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沙坡头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中卫市沙坡头区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粮食企业:
为加强沙坡头区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规范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确保在应急状态下充分发挥粮食应急保供作用,根据《沙坡头区粮食供应保障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中卫市沙坡头区粮食应急预案》要求,实际制定本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卫市沙坡头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3年7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卫市沙坡头区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沙坡头区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规范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确保在应急状态下充分发挥粮食应急保供作用,根据《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仓规〔2021〕193号)《中卫市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细则》和《中卫市沙坡头区粮食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是指经沙坡头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承担粮食应急保障任务,包括应急储运企业、应急加工企业、应急配送中心、应急供应网点和应急保障中心五种类型。
第三条 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管理,应当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科学布局、全面覆盖、平时自营、急时应急”的要求,充分整合现有资源,统筹规划粮油加工、储运、配送、供应网点布局,形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备、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粮食应急保障体系。
第四条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确定和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科学规范、分级负责、逐级备案、动态管理、强化监管”的原则,企业自愿申报,乡镇动员推荐,择优选择确定,加强政策支持,充分发挥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在应急保供中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五条 区粮食和储备局负责沙坡头区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规划和县(区)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管理工作,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有关信息应主动公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二章 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信誉,无违法经营行为;
(二)生产经营的粮食产品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近一年内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在抽检抽样中未出现不达标的情况,或不达标情况已按规定完成整改;
(三)生产经营环境符合要求,严格落实污染防护有关规定,相关措施和设备能够确保粮食不受到污染;
(四)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近一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五)配合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相关粮油信息。
第七条 粮食应急储运企业条件:
(一)承担沙坡头区原粮储备任务;
(二)具备相应的原粮和成品粮油储存仓库和设施,仓库条件和使用面积应满足储备粮需要;
(三)交通便利,能够较好满足当地成品粮油储备和运输配送需要,具备一定的运输配送能力。
第八条 粮食应急加工企业条件:
(一)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应具备较强的粮食应急加工能力和小包装粮油生产能力;
(二)具备一定储存、运输能力;
(三)具备生产合格产品所需的工艺设备、检化验仪器和检化验能力,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九条 粮食应急配送中心条件:
(一)粮食应急配送中心应具备较强的配送能力,具备一定的周转仓容,有满足配送需要的运输和装卸设施,有较成熟的配送资源和渠道;
(二)在应急状态下具备较强的动员调度能力,能够高效定点配送粮食;
(三)落实商品索证索票要求,加工经营的粮油产品必须符合有关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条 粮食应急供应网点条件:
(一)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应位于物流配送和居民采购均较为便利的位置;
(二)主要以从事粮油批发零售的销售店、社区便利店、军供企业及设有粮油专营区域的商超为主;
(三)具备与经营商品和规模相匹配的陈列货架或柜台,营业场所内装修简洁,店内通风、明亮;
(四)经营商品明码标价,配备满足经营需要的消防及通讯等设施。
第十一条 粮食应急保障中心条件:
(一)应急保障中心原则上具备仓储、加工、运输、供应中2个(含)以上功能指标。
(二)具备一定规模的成品粮油库存;
(三)具备较强的应急调度功能和动员能力,确保在接到应急指令后按时限要求将成品粮油配送到指定的应急供应网点。
第十二条 沙坡头区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推荐标准详见附件。
第十三条 涉粮企业自愿且符合相关条件和标准的前提下,可同时申报市级和县(区)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
第三章 确定和备案程序
第十四条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确定和备案的主要步骤:
(一)企业申报。涉粮企业在自愿前提下,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申报粮食应急保障企业。
(二)初步审核。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分级认定原则,对乡镇报送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本级备选企业。
(三)实地查看。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各乡镇对备选企业的储运、加工、配送和供应条件等进行实地查看,无异议的按程序确定为沙坡头区粮食应急保障企业。
(四)签订协议。纳入的应急保障企业须经沙坡头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正式发文认定,并与确定的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签订相关协议,并授予牌匾。确定的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名单等信息应在本地范围内公开。
(五)逐级备案。粮食应急保障企业信息通过粮食应急保障信息系统录入企业信息,逐级提交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第四章 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协调解决应急准备或应急保供中存在的困难,督促其落实责任、义务,完成应急任务。
第十六条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动态维护企业信息,每季度末通过粮食应急保障信息系统更新粮食应急保障企业信息。
第十七条 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在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仓储实施专项、优质粮食工程建设、技术改造等方面,支持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发展。
第十八条 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应急演练和培训,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引导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学习借鉴成熟有效的粮油应急保供经验,增强应急保供实战能力。要加强粮食应急指挥调度,用好智慧粮库监管平台,有效提升粮食应急保障信息化水平。
第十九条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实行年度核验公示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调研核验,听取意见建议,协调解决困难,同时公示应急保障企业信息更新情况。
第二十条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纳入应急保障的企业经营情况组织检查(一年一次以上),检查要做好相关记录,作为年度核验和补助审核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定期核验和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落实应急保障责任义务不到位、企业资质和应急保障能力明显不符合有关条件和标准等情形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企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单方终止协议、收回牌匾,并按程序及时补充新的粮食应急保障企业:
(一)在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后,整改不到位的;
(二)发生重大变故或存在重大经营风险,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
(三)违反粮食加工生产、流通和储备等相关规定的;
(四)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生产安全隐患的;
(五)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的;
(六)在粮食应急保供中不服从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调度,拒不执行应急保供任务,或执行不力,落实任务不到位的;
(七)对粮食应急保供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附件:1.粮食应急保障企业认定标准
2.粮食应急企业申报表
附件1-1 | ||||||||||||||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认定标准 | ||||||||||||||
单位:吨 | ||||||||||||||
粮食应急储运企业 | 粮食应急加工企业 | 粮食应急配送中心 | 粮食应急供应网点 | |||||||||||
库房仓容 | 油罐罐容 | 日运输能力 | 自有车辆日运输能力 | 小麦日加工能力 | 稻谷日加工能力 | 油脂分装日加工能力 | 油脂日精炼能力 | 库房仓容 | 油罐罐容 | 日运输能力 | 自有车辆日运输能力 | 小麦粉日供应能力 | 大米日供应能力 | 食用油日供应能力 |
40 | 5 | 5 | 1 | 30 | 30 | 1 | 1 | 40 | 5 | 5 | 1 | 0.5 | 0.5 | 0.3 |
备注:1.此标准为推荐标准,非强制标准。此标准可根据工作实际进行更新。 2.企业只要能够满足加工、配送、供应各项能力细分指标之一的,即达到相应企业标准。 |
附件1-2 | |||||||||||
粮食应急保障中心认定标准 | |||||||||||
单位:吨 | |||||||||||
仓储能力 | 加工能力 | 运输能力 | 供应能力 | ||||||||
库房仓容 | 油罐罐容 | 小麦日加工能力 | 稻谷日加工能力 | 油脂分装日加工能力 | 油脂日精炼能力 | 日运输能力 | 自有车辆日运输能力 | 小麦粉日供应能力 | 大米日供应能力 | 食用油日供应能力 | |
100 | 30 | 30 | 30 | 2 | 2 | 10 | 5 | 2.0 | 2.0 | 0.5 | |
备注:1.此标准为推荐标准,非强制标准。此标准可根据工作实际进行更新。 2.应急保障中心原则上以存储应急成品粮油的加工企业为主,县(区)级具备仓储、加工、运输、供应中2个(含)以上功能指标。 |
附件2-1 | |||||
沙坡头区粮食应急储运企业申请表 |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 联系电话 | |||
联 系 人 | 职务 | 联系电话 | |||
注册资金 | 成立时间 | 上年流通量 | |||
储备应急储备粮数量 | 日运输能力/自有运输能力 | ||||
日加工能力(吨) | |||||
仓房仓容 | 职工人数 | 经营品种 | |||
(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等编号) | |||||
现场审核人员签字 | 审核人员: 审核日期: | ||||
备 注 |
附件2-2 | |||||
沙坡头区粮食应急加工企业申请表 |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 联系电话 | |||
联 系 人 | 职务 | 联系电话 | |||
注册资金 | 成立时间 | 上年流通量 | |||
日加工量(吨) | 上年加工量 | ||||
日加工能力(吨) | |||||
仓房仓容 | 职工人数 | 经营品种 | |||
(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等编号) | |||||
现场审核人员签字 | 审核人员: 审核日期: | ||||
备 注 |
附件2-3 | |||||||||||
沙坡头区粮食应急配送中心申请表 |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 联系电话 | |||||||||
联 系 人 | 职务 | 联系电话 | |||||||||
注册资金 | 成立时间 | 自有车辆日运输能力(吨) | |||||||||
日运输能力(吨) | 上年流通量及加工量 | ||||||||||
日加工能力(吨) | |||||||||||
仓房仓容 | 职工人数 | 经营品种 | |||||||||
(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等编号) | |||||||||||
现场审核人员签字 | 审核人员: 审核日期: | ||||||||||
备 注 | |||||||||||
附件2-4 | |||||||||||
沙坡头区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申请表 |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 联系电话 | |||||||||
联 系 人 | 职务 | 联系电话 | |||||||||
注册资金 | 开业时间 | 连锁网点 | |||||||||
上年经营量(吨) | 供应范围 | ||||||||||
营业面积 | 职工人数 | 经营品种 | |||||||||
(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等编号) | |||||||||||
现场审核人员签字 | 审核人员: 审核日期: | ||||||||||
备 注 |
附件2-5 | |||||
沙坡头区粮食应急保障中心申请表 |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 联系电话 | |||
联 系 人 | 职务 | 联系电话 | |||
注册资金 | 成立时间 | 自有车辆日运输能力(吨) | |||
日运输能力(吨) | 上年流通量及加工量 | ||||
日加工能力(吨) | |||||
应急成品粮储备数量 | 日供应能力 | 米 | 面 | 油 | |
仓房仓容 | 职工人数 | 经营品种 | |||
(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等编号) | |||||
现场审核人员签字 | 审核人员: 审核日期: | ||||
备 注 |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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