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40502004/2024-00765
  • 卫沙民社发〔2024〕57号
  • 沙坡头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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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效
  • 2024年10月23日
​中卫市沙坡头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沙坡头区公益性岗位管理考核细则》的通知
卫沙民社发〔2024〕57号
时间:2024年10月23日 来源:沙坡头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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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各部门:

现将《沙坡头区公益性岗位管理考核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中卫市沙坡头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0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沙坡头区公益性岗位管理考核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沙坡头区公益性岗位管理,更好地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根据《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宁人社规发〔2024〕2号),现结合沙坡头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级人社部门通过就业补助资金开发安置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

第三条  公益性岗位使用应当坚持“托底线、救急难、临时性”属性,按照“按需设岗、一人一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的管理机制,科学控制公益性岗位规模,避免福利化倾向,为就业困难人员谋福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章  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


第四条  沙坡头区民社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筹岗位指标,根据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的排序机制,结合就业困难人员申请意愿,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安置程序,研究确定拟安置人员,并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安置派遣。

第五条  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要求组织安置人员进行岗前培训,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可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公益性岗位人员工作内容、工作岗位职责等内容。签订劳动合同后及时报沙坡头区民社局备案。

第六条  推荐就业困难人员到拟安置岗位累计3次不去的,或安置后中途放弃的,视为已安置,后期不再安置。

第七条  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一般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的财务、业务窗口审核岗、学校代课老师等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

第八条  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因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需延长至退休的,合同期满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将相关资料报送至沙坡头区民社局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可再次安置至原单位。对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零就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可再次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第三章  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


第九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工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指标计划组织实施,沙坡头区民社局终审确定:

(一)镇村初审。村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初步确定符合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含监测户)、农村低收入人口、残疾人、大龄就业困难等人员。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公示5个工作日,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公示5个工作日。

(二)公示审定。沙坡头区民社局对乡镇报送的初步人选进行终审,研究确定拟安置人员,并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予以安置。

(三)签订协议。乡镇组织安置人员对公益性岗位管理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学习,明确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作职责,在一个月内签订服务协议,并报沙坡头区民社局备案。

第十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乡镇、村委配备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专员、保洁员、养老服务员、公益设施管理员等岗位,一般不包括党支部领办合作社、村(镇)集体经济等营利机构服务类岗位。

第十一条  以下人员不得纳入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

(一)公职人员(已享受退休待遇人员)、财政供养人员;

(二)通过其他渠道资金安置的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护林员;

(三)村(镇)集体经济或党支部领办合作社的村(镇)干部;

(四)企业法人、股东、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已签订劳动合同或通过其他渠道就业的非就业困难人员等。

第十二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所签订的服务协议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期满后考核合格可进行续签,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对补贴期满后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且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的农村脱贫人口,乡镇可再次按程序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意外伤害保险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2次。


第四章  岗位待遇


第十三条  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岗补贴执行沙坡头区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为扣除各种保险前的金额。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个人应缴纳社会保险部分的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依法依规为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第十四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岗待遇以中卫市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按月发放。各乡镇为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统一购买不高于50万元额度的商业意外伤害保险(中途离职的,其意外伤害保险取消,变更为该岗位承继者并继续享受原商业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五条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在公益性岗位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人员给予一定的工作补贴。

第十六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由沙坡头区民社局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资金“一卡通”于次月10日前发放。


第五章  岗位管理考核


第十七条  公益性岗位按照“谁用人、谁管理、谁考核、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用人单位是城镇公益性岗位管理第一责任人,乡镇是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第一责任人。用人单位、乡镇履行用工管理主体责任,承担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明确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作职责,实时掌握公益性岗位人员考勤、工作表现等情况。

一个就业困难家庭,当期只能安置1人在公益性岗位就业。

第十八条  各乡镇要对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充分利用系统按月对在岗人员社会保险缴纳、工商登记等信息进行比对,结合实地核查,发现问题立行立改,及时清理不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乡镇应配合沙坡头区民社局完成公益性岗位信息化管理,并根据公益性岗位在岗情况,据实按时向沙坡头区民社局报送《公益性岗位人员考勤统计表》,作为核算、发放公益性岗位人员补贴的主要依据。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按时出勤,服从用人单位管理,做好本职工作。

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制度统一管理公益性岗位人员。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乡镇和公益性岗位人员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关系,或公益性岗位人员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职工备案登记表》或《乡村公益性岗位终止服务登记表》在5个工作日内报沙坡头区民社局备案。自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停止发放公益性岗位补贴。

第二十一条  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离职造成岗位期限中断时,由沙坡头区民社局按照流程补充安置。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离职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流程负责补充安置。

第二十二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分为三个等次:优秀、合格、不合格。各用人单位、乡镇根据实际情况,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考勤及履职尽责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予以辞退并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报沙坡头区民社局备案:

(一)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或年内平时考核三次不合格的;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的;

(三)除工伤以外,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30天或病假超过60天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无故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五)消极怠慢、不服从管理、完不成工作任务或工作质量差的;

(六)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岗位管理规定的;

(七)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八)已通过其他渠道就业的;

(九)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其他法定情形不适宜继续工作的。


第六章  请销假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请假一律按照事前请假、事后销假的程序进行,严禁事后或事中补假。如遇特殊、紧急情况不能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的,应先以电话、短信向单位请假,随后由本人履行书面补假手续。

(一)公益性岗位人员请假5天以下(含5天)的,按照各用人单位请假制度履行请假手续。

公益性岗位人员请假5天以上的,由本人填写《沙坡头区公益性岗位人员请假备案表》,经用人单位、乡镇审批签章后,报沙坡头区民社局备案(请病假必须提供医院开具的病历证明)。

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产假期间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或岗位补贴。

(二)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婚假、产假、丧葬假、工伤假的请假期限,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批。

第二十五条  请假期满3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按照请假审批权限履行销假手续。对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得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得批准逾期不归的、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不按时到岗工作的、骗取医疗疾病证明请病假的,婚假、产假、丧葬假与事实不符的一律按照旷工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沙坡头区民社局、财政局对公益性岗位相关补贴资金进行监管。沙坡头区民社局对公益性岗位人员增减变动情况实行动态监管,通过实地访查、电话抽查等方式每月按照不少于在岗人员15%的比例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反馈至用人单位并督促限期整改。

第二十七条  各用人单位、乡镇应按时报送公益性岗位人员考勤,累计两次逾期未报送考勤的,下年度不再分配公益性岗位指标。

第二十八条  各用人单位、乡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侵害公益性岗位人员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发现“吃空饷”、冒名顶替、虚报冒领骗取补贴资金等情形,由用人单位、乡镇及时整改,清理违规在岗人员,清退违规发放补贴;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条  沙坡头区民社局将日常管理、反馈问题整改情况作为次年分配公益性岗位指标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沙坡头区民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未涉及内容,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执行。其他未尽事宜由沙坡头区民社局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至2029年5月17日。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自治区公益性岗位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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