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向社会各界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获取滨河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滨河镇实际情况,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编制了《沙坡头区滨河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网页查阅。
滨河镇综合办公室是全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镇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滨河镇人民政府机构设置、领导分工、机构职能;
2.滨河镇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3.政府工作报告;
4.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5.人事任免;
6.重点工作;
7.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8.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9.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消防安全、食品药品监督检查情况
10.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及招商引资情况;
11.抢险救灾、优抚、社会救助的物资的发放情况;
12.政府工作动态;
13.《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公开:
1.滨河镇民生服务中心
地址:滨河镇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55—7011232
电子邮箱:zwsbhz@163.com
邮政编码:755000
2.通过信息公开栏等载体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3.滨河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开办的“滨河镇发布”微信公众号、“沙坡头区滨河镇发布”微博政务新媒体,实时发布政府信息。
4.滨河镇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网上信息公开网址为http://www.spt.gov.cn/。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相关政府信息,可以向滨河镇人民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
(一)滨河镇政府受理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
机构名称:滨河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咨询电话:0955-7010767
传真号码:0955-7010767
电子邮箱:zwsbhz@163.com
通信地址:沙坡头区滨河镇中央大道西51号
邮政编码:755000
咨询时间: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30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持有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到党政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现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口头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镇党政办公室代为填写《申请表》。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沙坡头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直接填写《沙坡头区滨河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4.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邮寄至沙坡头区滨河镇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以上4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均应填写《沙坡头区滨河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简称《申请书》),该《申请表》可现场领取或自行复制。滨河镇暂不受理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箱等方式提出的申请。
(三)申请处理
本单位在收到《申请表》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6.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四)收费标准
本单位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不收取费用。
(五)注意事项
1.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填写真实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信息;所需政府信息内容应当描述明确,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特征;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载体形式;必要时,提交说明自身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
2.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3.政务咨询、信访举报、非政府信息公开方面投诉等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业务范围。
三、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单位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单位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