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复垦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1280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建设使用临时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4〕2159号)等有关规定,现对临时用地复垦验收结果予以公告。
一、基本情况
1.国网宁夏中卫供电公司35千伏西台线35#-59#段改造项目临时用地位于永康镇、宣和镇,占地面积1.1239公顷(16.8585亩),用于项目所需的地上线路架设和施工便道。
2.国网宁夏中卫供电公司110千伏穆宣Ⅰ线15#-20#段改造项目临时用地位于宣和镇,占地面积0.6367公顷(9.55亩),用于项目所需的地上线路架设和施工便道。
3.乌海至玛沁公路(宁夏境)青铜峡至中卫段工程第A5标段临时用地位于东园镇工业园区,占地面积4.7522公顷(71.28亩),用于项目所需的建设混凝土拌合站、梁板预制厂、小型预制构件厂、原材料料仓、堆放桥梁梁板、施工材料、机械、小型器具等。
二、土地复垦验收情况
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中卫供电公司和宁夏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完成临时用地复垦,并向我局提出复垦验收。2026年6月4日,我局会同区水务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分局、林业和草原局,宣和镇、永康镇和东园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对该项目进行了验收,拟通过复垦验收。
现予以公告,公告期自2026年6月15日至2026年7月14日,相关权利人对验收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如公告期内权利人对验收结果无异议,我局将通过该临时用地复垦验收。
中卫市沙坡头区自然资源局
2026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人:胡梓菲 联系电话:0955-8812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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