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切实做好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运管〔2021〕164号)和《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通知》等文件精神,经2024年第8次区长办公会议决定,由区水务局组织相关人员对沙坡头区闫家大闸等78个水闸的管理与保护范围及常乐导洪沟等3条堤防的管理与保护范围进行划定并形成了《沙坡头区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成果》,现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沙坡头区本次划定管理与保护范围的水闸共计78座,分别位于镇罗镇、东园镇、柔远镇、文昌镇、滨河镇、迎水桥镇、永康镇、常乐镇、宣和镇共9个乡镇,水闸管理单位为灌溉管理所、南山台电灌站和镇罗镇人民政府。此次共划定水闸管理范围129.39亩,保护范围775.42亩。(基本情况详见附件1)
本次划定管理与保护范围的堤防共计3条,为常乐导洪沟、香山北麓导洪沟和新井沟(黑山嘴沟),分别位于常乐镇、永康镇、宣和镇、东园镇4个乡镇,堤防管理单位按属地原则分别为常乐镇、永康镇、宣和镇和东园镇。此次共划定堤防管理与保护范围65.42公里。(基本情况详见附件2)
二、划定原则
为加强水闸和堤防管理,保障水利工程设施安全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工程管理条例》和《宁夏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方案》(宁水建运发〔2022〕19号)等文件要求,对水闸和堤防的管理与保护范围进行划定。
(一)水闸的管理范围为水闸上下游建筑物外缘以外5米,两侧为上下游工程外缘连接线以外5米,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25米。
(二)堤防的管理范围为堤身及防渗导渗工程、堤内堤外护堤地、附属工程设施、护岸工程、管理单位生产建筑等,堤防管理与保护范围为堤防外坡脚为基准向外5米。
三、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禁止的行为和活动
(一)在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扒口、爆破、建窑、筑坟、打井、开矿,修建房屋或者从事其他建筑活动;
2.弃置砂石淤泥、存放物料,倾倒垃圾、废渣、尾矿,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
3.损毁水工程及其观测、通讯、供电、照明、交通、消防等附属设施;
4.在水闸、堤坝或者渠堤上从事影响行水、行洪活动;
5.向水域排放超过国家标准的污水,以爆炸、投毒、电击或者打坝等方式的捕捞活动;
6.在水闸工作桥、测水桥、渡槽、无路面的坝顶、堤顶上行驶车辆,但是维护水工程的车辆除外;
7.擅自操作水工程设备或者取用水;
8.其他妨碍水工程运行或者危及水工程安全的行为。
(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采砂、取土等活动。
相关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四、其他事项
(一)划定的水闸和堤防管理与保护范围内树木、土地等权属不变。
(二)在水闸和堤防管理与保护范围内实施各类建设项目时,应当报区水务局审查同意。
特此公告。
附件:1.沙坡头区闫家大闸等78个水闸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基本情况表
2.沙坡头区常乐导洪沟等3条堤防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基本情况表
中卫市沙坡头区水务局
2025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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