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
为切实解决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中认识不清晰、理解有偏差、 落实不到位等问题,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根据自治区民政厅 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的通知》(宁民发〔2018〕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正确认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农村低保对象重合问题
农村低保对象和扶贫建档立卡对象在资格条件、认定标准、收入计算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在认定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不能片面要求提高或降低两类对象重合比例。要改变简单以有无劳动能力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农村低保对象的做法,坚决杜绝搞平衡“二选一”、对象识别“互斥”等问题。要按照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各自识别认定的标准、程序等,分别把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救助或帮扶范围,实现双向衔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动态调整时,要把建档立卡以外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作为重点;农村低保动态调整时,要把因病、因残及其他因临时困难返贫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作为重点,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确保实现“应扶尽扶、应保尽保”。
二、妥善处理贫困发生率和农村低保覆盖面的关系
贫困发生率是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占当地农村人口的比例,农村低保覆盖面是指享受农村低保政策的人口占当地农村人口的比例。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与农村低保对象的认定标准不同,政策目标也不同,各乡镇不应将贫困村“销号”时允许存在的贫困发生率3%视为脱贫之后的农村低保覆盖面,更不应将农村低保覆盖面硬性降低到3%。低保覆盖面过低的,要通过主动发现机制和提高户均保障人数来逐步提高,防止“漏保”,使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切实保障。要精准认定脱贫对象,凡未解决“三保障”问题的扶贫建档立卡户和农村低保家庭,均不能宣布脱贫。脱贫攻坚期内“脱贫不脱政策”,宣布脱贫后,医疗、教育、住房等扶持政策要保持不变;对于收入水平已超过扶贫标准但仍低于低保标准的,宣布脱贫后可继续享受低保政策,做到“脱贫不脱保”。对于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可通过“救助渐退”等措施,增强其就业稳定性。
三、明确农村低保标准和实际补助水平的差异
各乡镇要综合考虑维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物价水平、低保对象类别等因素,科学确定农村低保分类或分档保障水平。农村低保金即可按照现行规定补差发放,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档发放。原则上,将家庭主要成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且生活常年贫困的特别困难家庭,列为重点保障对象(A类);对于因年老、残疾、患重特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等原因,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比较困难家庭,列为基本保障对象(B类);对于由其他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收入暂时性低于当地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一般困难家庭,列为一般保障对象(C类)。
四、进一步做好贫困对象的兜底保障工作
兜底保障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底线制度安排,也是坚决打好脱贫攻坚战的最后手段。开发性扶贫政策主要针对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随着这部分人口逐步脱贫,其政策边际效应逐步递减。剩余的未脱贫人口相当部分是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贫困人口,则必须采取农村低保等兜底性保障措施,通过“输血”维持其基本生活。一是坚持“保重点”和“重点保”。要重点保障残疾人、孤寡老人、长期患病者等“无业可扶、无力脱贫”的贫困人口以及部分教育文化水平低、缺乏技能的贫困群众等。同时要充分考虑分类施保因素,对于获得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群,可按低保标准全额或结合实际适当增发低保金予以重点保障,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确保“兜住底”。二是在“精准认定”基础上适当“扩面”。在认定保障对象时,既要考虑困难群众个人情况,也要分析判断家庭困难状况,尤其要认识到部分困难群众个体对家庭的影响,要逐步提高户均保障水平,对于家庭成员中大多数符合低保条件或家中主要劳动力缺失的生活困难家庭,可整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不要让困难群众出现“漏保”或“漏救”。三是积极探索试行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低保。对于家中无存款或无有效资产,因重残、重病或其它非主观原因导致家庭支出明显大于收入,或经计算收入为负(非金融或商业等原因)的家庭或个人,可按程序审核后,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五、协同做好脱贫攻坚相关考核评估工作
各乡镇民生服务中心及扶贫工作站要加强在脱贫攻坚考核评估等工作中的协同配合。在考核评估建档立卡的“漏评”对象时,“档”外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除存在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安全住房“三保障”问题外,不应作为“漏评”对象。在考核评估建档立卡的“错评”对象时,因获得低保金后家庭收入超过扶贫标准但存在“三保障”问题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不应作为“错评”对象。对于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农村低保范围的,都应享受产业扶持、就业促进等帮扶措施,不能“只兜不扶”。要认真做好基础信息录入,定期进行数据更新比对,及时摸清需兜底保障的贫困人口规模,研究兜底保障措施并抓好落实。
六、注意激发农村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众脱贫增收的内生动力
注意调动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农村低保对象的积极性、主动性,注重培育其发展生产和务工就业的基本技能,努力提高其自我发展能力,防止低保“一兜了之”。要更好发挥扶贫资金引导激励作用,将扶贫资金向农村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众参与度高、带动脱贫作用强的产业项目倾斜,增强脱贫的稳定性。要注意发挥驻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的宣传组织动员作用,鼓励和引导农村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众参与脱贫攻坚项目,依靠自力更生脱贫致富。要大力宣传脱贫先进典型,用身边人身边事教育和引导困难群众,激发他们脱贫增收的内生动力。
中卫市沙坡头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
中卫市沙坡头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8年3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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