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为贯彻落实自治区民政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宁夏银保监局、残联联合印发《关于实施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的通知》(宁民发〔2021〕25号)精神,推进规范和加强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辅助器具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各乡镇按要求做好辅助器具管理和使用。
中卫市沙坡头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0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沙坡头区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辅助器具管理制度
为规范和加强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辅助器具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沙坡头区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所配备的辅助器具的管理工作。
第二条 各乡镇要建立辅助器具循环利用机制,对配置的辅助器具进行编号管理,对身体恢复不需要使用辅助器具或者死亡的老年人的辅助器具要进行回收,同时摸排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将辅助器具再次分配使用并做好登记管理,将再利用辅助器具的人员名单及时上报沙坡头区民社局。
第三条 各乡镇每1年要对适老化改造的家庭进行一次回访抽查,及时将抽查情况上报沙坡头区民社局。
第四条 沙坡头区民社局要对抽查发现因人员去世带走的辅助器具或者使用过程中损坏、丢失的器具做好登记,要在固定资产清单中做好记录。
第五条 所有使用相关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加强对辅助器具的管理工作,确保辅助器具的安全、合理使用。
第六条 辅助器具管理的范围包括辅助器具的采购、存储、分配、使用、维护和报废等环节。
第七条 辅助器具管理的内容包括:对辅助器具的规格、型号、数量的确定和采购,对辅助器具的存放、保管,对辅助器具的使用、维修,对辅助器具的报废等工作。
第八条 辅助器具存储应当注意防潮、防尘、防晒、防火等问题,存储条件应当符合辅助器具的使用要求。
第九条 辅助器具应当按照不同类型和用途分类存放,每种类型的辅助器具应当做好相应的标识,方便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存储辅助器具的场所应当定期检查并消除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存储场所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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