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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沙坡头区2023年公益性岗位指标分配计划的通知

索引号 640502004/2023-00196 文号 卫沙民社发〔2023〕17号 生成日期 2023-04-05
发布机构 沙坡头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部门 沙坡头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 有效性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

根据《自治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下达2023年全区就业创业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宁就业领导小组办发〔20232号)文件,为了进一步发挥公益性岗位的作用,帮助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沙坡头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宁人社规发〔20204号)文件要求,结合沙坡头区实际及各单位申请使用公益性岗位情况,现将2023年自治区分配沙坡头区公益性岗位指标分配计划通知如下:

一、指标分配

2023年自治区分配沙坡头区城镇公益性岗位100个,乡村公益性岗位230个。

二、安置人员类型

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具有沙坡头区户籍,劳动年龄内(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经相关部门认定的12类就业困难人员。其中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和有劳动能力及就业意愿的残疾人。12类就业困难人员如下:

1.城镇长期失业人员:指登记失业连续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失业人员;

2.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指区内外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院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毕业生;

3.零就业家庭人员:指以家庭为单位,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的家庭成员均进行了失业登记的人员;

4.残疾人员: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且持有残疾证明的人员;

5.部队随军家属:指经军队师(旅)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持有随军家属手续,失业的现役军人配偶;

6.复员退伍军人:指已退出现役,失业的复员退伍军人;

7.失地农民:指具有宁夏户籍,家庭承包地全部被征用或者人均耕地川区在0.5亩以下、山区在0.8亩以下的农民;

8.进城务工人员:指在我市务工6个月以上且在城镇办理了居住证、处于失业状态的进城务工农民;

9.戒毒康复人员:指登记失业6个月以内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的戒毒康复人员;

10.刑满释放人员:指登记失业6个月以内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的刑满释放人员;

11.社区矫正人员:指在社区矫正期内登记失业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的社区矫正人员;

12.低保家庭人员:指正在享受低保待遇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

乡村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置“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有劳动能力能胜任岗位工作的就业困难人员,重点安排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搬迁群众(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生态修复劳动力。

三、岗位设置

城镇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社会公共服务岗位、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

1.社会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协理员、社区治安联防协管员、劳动力统计调查员以及为城镇和社区居民提供管理服务的交通协管、市场管理、环境管理、物业管理、劳动保障协管、托老养老等服务的岗位;市政公共设施设备管理养护和景区、景点、公共场所的保洁、城市绿化维护等岗位。

2.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具体包括县(区)、街道(乡镇)、社区开办的非营利性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养老服务等机构在街道(乡镇)、社区开发的保洁、保养、保安及社会化服务等岗位。

乡村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村“两委”后勤保障服务人员、乡村居民公共配送服务人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协理员(从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催缴等工作)、乡村护林员、河(渠)道维护员、环境道路保洁员、乡村“老饭桌”服务员、移民社区服务人员、乡村电商综合服务人员、乡村学校安全员等公益性岗位。

四、资金拨付

公益性岗位工作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由沙坡头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向沙坡头区财政局申请核拨资金。

五、在岗待遇

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岗待遇按照中卫市最低工资标准(1840元)执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应缴纳部分。个人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

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岗待遇以中卫市2022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398为基数按月发放,由用人单位统一购买不高于50万元额度的商业意外伤害保险(中途离职的,其意外伤害保险失效,变更为该岗位承继者并继续享受原商业意外伤害保险)。

六、安置程序

城镇公益性岗位由乡镇民生服务中心认定就业困难,经申请和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愿后,报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审定安置人员,并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安置。聘用公益性岗位人员统一持《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到安置单位派遣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及时将人员名册、劳动合同、招收转入职工备案登记表报至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存档。

乡村公益性岗位由各乡镇根据实际情况,优先对有劳动能力能胜任岗位工作的脱贫劳动力和生态修复劳动力进行审定安置,且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与聘用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乡村公益性岗位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在签订书面协议后将人员名册、协议报至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存档。

七、不符合安置的人员

1.涉嫌违法犯罪或者违纪,正在接受审查或调查、审查期间的;

2.家庭成员中已有1人在公益性岗位服务的;

3.安置公益性岗位后自动放弃的;

4.正在履行劳动合同的就业人员;

5.从事个体经营或正在享受创业贷款的人员;

6.无就业意愿、无就业能力的人员。

八、岗位管理

(一)合同签订

城镇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期限3年,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关系自行终止,用人单位应及时终止公益性岗位用工。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除不适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外应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乡村公益性岗位所签订的公益性岗位服务协议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按照《乡村公益性岗位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相关条款执行。

(二)人员管理

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坚持谁用人、谁管理、谁考核、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实岗实名制登记。在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人员解除劳动合同,不再需要设立公益性岗位或公益性岗位人员需进行调整时,用人单位应在人员离岗5日内将解除劳动合同备案材料报沙坡头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空缺岗位须在一个月之内重新选聘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并将沙坡头区公益性岗位变更情况表等安置材料报沙坡头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逾期将收回空岗指标。跨年度空岗指标不再补岗,自动作废,2023年空岗指标补缺人员合同终止时间统一为2026年3月31日。

乡镇是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公益性岗位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善、拒绝检查、伪造虚报、违规违纪的,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取消其公益性岗位使用单位资格,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公益性岗位服务协议期内单方解除合同或辞退聘用人员的,应及时向沙坡头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报备。乡镇可对公益性岗位人员履行岗位职责、遵守相关规定、工作业绩等组织实施考核。对于经考核不胜任工作的,由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或由乡镇解除服务协议。

(三)考勤考核

1.公益性岗位人员要严格落实请销假制度,凡请假15天以上的,须经用人单位同意后由用人单位报沙坡头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一年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30天。

2.公益性岗位考勤报送实行季度通报机制,用人单位于每月25日前将《沙坡头区公益性岗位考勤表》统一报送至沙坡头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将严格依据各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出勤和在岗情况,向财政局申请核拨工作补贴及社保补贴资金。

3.用人单位负责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勤考核,每年度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一次考核,主要考核公益性岗位人员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出勤情况、工作质量、工作态度等,并根据考核情况,确定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4.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报沙坡头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同时停止发放各项补贴: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再就业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的;除工伤以外,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30天或病假超过60天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完不成工作任务或工作质量差,经用人单位考核不合格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岗位管理规定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法定情形不适宜继续工作的。

(四)监督检查

沙坡头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对公益性岗位人员增减变动情况实行动态监管,对公益性岗位运行情况采取半年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将反馈至用人单位,并将结果作为申请公岗名额、核拨资金的重要依据。对存在空岗、挂岗、虚报冒领、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收回其公益性岗位指标,追回所有补贴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联系人:秦君艳    联系电话:0955-7690844


附件:1.2023年沙坡头区公益性岗位名额分配表

      2.2023年城镇公益性岗位拟安置人员花名册    

      3.2023年乡村公益性岗位拟安置人员花名册      

      4.沙坡头区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申请表

      5.沙坡头区公益性岗位考勤及岗位待遇下发统计表  

      6.沙坡头区公益性岗位人员年度考核表  

      7.乡村公益性岗位政府购买服务协议



中卫市沙坡头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4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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