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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沙坡头区东园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园镇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受理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 /2023-00594 文号 东政发〔2023〕50号 生成日期 2023-07-24
发布机构 沙坡头区东园镇 责任部门 沙坡头区东园镇 有效性 有效

各村、各办(中心):

现将《东园镇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相关要求认真落实。


中卫市沙坡头区东园镇人民政府    

20237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园镇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保证行政执法的公正、合法、廉洁、高效,推进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根据上级有关政策、法规及条例、规定制定东园镇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镇各办(中心)及其他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而依法提出的投诉和举报:

一是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行政执法职责的;

二是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

三是越权或滥用职权的;

是其他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  投诉举报的条件:

(一)举报行为属于本制度第二条的范围;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业务办公室或行政执法人员;

(三)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

第四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对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受理和回复工作,镇纪委负责核实与处理具体投诉举报情况。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合法方式进行投诉举报,也可委托他人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投诉举报处理人员应将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投诉举报的具体内容和投诉举报的对象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

第六条  自接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后的5个工作日内,凡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镇综合办公室应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第七条  自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后的30个工作日内,镇纪委和镇综合办公室应进行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初步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应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如需延长办理时间的,须报经镇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八条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终结后,应将投诉材料、办理结果等资料统一归档。

第九条  承办人员应严守纪律,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姓名及其他有关情况。对未按本制度处理投诉举报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承办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投诉举报电话:0955-7669559

投诉举报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投诉举报地址:中卫市沙坡头区东园镇人民政府(311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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