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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履行决定书
时间:2026-01-09 来源:沙坡头区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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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中卫市天景山玉奇灰石废料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50078824419XH

采矿证号:C6405002009046130012292

法定代表人:李玉

地址:中卫市沙坡头区宣和镇中卫市宣和镇天景山峁圪垯梁灰石矿

你公司逾期未履行我局2025年6月11日和2025年7月10日做出的《限期整改通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中按期完成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的义务,经我局2025年8月28日和2025年9月19日分别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催告书》后,仍未履行上述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由中卫市玉龙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代履行。

代履行的方式: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由中卫市玉龙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进行修复治理。

代履行的时间:土方工程2026年2月11日—2026年5月30日;植被恢复及养护工程2026年5月—2029年5月。

代履行的标的:实施地形地貌恢复工程、截排水工程和生态恢复工程。其中:矿产品清理7326.2立方米,坡面修整25851.74立方米,场区平整5049.63立方米;截水梗3066米,导流槽1294米;覆土4961.12立方米,土地深松2.09公顷,穴播种草27.22公顷,养护期三年。

代履行的费用预算:368.59万元(以最终决算价格为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代履行费用由你公司承担。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陆宇航、张婧婷

电    话:0955-7067628

地    址:中卫市沙坡头区平安东路1号

邮政编码:755000

中卫市沙坡头区自然资源局    

2026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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