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各养老机构:
现将《沙坡头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沙坡头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
沙坡头区财政局
2024年5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沙坡头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实施方案
为满足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推进我区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优质化,建立健全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困难失能老年人养老照护服务体系,根据《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的通知》(宁民发〔2023〕107号)文件要求,结合沙坡头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鼓励和引导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自主选择养老机构集中照护服务,不断满足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养老需求。力争到2024年底,建立比较完善、可推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养老照护服务机制,形成基本养老服务资源高效配置的服务体系和供给体系。
二、基本原则
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推动、共同监督”的原则,突出养老服务均等化、多样化,加强困难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工作的规划、引导和管理,创新服务供给方式,提升服务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水平,提高政府投入服务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基本养老服务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服务对象
服务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沙坡头区户籍且在本区长期居住的60岁以上老年人;
(二)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三)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评定为完全失能(4级)等级的老年人;
(四)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
四、服务方式
经本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有入住照护服务机构意愿的完全失能的低保老年人,通过中央财政补贴的方式提供机构集中照护服务。
五、服务机构
中卫市沙坡头区第一中心敬老院、中卫市康养中心、中卫市慈爱康复中心、中卫市温馨一家托老院、万寿园托老院5家养老机构作为沙坡头区经济困难老年人照护服务机构。
六、资金保障及标准
(一)收费标准。经济困难老年人入住照护服务机构照护费用按照沙坡头区集中特困供养全失能老年人标准收费执行。
(二)资金来源。每月本人账户中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等行政给付资金交于入住照护服务机构,其余不足资金由沙坡头区财政保障(依照《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贴资金(支持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方向)预算指标的通知》(卫沙财指标〔2023〕214号)提供资金支持)。
(三)支付方式。支付分为两部分,本人账户中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等行政给付资金,在入住照护服务机构当日支付于照护机构。社保卡于入住当日移交于照护机构保管,并将社保卡余额和支付密码一并告知照护服务机构,便于支付每月照护资金。财政保障部分资金在老年人住满30日后,根据服务机构服务月报,由沙坡头区民社局拨付于照护机构,用于支付照护机构当月剩余照护费用。
(四)其他要求。服务对象因转为非服务对象、离院、死亡及其他原因终止服务合同,或因服务对象临时外出、回家、就医等长时间离院,导致服务机构月度内提供服务小于15天(不含15天)的,不纳入按月补贴统计。
七、入住要求及流程
(一)提出申请
凡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老年人,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填写《沙坡头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救助申请表》(详见附件),由乡镇统一报送至沙坡头区民社局。
(二)评估审批
1.评估。沙坡头区民社局将根据各乡镇报送的《沙坡头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救助申请表》进行入户评估,评估标准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组织开展。
完全失能(4级)等级的老年人评估标准:
(1)自理能力:进食、仪容修饰、洗澡、穿脱上下衣、鞋袜、大小便控制、如厕等方面。
(2)基础运动能力:床上体位转移、床椅转移、平地行走、上下楼梯等方面。
(3)精神状态:时间、空间、人物定向;记忆、理解能力、表达能力、攻击行为、抑郁症状、意识水平等方面。
(4)感知觉与社会参与:视力、听力、执行日常事务、使用交通工具外出、社会交往能力等方面。
满足以上四项分值相加30—45分有C.4能力等级变更依据、以上四项分值相加0—29分的老年人评定为完全失能(4级)等级的老年人。
2.审批。将评估结果在村(居)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符合条件的,沙坡头区民社局将确认审批,在《沙坡头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救助申请表》上签字并盖章,确定为服务对象。
(三)入住要求
此次入住老年人数最高上限为56名,若同时申请人数或累计申请人数已大于56名,将按照高龄老年人、空巢老年人、独居老年人、其他老年人的顺序入住,同类别老年人按照审批顺序入住,入住人数达到56人将不再收住。
高龄老年人:具有沙坡头区户籍且长期居住的城乡低保家庭中80周岁以上的重度失能老年人。
空巢老年人:具有沙坡头区户籍且长期居住、没有子女照顾、独居或夫妻共同居住的城乡低保家庭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重度失能老年人。
独居老年人:具有沙坡头区户籍且长期居住,丧偶以及子女不在身边独自一人居住的城乡低保家庭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重度失能老年人。
其他老年人:除上述三类人以外的低保家庭重度失能老年人。
(四)提供服务
1.服务要求。服务机构要与服务对象本人或其代理人签订机构代养合同,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服务机构应当将服务对象情况每月上报沙坡头区民社局至少一次。
2.停止或更改服务。救助对象经济、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导致不再符合条件或者引起救助金额调整的,本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告知沙坡头区民社局。若照护服务机构发现救助对象存在上述情况且未主动告知沙坡头区民社局的,应当及时向沙坡头区民社局书面报告。经沙坡头区民社局确认,将根据最新审核情况停发救助金或者调整救助金额。如老年人需要继续入住服务机构,所需费用将由老年人全额负担。
八、其他事项
(一)服务对象经评估认定具备享受入住照护服务机构条件后,按照本人意愿安排入住定点服务机构。其中,精神障碍患者安置在中卫市慈爱康复中心。
(二)定点照护服务机构向服务对象收取的个人费用,按照沙坡头区民社局向社会公布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机构托养服务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
(三)服务对象在机构托养期间生病住院,服务机构不承担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陪护服务费;服务对象在集中供养期间所需要的衣物、药品等物资,需要家属自备,服务机构只提供基本护理服务;服务对象在养老机构集中照护期间发生意外(非养老机构护理不当引起的),服务机构将不承担任何责任,亲属不得聚众闹事。
(四)如若老年人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照护服务机构需在当月25日前向沙坡头区民社局提出重新评估申请,并按照最新评估结果变更照料护理等级,方可于次月开展新的服务。
(五)沙坡头区民社局将建立困难失能老年人机构托养服务工作动态管理机制和核查制度。每月核查一次,对不符合条件或已死亡的老年人及时停发补贴资金。
九、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一)服务机构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实施方案要求,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二)沙坡头区民社局将对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照护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定期组织人员探访服务对象,年终对服务对象进行满意度测评,并与养老机构年终考核挂钩。
本方案自2024年5月24日起施行,当上级部门相关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政策发生变化时,本方案将根据最新政策进行调整或废止。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