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有关规定,编制了《中卫市沙坡头区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网查阅。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本《指南》所述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除属国家秘密、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以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后可能会影响国家和公共利益的信息外,本机关将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

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

(一)公开范围

1.沙坡头区财政局工作规则、领导分工、机构职能;

2.沙坡头区财政局文件;

3.沙坡头区财政局重要工作;

4.沙坡头区财政局人事任免;

5.沙坡头区财政局工作报告;

6.沙坡头区财政局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7.沙坡头区财政局减税降费等信息;

8.《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1.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网址http://www.spt.gov.cn/。

2.公示栏:在沙坡头区财政局公示栏内进行公示。

3.政务新媒体:中卫市沙坡头区财政局官方微博,微博名称:沙坡头区财政局公众微博。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机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邮政编码、电子邮箱地址等如下:

机构名称:中卫市沙坡头区财政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中卫市沙坡头区新区鸣沙路53号

咨询电话:0955-7067855

传真号码:0955-7067855

电子邮箱:sptqczj@163.com

邮政编码:755000

咨询时间:夏季作息时间:8:30-18:30

          冬季作息时间:8: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方式

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须填写《沙坡头区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在受理机构领取,复制有效。

为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书面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构,书面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网站申请。申请人登录“沙坡头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依申请公开”—“我要申请”,按照提示在线填写《中卫市沙坡头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提交,申请提交成功后,系统会反馈查询码用来查询办理结果。

(三)申请处理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表》并登记后,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完备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收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依申请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如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掌握部门或单位的,告知申请人相关单位及联系方式;

6.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五)注意事项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单位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需要本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不予提供。

3.同一申请人向受理机构就同一申请事项重复提出申请的不再重复答复。

4.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5.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申请人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不予公开政府信息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反映。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沙坡头区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