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坡头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你单位《关于调整沙坡头区第四污水处理厂扩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卫沙建交函〔2023〕10号)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沙坡头区人民政府2023年第2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2023年2月6日印发),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加快项目建设,同意你单位对该项目建设内容和估算投资进行调整变更。
二、原批复建设内容:对沙坡头区第四污水处理厂进行改扩建,处理规模由800立方米/天调整为1200立方米/天;铺设各类排水管网67.6千米,建设塑料检查井2040座,钢筋混凝土检查井104座,维修改造混凝土路面13.79万平方米;建设污水提升泵站1座,拆除恢复退水涵45座等。调整变更后建设内容:对沙坡头区第四污水处理厂进行改扩建,处理规模由800立方米/天调整为1600立方米/天;铺设各类排水管网54千米,建设塑料检查井884座,钢筋混凝土检查井470座,拆除混凝土路面10.85万平方米,硬化混凝土路面11.05万平方米,拆除恢复混凝土道牙9746米;建设污水提升泵站1座,拆除恢复桥涵61座等。
三、项目估算总投资由6573.37万元变更为5241.82万元,资金来源为申请中央及自治区专项资金,不足部分由沙坡头区财政配套解决。
四、项目其他事项按(卫沙发改(审批)发〔2022〕33号)执行。
五、请你单位在今后的项目建设中,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宁政规发〔2020〕7号)规定,在项目报批前,扎实做好项目前期论证工作,切实加强项目管理,提高对项目审批严肃性的认识,防止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中卫市沙坡头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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