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编制《中卫市沙坡头区科学技术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范围
1.沙坡头区科学技术局工作规则、领导分工、机构职能;
2.沙坡头区科学技术局文件;
3.《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1、在沙坡头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开设政务公开栏目发布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2、通过信息公开栏、报刊、广播、电视等载体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3、微博名称为“沙坡头区科学技术局”等政务新媒体,实时发布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可以按程序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机构名称:中卫市沙坡头区科学技术局
办公地址: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央西大道305室(原市国土资源局)
咨询电话:0955-8812012
传真号码:0955-8812012
电子邮箱:sptqkxjsj@163.com
邮政编码:755000
办公时间:夏季:8:30—12:00,14:30—18:30;冬季:8:30—12:00,14:00—18:0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选择下述二种形式提出:
1.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沙坡头区人民政府网站上直接填写《中卫市沙坡头区科学技术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提交即可。
2.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沙坡头区科学技术局综合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现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3.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本单位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本单位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处理:
1.本单位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等要件是否完备、申请内容是否明确进行初步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本单位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2.对不属于本单位掌握的政府信息,本单位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单位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单位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本单位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单位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6.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
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不予公开政府信息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