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养老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沙坡头区养老服务质量标准化,现将《沙坡头区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卫市沙坡头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0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沙坡头区养老服务评估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沙坡头区养老服务质量,保障老年人权益,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五保供养办法》《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试行意见》(宁民办〔2017〕45号),结合沙坡头区实际,制定本评估制度。
第二条 养老服务评估制度主要包括养老机构老年人健康状况、生活自理能力、精神状况、经济条件、环境设施、管理水平等方面。
第三条 养老服务评估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养老服务评估结果作为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转介、出院、制订照顾计划和风险控制的依据。
二、评估内容
第五条 老年人健康状况评估:包括老年人疾病史、健康状况、定期体检报告等。
第六条 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包括老年人饮食、穿衣、卫生、行动等自理能力。
第七条 精神状况评估:包括老年人认知、情感、心理、行为等方面。
第八条 经济条件评估:包括老年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支付能力等。
第九条 环境设施评估:包括养老院硬件设施、周边环境、安全防护等。
第十条 管理水平评估:包括养老院管理制度、工作人员素质、服务流程等。
第十一条 老年人满意度评估:通过问卷调查、访谈等方式了解老年人对养老服务的满意度。
三、评估流程
第十二条 分散特困供养人员由分散转集中供养前由沙坡头区民社局组织评估人员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供护理服务。
第十三条 养老机构评估工作由院长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开展。
第十四条 评估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 评估工作分为入院评估、定期评估和特殊情况评估。
第十六条 入院评估:老年人入住前,由评估人员对其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服务类型和照顾计划。
第十七条 定期评估:养老院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老年人评估,了解老年人身心状况变化,调整照顾计划。
第十八条 特殊情况评估:当老年人健康状况、生活自理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或危急状况时,立即进行评估,采取相应措施。
四、评估结果处理
第十九条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级。
第二十条 对评估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老年人,养老院可适当调整服务内容和措施,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十一条 对评估结果为一般和较差的老年人,养老院应加强关注,定期跟踪评估,调整照顾计划。
五、评估资料保存
第二十二条 养老院应将老人评估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第二十三条 评估资料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老年人个人信息。
六、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沙坡头区民社局所有。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