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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孤儿养育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640502004/2024-00187 文号 卫沙民社发〔2024〕17号 生成日期 2024-04-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沙坡头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部门 沙坡头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

各乡镇:

按照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孤儿养育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宁民发〔201966号)和自治区民政厅 教育厅 公安厅 财政厅 医保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有关工作的通知》(宁民字〔202163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沙坡头区孤儿养育津贴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孤儿养育津贴保障范围

(一)感染艾滋病病毒儿童;

(二)社会散居孤儿,指父母双亡的儿童;

(三)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主要是指父母双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二、孤儿养育津贴发放程序

(一)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发放程序

本人或其监护人持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证明,直接向区民社局提出申请,区民社局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二)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程序

1.申请。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2.查验。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负责对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以及死亡、失踪等情况进行查验,为防止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孤儿养育津贴,乡镇必须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查验核实,户籍、疾病等信息必须与公安、卫健等部门比对核实,确保享受津贴儿童的精确认定、精准保障。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请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亲属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区民社局。对有异议的,应会同村(居)民委员会组成调查核实组,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本人或监护人并说明理由。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得设置公示环节。

3.确认。区民社局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材料及查验结论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

4.发放。于审批次月起,按月发放孤儿养育津贴。

5.申请人协助提交的材料内容:

1)儿童本人身份证、社保卡、户口本;

2)孤儿养育津贴申请审批表(粘贴儿童近期一寸彩色照片);

3)孤儿家庭情况调查记录表;

4)孤儿监护人认定书、监护人身份证和户口本;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父母死亡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父(母)死亡户口本销户页、证明;或医院出具的父(母)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父(母)火化证;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父(母)宣告死亡法律文书;

父母失踪的,提供法院宣告失踪的判决书或加盖法院公章的判决书复印件;

父母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提供办案单位出具的裁判文书或强制执行决定书;

父母重残的,提供由自治区残联发放的父(母)一、二级残疾证或三、四级精神或智力残疾证;

父母失联(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不具备查询条件导致公安机关难以接警处置查找的,可提交《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表》,以上两种仍无法认定的其他复杂情形,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确认,提交乡镇人民政府个案会商研究的记录;

父母重病的,根据医疗卫生部门认定的重病种类确定,提交相关病例;

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提供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判决书;

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提供法院或公安部门的决定材料;

其他需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孤儿养育津贴终止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次月起终止发放:

1)本人死亡的;(2)依法被收养的;(3)已满18周岁的;(4)查找到失踪(失联)父母的;(5)父母重病治愈的;(6)父母刑满释放或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解除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期满3个月的;(7)其他应当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费补贴情形的;(8)享受孤儿养育津贴的儿童年满18周岁后,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可继续享受孤儿养育津贴至毕业为止,其毕业后次月起停止发放。

四、孤儿养育津贴标准

目前,孤儿养育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200元。

五、强化工作保障措施

(一)加强生活保障。按照“精细排查、精确认定、精准保障”的工作要求,乡镇要通过排查,及时将符合政策的儿童纳入保障范围,防止发生儿童漏保问题,每月15日前,乡镇要将孤儿养育津贴申请审核材料上报区民社局确认。乡镇上报的查验资料必须按照政策要求完善、规范,提供的身份证等材料内容必须清晰可见、不能模糊不清。坚持政策落实的“就高”原则,乡镇在排查中,要注意与残疾人等信息比对,将符合政策的儿童优先及时纳入孤儿养育津贴范围,不要用低保政策“一兜了之”。在尚未完成孤儿养育津贴认定工作前,生活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临时救助或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养育津贴查验、动态管理等工作已纳入区民社局年终效能考核乡镇工作内容,以日常工作实际情况考核计分。

(二)强化动态管理。对已经纳入保障的儿童,村(居)民委员会每月一次、乡镇人民政府每季度一次、对享受孤儿养育津贴儿童进行探视巡访,了解生活、学习等各方面情况,对孤儿养育津贴保障后仍有困难的给予相关救助帮扶;保障情形发生变化或终止保障的,每月15日前,将核退人员报区民社局停发资金,同时从系统中减员。对满18岁及以上儿童的上学情况,乡镇可采取开具在学证明等方式进行复核,不符合的及时取消。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孤儿养育津贴的,乡镇应追回虚报冒领的资金,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处理。

(三)加强政策宣传。乡镇要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开展孤儿养育津贴、临时救助等政策宣传,使社会各界广泛了解党和政府的爱民之心、惠民之举,帮助生活困难儿童及其监护人准确知晓保障对象范围、保障标准和申请程序,切实保障好儿童的基本生活。

(四)落实监护责任。加强家庭监护监督指导,对父母因精神残疾等原因严重损害儿童身心健康或致使儿童处于危困状态的,乡镇应当及时进行监护干预。对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或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的儿童,乡镇可上报区民社局,区民社局采取亲属抚养、家庭寄养、机构养育等方式进行兜底监护。对有能力履行抚养义务而拒不抚养的父母,乡镇可上报区民社局,区民社局可依法追索抚养费。



中卫市沙坡头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    

20244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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