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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坡头区滨河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河镇法治政府建设202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索引号 640502015/2023-00106 文号 滨政发〔2023〕38号 生成日期 2023-06-02
发布机构 沙坡头区滨河镇 责任部门 滨河镇人民政府 有效性 有效

各村(社区)、各办(中心):

根据中共中卫市沙坡头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坡头区法治政府建设202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沙法发〔2023〕2号)精神,滨河镇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滨河镇法治政府建设2023年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卫市沙坡头区滨河镇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滨河镇法治政府建设2023年工作要点

为全面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持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立足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新期待,全面推进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结合滨河镇实际,制定2023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对标对表《法治沙坡头区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中卫市沙坡头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确定的各项任务,以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为目标,以解决当前法治政府建设的短板弱项为重点,全面促进滨河镇法治政府建设提质增效,为到2035年法治滨河镇、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奠定坚实基础。

二、扎实推进依法行政

(一)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全面落实行政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自助办”,落实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管理,按照规定的办理时限、工作流程、申报条件、收费标准进行。

(二)全面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持续推进“减证便民”行动,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新设证明事项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对各类证明事项,凡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的一律取消。对保留的证明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做到清单之外,不得索要证明。

(三)全面落实权责清单、负面清单制度。落实乡镇权责清单,实现同一事项的规范统一。全面落实并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负面清单制度,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和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四)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认真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全面推进政务诚信建设,严格兑现向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签订的各类合同约定义务。全面清理涉企收费、摊派事项和各类评比达标活动。依法保障企业自主加入和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的权利。及时清理废除妨碍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认真落实自治区、中卫市和沙坡头区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文件,打造稳定公开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五)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深入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面梳理现有涉企现场检查事项,通过取消、整合、转为非现场检查等方式,压减重复或不必要检查事项,减少涉企现场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检查等问题。

(六)持续打造服务型政府。政务服务重点领域和高频事项基本实现“一网、一门、一次”。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制定并落实政务服务标准和规范,完善首问负责、一次告知、自助办理等制度。全面开展政务服务“好差评”,公开政务服务评价信息,强化服务差评整改。对涉及本级政府及部门的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及时处置、限时办结。

三、规范行政决策程序

(七)建立健全依法决策机制。严格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指引(试行)》《中卫市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流程。第一季度前制定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向社会公开,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重大行政决策情况依法自觉接受本级人大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大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八)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制度,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全部公开,并为公众查阅提供服务。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认真进行解释说明。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明确专家参与论证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规则,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进行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形成相关风险评估报告。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合法性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建立健全镇法制审核工作机构。全面推行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作用。

(九)推进决策规范化建设。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制度,实现重大行政决策年度目录事项全部立卷归档。建立决策机关跟踪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制度,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决策后评估。重大行政决策一经做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

四、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十)提高公众参与度。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涉及企业和特定群体、行业利益的,积极运用新媒体新技术,充分听取企业、人民团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十一)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三统一”和有效期规定,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过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协调分歧、法制审核、审议决定、签署、编号、公布等程序,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还应当进行风险评估。落实“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基本要求,健全完善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制定机关负责合法性审核的部门对文件的制定主体、程序和有关内容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及时进行合法性审核。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

(十二)适时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清理工作。根据上位法的动态变化或者上级政府要求,及时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实现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公开、发布。

五、强化行政权力制约监督

(十三)完善行政权力监督体系。自觉接受、配合监察机关开展的监督工作。认真研究办理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政府工作提出的有关审议意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按规定出庭应诉,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达100%。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支持配合检察院开展行政诉讼监督、行政公益诉讼,积极主动履行职责或纠正违法行为。对新闻媒体曝光的违法行政问题及时进行调查核实,解释说明,依法作出处理并进行反馈。

(十四)强化行政监督。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统筹协调、规范保障、督促指导作用。形成政府内部权力制约体系,有效发挥审计监督、统计监督、财会监督、执法监督、行政复议等监督机制作用。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

(十五)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对社会关注度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政务失信易发多发领域进行重点治理。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大力推进招商引资、政府债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重点领域的政务诚信建设。

(十六)深化政务公开。实行政务公开清单管理制度,并动态更新。大力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加强公开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务公开能力和水平。落实民生保障、公共服务等领域政府数据向社会有序开放,全面提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工作质量,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理信息需求。对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率达100%。杜绝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责令履行等情形。

六、社会矛盾纠纷依法有效化解

(十七)健全依法化解纠纷机制。有效运行信访、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绝大多数矛盾纠纷能够通过法定渠道得到解决。进一步规范乡镇、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人民调解工作经费财政保障落实到位。深化多调联动,推动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有效衔接,构建优势互补、协调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持续深入推行“人民调解+仲裁+信访+诉讼”矛盾纠纷治理模式。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实施以案释法制度,在执法实践中深入开展以案释法和警示教育。

(十八)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全面落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各项任务,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符合法定程序和时限,全面运用全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平台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七、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十九)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根据本级政府事权和职能,深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强食品药品、公共卫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城市管理、交通运输、金融服务、教育培训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监督,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确保无逾期未查未决案件。

(二十)创新行政执法方式。贯彻落实《中卫市沙坡头区推行行政柔性执法工作方案》,不断创新柔性执法方式,积极推广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罚清单、免责清单制度,综合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建议、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手段,教育引导行政相对人自觉守法、自我纠错,切实解决重罚轻管、以罚代管、机械执法、“一罚了之”等问题,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及时总结梳理并积极推广行政柔性执法的典型案例,综合执法办公室每年报送柔性执法典型案例不少于1篇。

(二十一)持续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严格落实《中卫市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定》《中卫市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管理办法》,逐步实现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乡镇基层全覆盖。按照“谁执法、谁公示”“谁执法、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准确及时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做到应公开尽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注重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保存和管理,推行“一户式”集中储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不断健全法制审核工作机制,明确具体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将政治素养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重大执法决定作出前均严格进行法制审核,原则上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

(二十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全面、严格落实告知制度,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申请等权利。健全完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情况通报等制度,及时查处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全面实行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健全执法过错纠正和责任追究程序,实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加快对接自治区司法厅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实现执法数据、执法程序流转,执法信息公开等一体推进。

(二十三)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合理确定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并对外公示,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对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制度的宣传学习,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熟练运用行政裁量权基准解决执法问题的能力。全面梳理、规范和精简执法事项,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一律取消。

(二十四)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全年开展行政执法人员公共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新法律法规等专题培训不少于40学时。规范执法人员管理,明确执法人员适用岗位、身份性质、职责权限、权利义务、聘用条件和程序。

八、依法预防处置重大突发事件

(二十五)完善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制度。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对突发事件,严格依法实施应对举措。各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规范适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比例原则。在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时采取必要措施,切实保护公民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健全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依法分级分类施策,并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健全完善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调查评估等机制。在突发事件处置中需要采取必要智能化管理和服务措施的,在应急预案中应考虑不同人群特别是老年人的需要,提供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应急救援和保障服务。

(二十六)提高突发事件依法处置能力。对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按照国家规定向社会公布。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注重提升依法预防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和快速反应能力。健全完善突发事件应对培训制度,对镇、村(社区)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加强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和危机沟通。

九、全面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二十七)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用人导向。把能不能有效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作为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条件,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履职能力强的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及时发现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整改,对问题严重或者违法违纪的干部,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二十八)强化对政府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培训和考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把习近平法治思想、宪法法律列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全年举办2期以上法治专题讲座,组织开展全镇干部旁听人民法院庭审活动不少于1次,镇主要负责人开展带头讲法活动不少于1次。在全镇干部职工中普遍开展宪法法律教育,严格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制度。将宪法以及与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纳入培训考试考核内容。

十、严格落实法治政府建设组织领导

(二十九)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将法治政府建设纳入滨河镇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3月1日前,向镇党委和区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并在3月底前通过沙坡头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

(三十)强化考核评价和督促落实。按照《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严格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年终述法,全覆盖推进领导干部年终述法,全面提升法治滨河建设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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