贯彻落实。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各乡镇、各合作银行配合,广泛开展帮扶小额信贷政策培训,认真做好贷款统计监测和分析调度工作,推动帮扶小额信贷政策落地见效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乡镇、各合作银行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帮扶小额信贷政策宣传,确保有生产经营融资需求的帮扶人口充分了解政策。加大农村地区金融知识宣传力度,提升帮扶人口对金融诈骗、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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