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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卫市沙坡头区创新开展2023年度农业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640502008/2023-00105 文号 卫沙财发〔2023〕44号 生成日期 2023-05-23
发布机构 沙坡头区财政局 责任部门 沙坡头区财政局 有效性 有效

各乡镇、相关部门:

《中卫市沙坡头区创新开展2023年度农业保险试点方案》已经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落实。


中卫市沙坡头区财政局      

中卫市沙坡头区农业农村局    

中卫市沙坡头区自然资源局

2023年5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卫市沙坡头区创新开展2023年度农业保险试点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认真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保障粮食安全,加快推进“六特”产业及衔接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关要求,按照《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银保监会 林草局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财金〔2019〕102号)《自治区财政厅 农业农村厅 宁夏银保监局 自治区林草局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宁财(农)发〔2019〕73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办法》(宁财规发〔2022〕2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鼓励创新开展农业保险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宁财(农)发〔2022〕523号)等要求,结合沙坡头区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试点目标

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为统领,以助力产业发展为抓手,以促进农民增收为核心,紧紧围绕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发展“六特”产业确定的目标任务,在沙坡头区创新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切实防范自然灾害和市场变动双重风险,增加农民收入,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二、试点原则

按照“创新引领、激励导向、突出重点、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以奖补激励为导向,以保险机构市场化运作为依托,以投保人自主自愿为前提,在沙坡头区创新开展保险试点,为农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

三、试点险种及范围

(一)试点险种。在现行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沙坡头区产业发展实际,探索开展玉米完全成本保险试点和肉牛价格保险试点。

(二)试点范围。在沙坡头区范围内开展业务。

四、保险金额、费率及期限

(三)保险金额。玉米完全成本保险金额1000元/亩(直接物化成本保险金额500元/亩,补充成本保险金额500元/亩);肉牛价格保险金额20000元/头。

(四)保险费率。玉米粮食作物3.5 %;肉牛4%。

(五)保险期限。玉米粮食作物从农作物出苗成活起至成熟收获止;肉牛自保单签订起至2023年12月31止。

五、保险管理

(六)保险补贴。

1.玉米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由于中央财政已将直接物化成本保险纳入保费补贴范围,因此开展玉米完全成本保险试点,只对劳动力成本和土地成本以完全成本补充保险险种开展试点。玉米补充成本保险自治区财政补贴40 %,沙坡头区财政补贴40 %,投保人自缴20%。保费总规模不超过300万元,保费超过总规模的,财政不予补贴。

2.肉牛价格保险。自治区财政补贴40 %,沙坡头区财政补贴40 %,投保人自缴20%。保费总规模不超过200万元,保费超过总规模的,财政不予补贴。

(七)保险责任范围

1.玉米完全成本保险责任为政策性农业保险所有自然灾害、重大病虫害和意外事故等。当保险标的出现自然灾害、病虫害、意外事故等损失时,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2.肉牛价格保险重点以防止因市场肉牛价格大幅波动对投保人造成的损失。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市场肉牛价格波动的原因,造成保险标的实际平均交易价格低于保险目标价格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进行赔付。保险期间内市场平均价格,为整个保险期间的市场平均价格,保险期间内仅季度、月、日等某一个或数个时间段的平均市场价格低于保险合同约定目标价格,不视为保险事故发生。

肉牛实际平均价格=(Σ保险期间内每天肉牛价格)/保险期间总天数。

肉牛目标价格:36元/斤

肉牛价格数据来源:建立肉牛交易价格采集发布机制,区农业农村局和承保机构抽调专业力量,组成肉牛价格调查工作组。工作组每周调查数据交由农业农村局整理,并每月定期组织发布。保险期间内肉牛市场平均价格,以农业农村局每月定期发布的价格为准。

(八)保险对象。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为主体,兼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九)保险机构。按照综合性评审结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卫中心支公司在沙坡头区范围内开展肉牛价格保险试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卫中心支公司在沙坡头区范围内开展玉米完全成本保险试点。

(十)保险条款。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充分听取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及农民代表意见的基础上,公平、合理地拟定保险条款,保险条款应按照相关规定报送监管部门备案,同时报送沙坡头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备查。

(十一)承保理赔。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政策宣传和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能力和质量,切实维护被保险人利益,充分保障其知情权,做到保险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监管要求五“公开”和定损、理赔两“到户”,健全科学、精准、高效的查勘定损机制,确保依法合规展业。

当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保险机构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其中完全成本类保险按照标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价格保险按照标的保险期间市场平均价格下跌程度进行赔偿,保险最高赔偿金额为保险费的2.5倍。理赔期限不得超过次年4月。

(十二)风险准备。保险经办机构应高度重视通过再保险转移分散大灾风险,确保试点的稳健性和可持续性,原则上,试点险种应将不低于20%的风险成数分保给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足额计提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

(十三)补贴程序。试点险种保费补贴资金,纳入沙坡头区保费补贴资金统一管理,按季度结算。

六、责任落实

区财政局: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办法》(宁财规发〔2022〕2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鼓励创新开展农业保险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宁财(农)发〔2022〕523号),切实加强资金预算、资金拨付及绩效评价等工作,并会同区农业农村等部门分工协作,切实做好农业保险核查、监管等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强化专业技术服务,指导保险经营机构创新开展农业保险政策的宣传、保险承保、保单审核、理赔兑付的落实。负责创新开展农业保险标的及保单的审核工作,对申报的创新开展农业保险标的、从种类、数量等方面逐项审核工作,指导创新开展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开展承保、理赔。负责协同保险经营机构聘请畜牧和物价等方面的专家,对创新开展农业保险价格开展调查鉴定。对创新开展农业保险工作开展监督检查、跟踪问效及验收、年度考核工作。

有关乡镇:配合保险机构做好创新开展农业保险基础资料的初审、汇总、上报工作。按照实事求是、农户自愿的原则,协助创新开展农业保险农户参保信息登记、数量核实、农户自缴保费的收取等。审核养殖业参保数据的真实性,严防虚保、骗保、人情保的行为,充分利用协调保险公司落实低于目标价格赔付,对出现因赔付产生争议要积极引导群众走法律渠道解决,确保创新开展农业保险政策健康运行。

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市场化经营为依托负责创新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制定保险条款、明确理赔标准,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畜牧专家,创新开展农业保险标的出险后价格调查。做好投保人的投保、报案受理、查勘定损、理赔兑付等工作。建立健全创新开展农业保险服务体系和服务网络。按时计提创新开展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作养殖险种区别性参保耳标,制作要分年度,颜色要醒目。向区财政局和农业农村局及时提供相关信息、数据、资料等。为农民提供高效快捷的优质服务,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稳步开展。区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对创新开展农业保险试点的认识,形成合力,深入研究,稳步有序推进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同时,要做好完全成本保险试点与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的衔接工作,确保保险试点工作规范有序推进。

(二)积极引导,深入宣传。区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要会同保险机构切实加强政策宣传和引导,利用多种形式做好保险政策、保险条款、保险合同及保险责任等相关政策和条款的解读,严格落实农业保险各项制度和操作流程,提高试点区域农户及生产经营主体的参保积极性,有效抵御风险和增加收入。

(三)强化管理,协同推进。区财政部门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办法》(宁财规发〔2022〕2号),切实加强资金预算、资金拨付及绩效评价等工作,并会同农业农村、银保监等部门分工协作,切实做好农业保险核查、监管等工作。各保险经营机构要严格依法合规展业,并按照方案规范开展保险试点工作,对出现虚假承保、套取补贴、虚假理赔等违规违法现象,一经查实,将在扣减相应保费补贴的基础上,依规依法严肃查处。

八、执行期限

本实施方案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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