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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沙坡头区开展民政救助对象全面复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640502004/2020-00449 文号 卫沙民社发〔2020〕77号 生成日期 2020-07-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沙坡头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部门 低保中心

各乡镇人民政府:

现将《沙坡头区开展民政救助对象全面复核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中卫市沙坡头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7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沙坡头区开展民政救助对象全面复核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沙坡头区各类民政救助对象动态管理工作,维护好困难群众的切身权益,杜绝各类社会救助工作中存在的“不实、不公”的问题,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宁民规发〔2019〕1号)及沙坡头区纪委意见建议,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在沙坡头区范围内对各类民政救助对象开展一次复查复核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予以清退。

二、复核对象的范围

(一)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救助对象;

(二)享受特困供养人员的救助对象;

(三)享受高龄津贴的救助对象;

(四)享受孤儿养育津贴的救助对象;

(五)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救助对象。

三、清退对象的范围

(一)已死亡仍享受民政各类救助金的对象;

(二)因解决其他问题,搭车进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救助对象;

(三)已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城乡低保、高龄老人、特困供养对象;

(四)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已毕业的大学生;

(五)户口已迁出所属辖区的各类民政救助对象;(包括农转非人员)

(六)现任村干部、财政供给人员及其家庭成员或其直系亲属未进行“近亲属备案”纳入低保的;

(七)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子女及其配偶)拥有 2 套以上(含 2 套)商品住房或自建房的;拥有各种非经营性机动车辆(普通摩托车以及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除外)、船舶、经营性房屋;

(八)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九)拒绝配合低保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的;连续两次未到乡镇报告的;

(十)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人均市场价值超过36个月城乡低保标准之和的。    

四、时间步骤

复核清理工作自2020年7月9日开始至8月28日结束,共分3个阶段进行。

(一)镇(乡)自查阶段(710日-810日)

根据2020年7月份的发放各类救助对象名单,各镇(乡)组织人员对辖区内的各类救助对象逐一入户进行复核。复核情况应有救助对象签字认可,同时由复核人员签署审核意见。复核后,各镇(乡)要将复核结果及时存档。

(二)专项复核阶段(810日-820日)

由我局抽调人员组成督查工作组,深入各镇(乡)对自查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对存在自查工作不到位的问题,督促镇(乡)继续复核完善,直至全面完成自查工作任务。

(三)整改规范阶段(820日—828日)

各镇(乡)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彻底整改,我局督查组将进行跟踪回访。整改结束后,持续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动态管理,保障各项惠民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此次复核工作是对沙坡头区民政救助对象的全面普查,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直接关系到本次复核工作的成效。各镇(乡)要高度重视,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强化措施,确保工作取得成效。要成立领导小组,组成工作班子,抽调政策性强、业务通、有责任心的人员开展复核工作,实行分片包干,责任落实到人。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镇(乡)要积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广泛宣传,使全体民政救助对象都知道了解此次复核的重要意义,确保复核工作取得实效。

(三)注重复核实效各镇(乡)在开展复核活动过程中要认真对照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做好复核工作。坚决杜绝优亲厚友现象,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各镇(乡)于8月25日前将清退人员花名册以文件形式函告我局。

(四)严明复核纪律复核人员要充分认识民政救助对象复核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明工作纪律,做到认识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确保民政救助对象复核工作的实效,对因人为因素采取不正当手段享受救助金的,将上报至纪检监察部门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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