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40502008/2024-00234
  • 卫沙财发〔2024〕87号
  • 沙坡头区财政局
  • 沙坡头区财政局
  • 有效
  • 2024年12月27日
关于印发《沙坡头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2025—2026年)》《沙坡头区三大粮食作物及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实施方案(2025—2026年)》的通知
卫沙财发〔2024〕87号
时间:2024年12月27日 来源:沙坡头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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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相关部门:

《沙坡头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2025—2026年)》《沙坡头区三大粮食作物及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实施方案(2025—2026年)》已经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落实。



中卫市沙坡头区财政局     

中卫市沙坡头区农业农村局   

中卫市沙坡头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沙坡头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2025—2026年)


为切实提高沙坡头区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办法》(宁财规发〔2022〕2号)有关规定,结合沙坡头区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扩面、提标、增品”的要求,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财政、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金融管理、气象等部门及承保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农业保险工作。

二、保险品种及范围

沙坡头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额、保费、补贴标准执行自治区有关规定,并结合沙坡头区实际执行。

(一)种植业。

1.中央财政补贴险种标的:稻谷、小麦、玉米、马铃薯、油料作物(胡麻、油葵、油菜籽、大豆)、三大粮食作物(稻谷、小麦、玉米)制种。

2.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财政补贴险种标的:枸杞、酿酒葡萄。

3.县域优势特色产业财政补贴险种标的:露地蔬菜(西红柿、辣椒、茄子、黄瓜、白菜)、日光温室、拱棚、苹果、西(甜)瓜(西瓜、甜瓜)、中药材(小茴香、金银花)。

(二)养殖业。

1.中央财政补贴险种标的:犊奶牛、后备奶牛、成年奶牛、能繁母猪、育肥猪。

2.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财政补贴险种标的:犊肉牛、后备肉牛、成年肉牛、肉羊。

(三)森林。

中央财政补贴险种标的:公益林、商品林。

三、承保方式、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及保费补贴

(一)承保方式

各乡镇、村要向承保机构提供本乡镇、村种植和养殖主体及脱贫户(监测户)基础信息底册,作为承保机构承保基础信息资料。为避免重复投保,投保人必须是户主或法人代表。承保机构应当以单一投保人(农户)为单位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应发放到户。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户投保的,承保机构可以村为单位出具保险单,制定投保清单,详细列明投保农户的投保信息,并由投保农户或其授权的直系亲属签字确认。保单上应当载明农业保险标的位置、投保人等所有相关信息及各级财政承担的比例和金额。各镇村须制定本镇村投保信息底册(附件5),于每季度结束5日内以乡镇汇总上报区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审核,区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部门应在收到投保信息底册后30日内完成数据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送财政部门,作为保费补贴审核依据。种植业须登记种植总面积和投保面积,并标清田块四至或坐标。养殖业须登记存栏数和投保数,并登记牲畜防疫耳标标识。各乡镇要在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部门的指导下,安排农业技术推广、畜牧防疫等人员协助承保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二)保险金额

中央补贴险种、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补贴险种保险金额及费率均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办法》(宁财规发〔2022〕2号)执行,县域优势特色产业财政补贴险种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办法》(宁财规发〔2022〕2号),结合沙坡头区实际制定。

1.种植业:单位保额原则上按照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物化成本的80%确定,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等成本。

(1)中央补贴险种:稻谷600元/亩、小麦500元/亩、玉米500元/亩、马铃薯600元/亩、油料作物(胡麻、油葵、油菜籽、大豆)400元/亩,制种稻谷700元/亩、制种小麦600元/亩、制种玉米900元/亩。

(2)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补贴险种:枸杞(果实)2000元/亩、酿酒葡萄(果实)1500元/亩。

(3)县域优势特色产业补贴险种:露地蔬菜(西红柿、辣椒、茄子、黄瓜、白菜)1000元/亩、日光温室(包括棚体及棚内作物)10000元/亩、拱棚3000元/亩、苹果(果实)在800元/亩的基础上提标800元/亩、西(甜)瓜(西瓜、甜瓜)500元/亩、中药材(小茴香、金银花)600元/亩。

2.养殖业:单位保额原则上按照保险标的生产成本的80%确定,包括部分购买价格或饲养成本。

(1)中央补贴险种:犊奶牛(畜龄≤3月龄)3000元/头、后备奶牛(3月龄<畜龄<12月龄)6000元/头、成年奶牛(畜龄≥12月龄)10000元/头,能繁母猪(畜龄≥1年)1500元/头、育肥猪(畜龄≥2月龄)800元/头。

(2)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补贴险种:犊肉牛(畜龄≤3月龄)3000元/头、后备肉牛(3月龄<畜龄<8月龄)6000元/头、成年肉牛(畜龄≥8月龄)10000元/头、肉羊(畜龄≥2月龄)600元/只。

3.森林:单位保额原则上按林木损失后的再植成本,包括灾害木清理、整地、种苗、施肥、挖坑、栽植、抚育管理到树木成活所需的一次性总费用的80%确定。公益林1000元/亩,商品林1300元/亩。

(三)保险费率

1.粮油作物:稻谷、小麦、玉米4%,马铃薯、油料作物(胡麻、油葵、油菜籽、大豆)、制种稻谷、制种小麦、制种玉米5%。

2.果蔬:枸杞(果实)、酿酒葡萄(果实)、苹果(果实)6%、露地蔬菜(西红柿、辣椒、茄子、黄瓜、白菜)5%、西(甜)瓜(西瓜、甜瓜)6%、中药材(小茴香、金银花)6%。

3.设施农业:日光温室、拱棚4%。

4.养殖业:能繁母猪、犊奶牛、后备奶牛、成年奶牛6%,犊肉牛、后备肉牛、成年肉牛、肉羊、育肥猪5%。

5.森林:公益林2‰,商品林4‰。

(四)保费补贴

1.中央财政补贴险种

(1)种植业:中央财政补贴45%,自治区财政补贴25%,沙坡头区财政承担10%,投保人自缴20%。

(2)养殖业: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补贴25%,沙坡头区财政承担5%,投保人自缴20%。

(3)森林:公益林:森林产权属于自治区级的,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补贴50%;森林产权属于沙坡头区的,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补贴30%,沙坡头区财政承担20%;森林产权属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的,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补贴30%,其他社会组织(个人)承担20%。商品林:中央财政补贴30%,自治区财政补贴40%,沙坡头区财政承担10%,投保人自缴20%。

2.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财政补贴险种:在中央财政奖补政策的支持下,自治区财政补贴50%,沙坡头区财政承担30%,投保人自缴20%。

3.县域优势特色产业补贴险种:在中央财政奖补政策支持下,自治区财政补贴40%,沙坡头区财政承担40%,投保人自缴20%;其中苹果(果实)提标800元/亩部分沙坡头区财政承担80%,投保人自缴20%。

(五)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政策

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期内,对脱贫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及突发严重困难户(监测户)投保政策性农业保险给予倾斜支持,投保人自缴保费为10%,不足部分的保费由沙坡头区财政承担。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同中央及自治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相关政策保持一致,由参保农户提供有效的四类人群相关证明,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核确定以上四类人群名单,定期反馈承保机构,并负责承保数据的审核。

四、保险期限、保险责任及免赔

(一)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按照不同险种主要分为:露地作物从种植出苗成活起至农产品成熟收获止;设施农业、森林保险自签订保单起一年止;枸杞、酿酒葡萄、林果自当年果树开花起至成熟收获止;养殖业自保单签订起最长一年止;育肥猪、肉羊按存栏量分批次承保的,自保单签订起至出栏止。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合同规定为准,并在保单中载明。

(二)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责任为自然灾害、病(虫)害、意外事故和政府实施强制扑杀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等的损失。对因重大病害死亡的,由畜牧防疫部门与保险机构共同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无害化处理后,保险机构进行赔付。保险机构在理赔时,不得对受损的保险标的折扣残值和剔除政府强制扑杀补贴。

保险责任范围具体如下: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范围。根据国家公布的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现象,结合我区地理位置等情况至少要包括:

(1)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雨涝、旱灾、风害、冰凌、冻害、雪害、雹害、雷电、沙尘暴等。

(2)意外事故:地震、水灾、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坠落等。

(3)其他:野生动物毁损、重大病虫鼠害、各种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等情况。

(三)免赔

承保机构应当合理设置补贴险种赔付标准,维护投保农户合法权益。财政补贴险种不得设置绝对免赔。科学合理设置相对免赔,种植、商品林保险标的应在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启动保险赔偿。

五、保险管理

(一)保险总则与标的

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及审批单组成。凡涉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投保人应将二轮承包或已确权土地上种植且符合下述条件的种植作物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如选择性投保,发生保险事故时,将按比例进行赔付。

(1)经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农业技术)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本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和技术管理要求;

(2)种植地点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行洪区;

(3)整块连片种植;

(4)能够清晰确定地块界限,标明具体投保位置。

(5)间种或套种。小麦、玉米、大豆套种,按照标的实际占地面积折算。

(二)承保经营主体

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第二轮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工作的通知》(宁财农发〔2024〕360号)有关规定,实施承保机构遴选工作,中选承保机构应按照遴选确定的服务承办区域,依法依规展业,不得跨越中选区域开展保险业务,不得超期限承保,合同服务期到期后,由新的中选承保机构在中选区域范围内开展承保业务。超期限续保的,保险费补贴部分不予认可,由保险公司自行承担,并兼有赔付义务。

(三)业务开展

在办理承保业务时,应当在确认收到投保人自缴保费后,方可出具保险单,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应“一户一单”发放到户。承保机构在承保过程中,要将惠农政策、承保情况(投保人险种、投保面积(数量)、保额、保费以及发生赔偿后险种、投保面积(数量)、保额)、理赔结果、服务标准、监管要求“五公开”,在所属乡镇的行政村进行张榜公示。

(四)保费管理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专账核算、年底清算、结余滚动使用”的管理办法。承保机构于每季度结束5日内,填报《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结算表》(附件1),申请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部门对承保数据进行审核。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部门应在收到承保机构申请后30日内完成验收及承保数据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根据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部门审核结果,在30日内完成补贴资金复核及拨付工作。财政部门向承保机构拨付保费补贴资金时,承保机构按要求提供保费补贴资金对应业务的《承保机构保单级数据统计表》(附件4)。

承保机构按要求填报上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结算表》(附件1)、《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情况表》(附件2)及当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测算表》(附件3),于每年1月30日前,与上年度承保理赔报告一同报区财政局进行审核,承保机构报送数据要真实、准确。区财政局于每年2月底前,编制上年度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结算报告和当年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报告,以正式文件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承保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3〕129号)的规定,及时、足额计提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逐年滚存。并于每年5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提取、使用情况报自治区财政厅。

(五)理赔服务

承保机构应积极开展灾害损失查勘、定损和理赔工作,对同一险种的理赔标准要一致。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应聘请种植业、养殖业等有关方面专家,指导农业保险各类灾害的勘察、定损、理赔和防灾防损,相关费用由保险经营机构承担。承保机构与投保人达成赔偿协议,提供完整的理赔资料后10日内,按照“赔付到户”原则,张榜公布赔付结果,将保险赔偿款直接支付到被保险人指定账户,对未能据实理赔或理赔严重逾期的承保机构,可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予以处理,情况严重的直接取消业务经营资格。如因赔付标准、赔付金额发生纠纷,应按照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条款约定,提请中卫市仲裁委员会依法协调解决。

(六)绩效考核

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宁财(农)发〔2022〕45号)有关规定,以结果为导向,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政策宣传、服务管理、承保管理、理赔管理、信息化管理等进行绩效评价。承保机构对上年度农业保险经营情况进行自评,并将自评报告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财政部门。

(七)预算管理

加强和完善预算编制工作,区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联合承保机构按照补贴险种投保需求和沙坡头区年度种植和养殖规模,于每年6月30日前根据补贴险种的投保面积、投保数量、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补贴比例等情况,测算下一年度各级财政应当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填报《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测算表》(附件3),签字盖章后报区财政局审核。区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要求,汇总编制预算报告并填报《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测算表》(附件3),于每年7月20日前上报自治区财政厅。

六、保障措施

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部门、农业保险灾害损失鉴定委员会要适时指导承保机构规范开展农业保险各类灾害的查勘、定损、理赔和防灾减灾工作,协助承保机构研究制定《查勘定损工作标准》,明确灾害鉴定流程等;负责强化专业技术服务,指导乡(镇)农业保险政策的宣传和落实;积极协助承保机构开展承保、理赔及农牧业防灾、防疫工作;监测和发布重大动物疫情,监督因疫病、疾病导致病死牲畜的无害化处理,协调农业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评估。

区财政局做好本级农业政策性保险费补贴资金年度预算、管理及拨付工作,会同农业农村及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做好当地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审核、理赔、监督、绩效评价及总结等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农业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评估,提出气象灾害防御的合理化建议,对农业气象灾害进行评估认定,发生自然灾害且启动保险理赔时,及时出具书面气象证明。

金融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保险业务指导、监督,指导农业保险承保机构依法、合规经营,监督农业保险机构做好勘查定损和理赔兑付工作。

农业保险承保机构主要负责实施方案的具体落实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制定保险条款,并征求区财政、农业农村、林草及农户代表意见的基础上实施,明确理赔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做好投保人的投保、报案受理、勘查定损、理赔兑付等工作,建立完善的农业保险服务体系和服务网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严禁承保机构和个人以任何方式骗取保费补贴资金,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截留、侵占保险机构应当赔偿被保险人的保险金。对投保人存在骗保等行为的将投保人列入农业保险补贴政策黑名单,2年内不得享受农业保险政策性补贴,对当年产生的保费全部由农户承担,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各承保机构要切实担起主体职责,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农业保险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农户自愿投保的积极性。

七、本实施方案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实施方案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附件:1.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结算表

      2.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情况表

      3.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测算表

      4.承保机构保单级数据统计表

      5.投保基础信息数据统计表




沙坡头区三大粮食作物及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实施方案(2025—2026年)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夏监管局关于印发<自治区三大粮食作物及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财(农)发〔2024〕361号)要求,为推动提升农业保险保障水平,稳定种粮农户收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油料供应安全,现结合沙坡头区实际,就全面实施三大粮食作物及大豆完全成本保险,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通过在沙坡头区实施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及大豆完全成本保险政策,助力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和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

二、实施内容

沙坡头区各类种植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承保机构均应坚持自主自愿的原则,在直接物化成本保险和完全成本保险自主自愿选择险种投保,但不得重复投保和强制投保。各类种植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均纳入三大粮食作物及大豆完全成本保险保障范围,允许村集体组织小农户集体投保、分户赔付。

三、保险险种、实施范围及保障对象

(一)保险险种。保险标的为保障粮食安全、油料安全的稻谷、小麦、玉米及大豆粮油作物。保险品种为稻谷、小麦、玉米及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完全成本保险为保险金额覆盖物化成本、土地成本和人工成本等农业生产总成本的农业保险。

(二)实施范围。在沙坡头区范围内实施此方案。

(三)保障对象。种植粮油作物的农户(农工)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农户(农工)等,并按照被保险人投保意愿,自主自愿选择稻谷、小麦、玉米、大豆直接物化成本保险或完全成本保险。

四、保险金额、费率及保费

完全成本保险按照三大粮食作物及大豆作物完全成本和产值不高于80%两个因素测算,保险具体如下:

1、小麦:水浇地单位保额800元/亩,费率3.5%,保费28元/亩;旱地单位保额500元/亩,费率3.5%,保费17.5元/亩。

2、玉米:水浇地单位保额1200元/亩,费率3.5%,保费42元/亩;旱地单位保额700元/亩,费率3.5%,保费24.5元/亩。

3、稻谷:单位保额1300元/亩,费率4.5%,保费58.5元/亩。

4、大豆:单位保额500元/亩,费率4.5%,保费22.5元/亩。

五、保险期限

完全成本保险的保险期限自作物种植出苗成活起至农产品成熟收割结束时止。

六、保险责任及赔偿处理

(一)保险责任。

灾害责任包括:暴雨、洪水、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等自然灾害;火灾、泥石流、山体滑坡等意外事故;重大病虫鼠害;野生动物毁损等。

(二)赔偿处理。

承保机构应合理设置补贴险种赔付标准,不得设置绝对免赔,科学合理设置相对免赔,当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启动保险赔偿。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平均损失数量(或平均损失产量)/单位面积植株平均数量(或平均正常产量)×100%

赔偿金额=单位保额×受损面积(亩)×生长期赔偿比例×损失率

损失率达到80%(含)以上的,按全部损失计算赔付;未达到80%(不含)的,按部分损失计算赔付。


小麦生长期每亩最高赔偿金额
苗期-拔节期每亩保险金额×40%
孕穗期-抽穗期每亩保险金额×60%
开花期-灌浆期每亩保险金额×80%
成熟期每亩保险金额×100%


玉米生长期每亩最高赔偿金额
苗期-拔节期前每亩保险金额×40%
拔节期-开花期前每亩保险金额×60%
开花期-成熟期前每亩保险金额×80%
成熟期每亩保险金额×100%


稻谷生长期每亩最高赔偿金额
幼苗-分蘖期(含)每亩保险金额×40%
孕穗期每亩保险金额×60%
抽穗期每亩保险金额×80%
成熟期每亩保险金额×100%


大豆生长期每亩最高赔偿金额
苗期-现蕾期前每亩保险金额×40%
现蕾期-开花期前每亩保险金额×60%
开花期-成熟期前每亩保险金额×80%
成熟期每亩保险金额×100%


七、保费补贴

完全成本保险由中央财政补贴45%,自治区财政补贴25%,沙坡头区财政补贴10%,投保人自缴20%。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期内,对脱贫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及突发严重困难户(监测户)投保政策性农业保险给予倾斜支持,投保人自缴保费为10%,不足部分的保费由沙坡头区财政承担。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同中央及自治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相关政策保持一致,由参保农户提供有效的四类人群相关证明,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核确定以上四类人群名单,定期反馈承保机构,并负责承保数据的审核。

八、补贴拨付

沙坡头区财政局应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办法》(宁财规发〔2022〕2号)要求,进一步强化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根据农业保险承保保单及核实情况,及时向承保机构拨付保费补贴资金,不得拖欠。

九、承保机构

由政策性农业保险遴选中选的保险机构,在已遴选确定的区域内(按照合同)开展三大粮食作物及大豆直接物化成本保险或完全成本保险服务,并引导投保人自愿选择三大粮食作物保险险种中的一项投保,不得重复投保。

十、工作要求

财政、农业农村、各乡镇要形成合力,深入研究,稳步有序推进保险政策实施工作。同时,要做好三大粮食作物及大豆完全成本保险补贴政策的衔接工作,确保保险补贴资金有效落实。

十一、保险管理及保障措施等执行《沙坡头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2025—2026年)相关规定。

十二、执行期限

本实施方案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实施方案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附件:1.沙坡头区三大粮食作物及大豆完全成本保险保费补贴测算表

     2.沙坡头区三大粮食作物及大豆完全成本保险保费补贴结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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