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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沙坡头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补充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640502008/2024-00072 文号 卫沙财发〔2024〕20号 生成日期 2024-04-03
发布机构 沙坡头区财政局 责任部门 沙坡头区财政局 有效性 有效

各乡镇、相关部门:

《沙坡头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补充实施方案》已经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落实。



中卫市沙坡头区财政局  

中卫市沙坡头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4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沙坡头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补充实施方案

为切实提高沙坡头区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办法》(宁财规发〔2022〕2号)和《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4号)有关规定,按照“扩面、提标、增品”的要求,结合沙坡头区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实际,在《沙坡头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暂行)》(卫沙财发〔2022〕30号)、《沙坡头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补充实施方案(暂行)》(卫沙财发〔2023〕22号)的基础上,新增1个县域优势特色产业财政补贴险种。

一、主要内容

(一)增加品种:中药材(小茴香)。

(二)保险金额:600元/亩。

(三)保险费率:6%。

(四)保费补贴: 自治区承担40%,沙坡头区财政承担40%,投保人自缴20%。

(五)保险期限: 从种植出苗成活起至农产品成熟收获止。保险责任范围、保险总则与标的、承保经营主体、业务开展、保费管理、理赔服务、绩效考核、预算管理等规定均执行《沙坡头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暂行)》(卫沙财发〔2022〕30号)。

二、相关要求

区农业农村局要会同承保机构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提高广大农户自愿投保的积极性,确保农业保险工作顺利推进,创造良好的氛围和环境。区财政局按照区农业农村局审核情况,对保险公司提供的保单进行复核后,按照投保情况拨付保费补贴。

三、执行期限

本补充实施方案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本补充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原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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