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段各中小学:
根据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生活补助政策的通知》(宁教学〔2019〕205号)文件精神,结合沙坡头区实际,制定了《沙坡头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卫市沙坡头区教育局
2019年9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沙坡头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实施方案
为规范沙坡头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生活补助政策的通知》(宁教学〔2019〕205号)精神,结合沙坡头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
中卫市沙坡头区教育局所辖义务教育阶段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
二、资助对象及标准
(一)补助对象
沙坡头区教育局所辖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在校寄宿贫困学生和在校非寄宿贫困学生。按照以下困难类型确定受助对象:
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非建档立卡农村低保家庭学生;
3、非建档立卡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家庭学生,包括革命烈士子女、孤儿;
4、非建档立卡残疾学生。
(二)提交材料
受助对象须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1、建档立卡贫困学生:户籍所在地开具建档立卡户证明;
2、非建档立卡农村低保户家庭学生:查看学生和享受农村低保人员是否在一个户口本上、低保证原件,留存复印件;
3、非建档立卡孤儿、烈士及残疾学生:查看孤儿证、烈士证、残疾证及户口本,留存复印件;
4、非建档立卡农村特困救助家庭学生:查看学生和享受特困救助人员是否在一个户口本上、救助证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补助标准
小学寄宿贫困学生1000元/生.年、小学非寄宿贫困学生500元/生.年;初中(含特教)寄宿贫困学生1250元/生.年、初中(含特教)非寄宿贫困学生625元/生.年。补助资金仅用于补助受助学生生活费。
三、申请、评审、发放程序
义务教育阶段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按学期发放,资助对象每学年在秋季学期评定一次,来年春季学期根据资助名额和资助对象变动情况进行个别调整和评定,不得大范围调整或增减。
(一)学生申请
每学年开学第一周由学生和其监护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填写《宁夏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申请表》(以下称为申请表)(附件1)、贫困学生认定承诺书(附件6),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二)评审公示
1、班级初审。班主任对申请学生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在资助计划范围内,初步确定拟资助学生名单,班主任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2、学校评审。学校成立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在班级初审的基础上,对拟受助学生名单进行审查、评审。学校教务处负责审查拟资助学生是否具是在籍在校学生。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各教学班上报的拟资助学生申请和证明材料,按照困难类型初步确定受助对象。
3、学校公示。学校将初步确定的受助对象制成《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公示名单》(附件2),在校内固定宣传栏张贴公示不少于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最终确定为受助学生,学校法人代表在受助学生名单汇总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学校公章,并上报学区。
(三)资金发放
补助资金到位后,由学校财务通过转账方式发放到学生监护人银行卡中,坚决杜绝以现金等其他形式发放。对于学期中途辍学或转学的学生,在辍学或转学当学期已发的不允许收回,下学期停发补助资金,对转入(学籍一并转入)的学生,转入当学期提出申请,评审通过后,下一学期发放补助资金。
(四)信息上报
1、学校负责资助工作人员将公示无异议的受助学生信息录入到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由学校负责人审核上报。
2、学校填写《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学生和非寄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统计表》(附件4)并上报学区,由所在学区汇总后签字盖章报送沙坡头区教育局审核。
四、档案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将受助学生的材料按学年度建立受助学生信息档案,档案须包括的材料有:《宁夏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申请表》(附件1)、各类证明材料、贫困学生认定承诺书(附件6)、评议记录、公示结果(公示名单需张贴后拍照留存)、《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发放汇总表》(附件3)、《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发放花名册》(附件5)。
五、工作要求
(一)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作为资助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和完善学校资助工作管理体系和长效机制,负责将资助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对资助对象的审查确定和资助经费发放管理负主要责任。
(二)学校要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专职或兼职资助工作人员负责开展资助工作,认真做好资助对象评审、资金发放、系统报送等工作。
(三)学校应于每学期开学后20日内完成学生资助申请、评审、报送工作;秋季学期在10月1日前、春季学期在4月1日前学区完成汇总上报工作;秋季学期在10月15日前、春季学期在4月15日前学校完成全国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义务教育子系统的填报工作;学校应在受助资金到位后一周内必须发放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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