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40502005/2018-09451
  • 卫沙农发〔2018〕44号
  • 沙坡头区农业农村局
  • 沙坡头区农牧林业科技局
  • 有效
  • 2018年02月12日
关于加强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卫沙农发〔2018〕44号
时间:2018年02月12日 来源:沙坡头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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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子(种苗)生产经营企业、农资经营店: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以来,相关配套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书管理办法》、《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陆续出台并实施,为种子法制化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和依据。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种子法》及相关配套法规,2018年沙坡头区将以违法案件查处为抓手,严肃查处一批种子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严厉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未审先推、无证生产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种子生产经营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种子生产经营行为和农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现就做好2018年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行政许可工作

  (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不得生产经营,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新修订的《种子法》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对此做了严格要求,凡2018年在沙坡头区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必须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没有生产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在种子播种前的四十天前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审核资料:一是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是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三是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四是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五是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六是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七是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八是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变更。  

  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生产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变更主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并提交相应的材料;在有效期内变更副证载明事项的生产种子品种、地点等事项的,应当在播种前的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并提交相应的材料;到期后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当在期满前的六个月前重新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材料。

  (三)生产经营备案。

  依据《种子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有四种类型情况的生产经营者不需要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但应当备案。一是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二是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三是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的;四是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

  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应当在取得或变更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材料;

  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此类情况主要包括非主要农作物小包装种子,如蔬菜、瓜果、花卉种子等。应当在种子销售前向沙坡头区农牧林业科技局备案,并建立种子销售台账。备案时应当提交种子销售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种子购销凭证或委托代销合同复印件,以及种子销售者名称、住所、经营方式、负责人、联系方式、销售地点、品种名称、种子数量等材料。种子销售台账应当如实记录销售种子的品种名称、种子数量、种子来源和种子去向;

  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的。应当在种子播种前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委托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委托生产合同,以及种子生产者名称、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品种名称、生产地点、生产面积等材料。受托生产杂交玉米、杂交稻种子的,还应当提交与生产所在地农户、农民合作组织或村委会的生产协议;

  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应当在种子销售前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建立种子销售台账。备案时应当提交种子销售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种子购销凭证或委托代销合同复印件,以及种子销售者名称、住所、经营方式、负责人、联系方式、销售地点、品种名称、种子数量等材料。种子销售台账应当如实记录销售种子的品种名称、种子数量、种子来源和种子去向。

  备案要求。在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内,设置分支机构的,必须在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变更营业执照后的15日备案;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应当在种子购进没销售前及时备案;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必须办理网上备案,网上备案(中国种业信息网)的必须在播种、经营前的5个工作日前办理完毕,小麦种子备案最迟在2月20日前,水稻、玉米种子备案应最迟在3月底前,过期的不予审核不予审批。未经备案而生产、经营种子的视为违法,将依据《种子法》严肃处理。

  二、种子市场监督管理

  (一)加强种子经营市场检查。

  一是根据辖区内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种子储备及外来备案企业种子储备情况,详细掌握种子来源、储备数量、销售区域等情况,从源头上严格控制种子质量及销售途径,重点检查生产经营许可证、品种审定及授权情况、标签标注、质量检验报告、生产经营档案、种子来源及去向、相关生产销售合同、进货凭证等,检测种子质量及品种真实性。二是加强对市场的巡查,尤其是对县域结合处、交通偏避处、往年出现问题较多的区域进行深入检查,不留死角,杜绝不合法种子或假冒伪劣种子的流入,切实防止非法种子流入市场。

  (二)开展种子市场专项检查。  

  近年来,国家级、宁夏本级审定的玉米品种较多,另外加上引种备案的,市场上销售的玉米品种很多,一些销售商打着引种试验的幌子,销售一些未审先推、套牌侵权、包衣大包装种子(或白皮散种子)以及假冒伪劣等种子,赚取高额利润,扰乱正常的种子销售秩序,严重影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今年将在玉米种子销售季节,开展玉米种子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未审先推、包衣大包装种子等违法经营行为,捣毁制假售假窝点、斩断制假售假链条,彻底根治未审先推、包衣大包装种子、套牌侵权、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

   (三)加大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书检查力度。

  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作为种子管理的一项内容,有着重要的意义。它不仅是种子法制化管理的重要手段,而且是种子质量及相关信息的重要载体。标注是否规范,内容是否真实,表述是否详尽,直接关系着种子质量和指导农民正确使用的大问题。因此,抓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管理就是抓种子质量。新修订的《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对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做了明确要求,各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必须严格遵守。今年将按照新的要求进行检查,对2017年1月1日以后仍不按照新办法标注的,将依据《种子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查处。

  (四)加强种子繁育基地检查。

  以杂交玉米制种、小麦、水稻生产繁育基地为主,开展辖区内调查摸底,全面、准确掌握制种基地地点、面积、委托企业资质及制种合同等信息。在制种基地生产过程中采取经常性和突击性检查方式,及时对基地进行排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种子行为。

  (五)规范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经营销售。  

  依据《种子法》相关规定,专门经营销售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必须进行备案。近年来,有个别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销商,钻法律法规的空子,非法生产包装、非法经营销售,给农户带来重大损失。为了进一步规范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生产销售,今年将在5—9月份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进行清理,对经营者不备案的将依法进行处罚,对标签标注不规范的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予以没收处理,从而规范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生产经营。

  (六)加强瓜果蔬菜花卉种苗生产。

  蔬菜瓜果花卉种苗属于非主要农作物,《种子法》规定“专门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是指按有关规定和标准包装的、不在分拆的最小包装种子。分装种子的,应当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保证包装种子的完整性,并对其所分装种子负责”,由于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种类复杂,包装规格比较小,在育(繁、制)苗过程中进行拆装、掺混等过程,播种前还要进行种子处理,如药剂拌种、杀菌消毒、浸泡催芽等,导致种子最小包装的性质发生改变,属于种子的一种分装行为,按要求应当办理农作物种子上产经营许可证,由于自治区农牧厅没有形成如何办理意见,要求暂时按照登记备案进行管理。我局要求所有育苗企业、合作社或个人必须在2018年7月底前进行登记备案。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法律意识,从源头上抓起。  

  各种子经营单位购进种子时,应向上一级种子生产经营单位或种子零售商核对营业执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主证、副证或经营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品种名称、品种审定证书、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查阅生产经营档案、种子检验报告等资料信息,确保购进的每一批种子都能够追根溯源。对品种来源不清,证照证书不全,质量无保障,套牌侵权及假冒伪劣、违法违规的品种绝不沾染,确保经营销售的种子质量合格、底数明了、信誉可靠、诚信经营。

  (二)强化敬畏意识,杜绝违法行为。

  法律规范是“高压线”,谁碰谁触电。新修订的《种子法》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全面提高了违法犯罪成本,强化了打击力度。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时刻存有敬畏意识,自觉学习法律法规知识,提高生产经营人员素质,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不该购进的种子坚决不购,不该经营的种子坚决不卖,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三)抓住时间节点,办理有关手续。

  一是按时做好种子生产计划,做好生产品种名称、种植地点、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变更等安排;二是按时做好生产、经营备案工作;三是按时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四是按时做好种子储备工作,确保种子市场需求。

  

  

  中卫市沙坡头区农牧林业科技局  

  2018年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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