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东园镇编制了《沙坡头区东园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帮助公民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信息。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东园综合办公室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东园镇人民政府机构设置、领导分工、机构职能;

2.东园镇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3.政府工作报告;

4.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5.人事任免;

6.重点工作;

7.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8.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9.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消防安全、食品药品监督检查情况;

10.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及招商引资情况;

11.抢险救灾、优抚、社会救助的物资的发放情况;

12.政府工作动态;

13.《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东园镇人民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公开:

1.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网上信息公开网址为:http://www.spt.gov.cn/。

2.东园镇人民政府综合办公室开办的“和谐东园”微信公众号、“东园镇发布”微博政务新媒体,实时公开政府信息。

3.通过信息公开栏、广播等载体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到综合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现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口头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综合办公室代为填写《申请表》。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沙坡头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直接填写《沙坡头区东园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以上3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均应填写《沙坡头区东园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该《申请表》可现场领取或自行复制。本暂不受理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箱等方式提出的申请。

)办理期限

本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分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单位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三)申请答复

本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单位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单位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其他按照《条例》等有关政策法规要求办理答复的。

(四)收费标准

本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单位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五)注意事项

1.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均应填写《沙坡头区东园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该《申请表》可现场领取或自行复制。东园镇暂不受理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箱等方式提出的申请。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单位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单位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单位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单位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单位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单位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本单位认为申请理由合理的,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5.本单位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单位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单位不予提供。

6.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单位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可以告知申请人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不予公开政府信息

按照新《条例》有关规定,东园镇综合办公室不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3.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而未经批准的政府信息;

4.需要汇总、加工或者重新制作的政府信息,以及需要向其他行政单位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的政府信息;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

、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单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单位、检察单位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沙坡头区东园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