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40502008/2022-00024
  • 卫沙财发〔2022〕30号
  • 沙坡头区财政局
  • 沙坡头区财政局
  • 有效
  • 2022年03月28日
关于印发沙坡头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
卫沙财发〔2022〕30号
时间:2022年03月28日 来源:沙坡头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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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相关部门:

《沙坡头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暂行)》已经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落实。



                          中卫市沙坡头区财政局        

   中卫市沙坡头区农业农村局    

    中卫市沙坡头区自然资源局    

20223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沙坡头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暂行)


为切实提高沙坡头区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办法》(宁财规发〔20222号)和《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4号)有关规定,结合沙坡头区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支持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按照扩面、提标、增品”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政策,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能力,优化农业保险运行机制,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三农”领域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求,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将农业保险地组织推动纳入政府重点工作范畴,优化农业保险补贴机制,建立健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更好的发挥政府引导和推动作用,通过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强化业务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为农业保险发展营造良好环境,确保农业保险工作规范、有效运行。

2.市场运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以需求为导向,强化创新引领,推进保险机构服务能力评价,发挥好保险机构在农业保险经营中的自主性和创造性,持续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管理,进一步完善对竞争的限制性规定,落实开展招投标经营管理,推进保险机构服务能力评价,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竞争机制作用的同时避免无序竞争,从机制上防范投保农户、保险承办机构和政府发生道德风险事件。

3.自主自愿。充分尊重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意愿,激发和调动农业保险各参与方的积极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方式强迫、限制农民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逐步建立以基本保障为基础,多种保障层次可选择的农业保险产品服务机制,最终满足不同农业主体的多元化风险保障需求。

4.协同推进。财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银保监、气象等部门以及承保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积极争取中央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支持,创新农业保险服务方式,改进承保理赔服务举措,健全农业保险风险保障机制,提高农业保险保障能力,共同推进农业保险工作。

二、保险品种及范围

沙坡头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额、保费、补贴标准执行自治区有关规定,并结合沙坡头区实际执行。

(一)种植业。

1.中央财政补贴险种标的:稻谷、小麦、玉米、马铃薯、油料作物(胡麻、油葵、油菜籽、大豆)、三大粮食作物(稻谷、小麦、玉米)制种。

2.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财政补贴险种标的:枸杞、酿酒葡萄。

3.县域优势特色产业财政补贴险种标的:露地蔬菜(西红柿、辣椒、茄子、黄瓜、白菜)、日光温室、拱棚、苹果。

(二)养殖业。

1.中央财政补贴险种标的:犊奶牛、后备奶牛、成年奶牛、能繁母猪、育肥猪。

2.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财政补贴险种标的:犊肉牛、后备肉牛、成年肉牛、肉羊。

(三)森林。中央财政补贴险种标的:公益林、商品林。

三、承保方式、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及保费补贴

(一)承保方式

各乡镇、村要统一造册,登记本镇村种植和养殖主体基础信息,并经户主或法人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投保。为避免重复投保,投保人必须是户主或法人代表。承保机构应当以单一投保人(农户)为单位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应发放到户。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乡镇农林财工作机构、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户投保的,承保机构可以村为单位出具保险单,制定投保清单,详细列明投保农户的投保信息,并由投保农户或其授权的直系亲属签字确认。保单上应当载明农业保险标的位置、投保人等所有相关信息及各级财政承担的比例和金额。各镇村须制定本镇村投保信息底册(附件5),于每季度结束5日内以乡镇汇总上报区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审核,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应在收到投保信息底册后30日内完成数据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送财政部门,作为保费补贴审核依据。种植业须登记种植总面积和投保面积,并标清田块四至或坐标。养殖业须登记存栏数和投保数,并登记畜禽标识。

允许设立补贴险种协保员,协助承保机构开展承保、理赔等工作。每村结合实际需要可以设协保员一名,由承保机构和村民委员会协商确定,并在本村公示。承保机构应当与协保员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承保机构可以向协保员支付一定费用,具体标准应当与其工作量挂钩,但原则上不得超过沙坡头区公益性岗位的平均报酬。承保机构应当加强对协保员的业务培训,并对协保员的协办行为负责。乡镇要在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的指导下,安排农业技术推广、畜牧防疫等人员协助承保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二)保险金额

中央补贴险种、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补贴险种保险金额及费率均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办法》执行,县域优势特色产业财政补贴险种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沙坡头区实际制定。

1.种植业:单位保额原则上按照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物化成本的80%确定,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等成本。

1)中央补贴险种:稻谷600元/亩、小麦500元/亩、玉米500元/亩、马铃薯600元/亩、油料作物(胡麻、油葵、油菜籽、大豆)400元/亩,制种稻谷700元/亩、制种小麦600元/亩、制种玉米900元/亩。

2)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补贴险种:枸杞(果实)2000元/亩、酿酒葡萄(果实)1500元/亩。

3)县域优势特色产业补贴险种:露地蔬菜(西红柿、辣椒、茄子、黄瓜、白菜)1000元/亩、日光温室(包括棚体及棚内作物)10000元/亩、拱棚3000元/亩、苹果(果实)800元/亩。

2.养殖业:单位保额原则上按照保险标的生产成本的80%确定,包括部分购买价格或饲养成本。

1)中央补贴险种:犊奶牛(畜龄≤3月龄)3000元/头、后备奶牛(3月龄<畜龄<12月龄)6000元/头、成年奶牛(畜龄≥12月龄)10000元/头,能繁母猪(畜龄≥1年)1500元/头、育肥猪(畜龄≥2月龄)800元/头。

2)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补贴险种:犊肉牛(畜龄≤3月龄)3000元/头、后备肉牛(3月龄<畜龄<8月龄)6000元/头、成年肉牛(畜龄≥8月龄)10000元/头、肉羊(畜龄≥2月龄)600元/只。

3.森林:单位保额原则上按林木损失后的再植成本,包括灾害木清理、整地、种苗、施肥、挖坑、栽植、抚育管理到树木成活所需的一次性总费用的80%确定。公益林1000元/亩,商品林1300元/亩。

(三)保险费率

1.粮油作物:稻谷、小麦、玉米4%,马铃薯、油料作物(胡麻、油葵、油菜籽、大豆)、制种稻谷、制种小麦、制种玉米、小杂粮5%。

2.果蔬:枸杞(果实)、酿酒葡萄(果实)、苹果(果实)6%,露地蔬菜(西红柿、辣椒、茄子、黄瓜、白菜)5%

3.设施农业:日光温室、拱棚4%

4.养殖业:能繁母猪、犊奶牛、后备奶牛、成年奶牛6%,犊肉牛、后备肉牛、成年肉牛、肉羊、育肥猪5%。

5.森林:公益林2‰,商品林4‰。

(四)保费补贴

1.中央财政补贴险种

1)种植业:中央财政补贴45%,自治区财政补贴25%,沙坡头区财政承担10%,投保人自缴20%。

2)养殖业: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补贴25%,

沙坡头区财政承担5%,投保人自缴20%。

3)森林:公益林:森林产权属于自治区级的,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补贴50%;森林产权属于沙坡头区的,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补贴30%,沙坡头区财政承担20%;森林产权属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的,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补贴30%,其他社会组织(个人)承担20%。商品林:中央财政补贴30%,自治区财政补贴40%,沙坡头区财政承担10%,投保人自缴20%。

2.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财政补贴险种: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共补贴50%,沙坡头区财政承担30%,投保人自缴20%。

3.县域优势特色产业补贴险种:在中央财政奖补政策支持下,自治区财政补贴40%,沙坡头区财政承担40%,投保人自缴20%。

四、保险期限、保险责任及免赔

(一)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按照不同险种主要分为:露地作物从种植出苗成活起至农产品成熟收获止;设施农业、森林保险自签订保单起一年止;枸杞、酿酒葡萄、林果自当年果树开花起至成熟收获止;养殖业自保单签订起最长一年止;育肥猪、肉羊按存栏量分批次承保的,自保单签订起至出栏止,按年度承保的,自保单签订起一年止(保险数量按投保时存栏量的2倍确定)。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合同规定为准,并在保单中载明。

(二)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责任为自然灾害、病(虫)害、意外事故和政府实施强制扑杀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等的损失。

对因重大病害死亡的,由畜牧防疫部门与保险机构共同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无害化处理后,保险机构进行赔付。保险机构在理赔时,不得对受损的保险标的折扣残值和剔除政府强制扑杀补贴。保险责任范围具体如下:

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范围。根据国家公布的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现象,结合我区地理位置等情况至少要包括:

1)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雨涝、旱灾、风害、冰凌、冻害、雪害、雹害、雷电、沙尘暴等。

2)意外事故:地震、水灾、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坠落等。

3)其他:各种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等情况。

(三)免赔

承保机构应当合理设置补贴险种赔付标准,维护投保农户合法权益。财政补贴险种不得设置绝对免赔。科学合理设置相对免赔,种植、商品林保险标的应在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启动保险赔偿。

五、保险管理

(一)保险总则与标的

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及审批单组成。凡涉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投保人应将二轮承包或已确权土地上种植且符合下述条件的种植作物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如选择性投保,发生保险事故时,将按比例进行赔付。

1)经政府农牧部门(农业技术)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本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和技术管理要求;

2)种植地点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行洪区;

3)整块连片种植;

4)能够清晰确定地块界限,标明具体投保位置。

5)间种或套种。对玉米大豆带状复合种植的,按照“玉米不减产、多种一季豆”技术要求,按照1:0.5的比重,纳入保险范围(玉米投保面积以套种总面积为准,大豆投保面积以套种总面积的50%为准)。投保时,保险单投保作物面积按照比重计算列明。发生理赔时,按照保险单列明的面积理赔。间种或套种其他作物,不属于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二)承保经营主体

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的通知》(宁财(农)发〔2021〕498号)有关规定,制定《中卫市沙坡头区公开竞争性遴选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实施方案》,合理设定遴选评审指标体系,按照客观公正、平稳发展、适度竞争的原则,实施承保机构遴选工作,确定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承保机构遴选数量不得超过3家,并将遴选结果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中选承保机构应按照遴选确定的服务承办区域,依法依规展业,不得跨越中选区域开展保险业务。

(三)业务开展

承保机构开展承保、理赔等工作,并承担部分超额赔付的风险。采用标准化保单,实行保单明示,对费率、保费(中央、自治区、县〈区〉及投保人承担比例)、保障金额、保险责任、理赔责任等进行明列,有关关联方共同签字后生效。在办理承保业务时,应当在确认收到投保人自缴保费后,方可出具保险单,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应“一户一单”发放到户。

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在承保过程中,要将惠农政策、承保情况(投保人险种、投保面积(数量)、保额、保费以及发生赔偿后险种、投保面积(数量)、保额)、理赔结果、服务标准、监管要求“五公开”,做到定损到户,理赔到户,不惜赔、不拖赔,在所属乡镇的行政村进行张榜公示,并在沙坡头区政府网站公开公示,促进投保人了解保费补贴政策、保险条款及工作进展情况。补贴险种的保险条款要报送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财政和银保监等部门备案。

2022年沙坡头区政策性农业保险通过公开遴选出的承保机构分别为中国人保财险中卫城区支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中卫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中卫中心支公司,承保期限为3年。不允许超期限承保,合同服务期到期后,由新的中选承保机构在中选区域范围内开展承保业务。如有农业保险经营机构超期限续保的,保险费补贴部分不予认可,由保险公司自行承担,并兼有赔付义务。

承保机构应当按规定在村(组)显著位置或企业公示栏,或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将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和监管要求进行过公示,做到公开透明。

(四)保费管理

农业保险费补贴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专账核算、年底清算、结余滚动使用的管理办法。承保机构于每季度结束5日内,填报《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结算表》(附件1),申请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对承保数据进行审核。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应在收到承保机构申请后30日内完成验收及承保数据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根据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审核结果,在30日内完成补贴资金复核及拨付工作。财政部门向承保机构拨付保费补贴资金时,承保机构按要求提供保费补贴资金对应业务的《承保机构保单级数据统计表》(附件4)。相关保单级数据要做到可核验、可追溯、可追责,并交由财政部门至少保存10年。

承保机构按要求填报上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结算表》(附件1)、《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情况表》(附件2)及当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测算表》(附件3),于每年1月30日前,与上年度承保理赔报告一同报区财政局进行审核,承保机构报送数据要真实、准确。区财政局于每年2月底前,编制上年度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结算报告和当年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报告,以正式文件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承保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5129号)的规定,及时、足额计提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逐年滚存。并于每年5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提取、使用情况报自治区财政厅。

(五)理赔服务

承保机构应积极开展灾害损失查勘、定损和理赔工作。坚持主动服务、科学查勘、精准定损、合理理赔、赔付到户的原则,承保经营主体对同一险种的理赔标准要一致。沙坡头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林业)、水利、气象等部门要会同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成立灾害损失鉴定委员会,研究制定查勘定损工作标准,对定损办法、理赔起点、赔偿处理等予以规范。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应聘请种植业、养殖业等有关方面专家,指导农业保险各类灾害的勘察、定损、理赔和防灾防损,相关费用由保险经营机构承担。承保机构与投保人达成赔偿协议,提供完整的理赔资料后10日内,按照“赔付到户”原则,张榜公布赔付结果,将保险赔偿款直接支付到被保险人指定账户,避免影响投保人的后续抗灾、救灾工作,对未能据实理赔或理赔严重逾期的承保机构,可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予以处理,情况严重的直接取消业务经营资格。如因赔付标准、赔付金额发生纠纷,应按照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条款约定,提请中卫市仲裁委员会依法协调解决。

(六)绩效考核

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宁财(农)发〔2022〕45号)有关规定,以结果为导向,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政策宣传、服务管理、承保管理、理赔管理、信息化管理等进行绩效评价。承保机构对上年度农业保险经营情况进行自评,并将自评报告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牵头组织绩效考核,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优胜劣汰的原则,对辖区内承保农业保险的经营机构上一年度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考核,最终考核结果(评级)于每年3月15日前上报自治区财政厅,考核结果作为下一轮承保机构遴选依据。

(七)预算管理

加强和完善预算编制工作,区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按照补贴险种投保需求和沙坡头区年度种植和养殖规模,于每年6月30日前根据补贴险种的投保面积、投保数量、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补贴比例等情况,测算下一年度各级财政应当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填报《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测算表》(附件3),签字盖章后报区财政局审核。区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要求,汇总编制预算报告并填报《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测算表》(附件3),于每年7月20日前上报自治区财政厅。

、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统一领导。为提升农业保险服务水平,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成立以沙坡头区政府区长为组长的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财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银保监、气象、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审计和农业保险承保机构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负责上下衔接、总体设计、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把开展农业保险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切实承担主体责任,为推进农业保险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二)明确职责,加强服务。各乡镇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纳入工作议程,加强领导、制定方案,精心组织、抓好落实;要把开展农业保险工作纳入效能建设目标考核内容,着力为群众所忧、为群众所想,鼓励农户积极投保,做到应保尽保;各乡镇要与各村签订责任书,层层分解任务,明确工作职责,全面完成农业保险任务。同时,各乡镇和承办保险机构要安排专人做好本乡镇各险种实际完成进度情况统计、汇总及上报工作,上报的统计数据表册必须经乡镇主要领导签字确认,定期报区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要逐次收集、汇总、存档,将承办保险机构末次上报的乡镇保险工作完成情况作为区政府考核乡镇的主要完成指标,将乡镇末次上报的承办保险机构保险工作完成情况,作为财政补贴承办保险机构保费的主要依据。

(三)部门协作,齐抓共管。推进农业保险工作是一项事关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重要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要成立农业保险灾害损失鉴定委员会,适时指导承保机构规范开展农业保险各类灾害的查勘、定损、理赔和防灾减灾工作,协助承保机构研究制定《查勘定损工作标准》,明确灾害鉴定流程等;负责强化专业技术服务,指导乡(镇)农业保险政策的宣传和落实;积极协助承保机构开展承保、理赔及农牧业防灾、防疫工作;监测和发布重大动物疫情,监督因疫病、疾病导致病死牲畜的无害化处理,协调农业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评估。

区财政局做好本级农业政策性保险费补贴资金年度预算、管理及拨付工作,会同农业农村及自然资源等部门做好当地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审核、理赔、监督、绩效评价及总结等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农业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评估,提出气象灾害防御的合理化建议,对农业气象灾害进行评估认定,为投保人提供有效的气象服务。发生自然灾害且启动保险理赔时,及时出具书面气象证明,为农业保险灾害损失鉴定委员会和承保机构开展理赔工作提供依据。

银保监部门主要负责保险业务指导、监督;指导农业保险承保机构依法、合规经营;监督农业保险机构做好勘查定损和理赔兑付工作;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农业保险市场秩序。

农业保险承保机构主要负责实施方案的具体落实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制定保险条款,明确理赔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做好投保人的投保、报案受理、勘查定损、理赔兑付等工作,建立完善的农业保险服务体系和服务网络,为农民提供高效快捷的优质服务,确保政策落实到位。根据财政部关于建设农业保险数据信息系统的有关部署,按照系统数据填报要求,及时、完整、准确的报送农业保险数据信息。

(四)依法治保,加大打击。农业保险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严禁承保机构和个人以任何方式骗取保费补贴资金,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截留、侵占保险机构应当赔偿被保险人的保险金。对各种虚假宣传、虚假理赔、虚列费用、套取、骗取保费补贴等行为的承保机构及投保人,经相关部门查实后,将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并退回相应保险费补贴资金,视情暂停其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格,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投保人存在骗保等行为的将投保人列入农业保险补贴政策黑名单,2年内不得享受农业保险政策性补贴,对当年产生的保费全部由农户承担,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加强宣传,积极引导。各承保机构要切实担起主体职责,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农业保险工作的宣传力度,把农业保险宣传与农民技术培训结合起来,要根据农业保险产品的特点,制作通俗易懂、生动活泼的宣传材料,既宣传参加农业政策性保险的抗风险能力,还要宣传群众骗保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要广泛宣传农业保险的重要意义、保险模式、业务流程、政策措施和保险条款等内容,提高广大农户自愿投保的积极性;要深入乡村特别是农户中去,宣传农业保险,为沙坡头区农业保险工作的顺利推进,创造良好的氛围和环境。

七、本实施方案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12月31日。


    附件:1.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结算表.

          2.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情况表.

          3.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测算表.

          4.承保机构保单级数据统计表.

          5.投保基础信息数据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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